淺議中國“同妻”群體遭遇的困境以及法律保護
法製天地
作者:李斯玥
【摘要】隨著網絡的發展,信息交流趨向多元化,人們對於同性戀群體的了解逐漸增加。盡管如此,同性戀在我國仍是尷尬的存在。而在同性戀的背後,有著更加不為人知的群體——“同妻”和“同夫”。由於社會性別的差異,“同妻”是弱者中的弱勢群體。由於傳統思想的影響、現有法律規製的局限,“同妻”的權益都受到侵害卻難以得到相應賠償。筆者提議通過“完備婚姻效力瑕癡的認定、增加可撤銷婚姻的適用條件、降低婚姻損害賠償以及夫妻財產分割的適用要求、確認離婚損害賠償中無過錯方私人取證的合法性、將承認同性婚姻提上議程”這五個方麵完善法律,來實現對“同妻”群體的法律保護。
【關鍵詞】同性戀;“同妻”;“同妻”困境;法律保護
一、問題的提出
盡管在1997年,我國頒布的新刑法便刪除了“雞奸罪”“流氓罪”這兩個罪名,實現了中國同性戀“非刑事化”。隨著網絡的發展,信息交流趨向多元化,人們對於新思想的接受程度逐漸增加,對同性戀群體的了解也在逐步增多,但很多人仍未真正意義上接受同性戀的存在。
社會學家李銀河在其著作《同性戀亞文化》中指出,中國的同性戀數量約3600萬—4800萬。早在六年前,我國同性戀群體的數目就不容人忽視,但與其相關的法律仍處於真空狀態,這使得同性戀在當今中國的處境尷尬的“灰色地帶”。而在同性戀的背後,有著更不為人知的群體——“同妻”和“同夫”。“同妻”是指“與男同性戀者結成具有法律承認的婚姻關係的女性異性戀者”,“同夫”則與之相對。我國的法律對同性戀者的法律規定空白,對於“同妻”“同夫”群體的法律保護更是這樣。唐魁玉、於慧在其關於“同妻、“同夫”的研究中從各方麵比較得出:由於社會性別的差異,“同妻”是弱者中的弱勢群體因此用法律來維護“同妻”婚姻家庭權亟待解決。
二、“同妻”群體的產生原因
(一)傳統思想的影響
在我國傳統的婚姻家庭觀念中,傳宗接代的思想流傳至今。同性戀人單靠雙方是無法傳宗接代的。同性戀的父母乃至整個家庭,都會明裏暗裏要求他成立家庭、生兒育女,“穩定下來”。同時在社會上,傳統造就的主流觀念使得婚姻成為評價一個人人生成功與否的重要標準。
(二)同性戀被社會的接納程度不高
由於同性戀與傳統思想相背離,人們往往傾向於避而不談。中國社會在對同性戀問題不予明確承認、中國法律在對同性戀婚姻的規定處於真空,這些都讓很多國人產生“同性戀”是“非主流”的思想觀念,不予接受。
三、“同妻”群體遭遇的困境
(一)家庭幸福感難獲滿足
1.婚姻建立在欺瞞的基礎之上
“同妻”與男同性戀者的婚姻開始,大多數都是在隱瞞的基礎之上建立的。當她們發現自己的丈夫是同性戀者時,她們已經步入了婚姻,有些甚至已經為男同性戀冒生下小孩。當她們發現自己的配偶是同性戀,被欺瞞所產生的憤怒與悲傷讓她們難以獲得幸福感。
2.忍受配偶對婚姻的不忠誠
“同妻”這一群體由於其配偶的特殊性,難以得到配偶所給予的愛情,沒有感情基礎的婚姻也讓男同性戀者不會主動去承擔家庭責任。不僅如此,男同性戀者在結婚後會由於自身的不滿情緒、對社會壓力的反抗,進行一夜情、婚外情。這對於渴望家庭溫暖的女性來說是很大的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