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辯訴交易製度引入中國的可行性與意義分析(2 / 3)

二、辯訴交易製度引入中國的價值

(一)辯訴交易製度有利於提高刑事訴訟活動效率,緩解我國刑事訴訟壓力

辯訴交易製度本身就是為了提高刑事訴訟活動效率的產物。現代社會,各國都麵臨著犯罪率上升的巨大壓力。隨著時代的飛速發展,中國的犯罪率不斷增加,如果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走正式庭審程序,國家司法機器將不堪重負。我國雖然確定了簡易程序製度,但其範圍十分有限,且簡易程序也不能避免庭審活動的進行,還是無法完全緩解我國刑事審判壓力。而辯訴交易製度通過控辯雙方的協商,可以很快達到雙方都滿意的結果,及時終結訴訟。這就為我國刑事訴訟活動騰出了大量人力物力以解決疑難複雜案件,避免了案件的積壓與草草了結。事實證明改革發展中的中國亟需辯訴交易製度的引入來帶動審判機器的高效運轉。

(二)辯訴交易製度有利於保證審判的公平正義,能有效避免冤假錯案

如前所述,辯訴交易製度提高了訴訟效率,為審判方節省了大量人力物力與時間去解決疑難複雜案件。以美國為實例,90%以上的案件通過辯訴交易解決,這些案件往往事實清楚,案情簡單,而且被告人認罪。這樣的案件一般沒有爭議,也很少存在合理懷疑。而剩下不到10%的案件要麼案情複雜疑難,要麼被告人不承認罪行,要麼證據存在問題,這類案件爭議較大,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時間加以解決,否則很可能釀成冤假錯案。而辯訴交易製度平衡了人力物力資源的分配與調度,使走審判程序的案件能得到充分重視,保障了審判的公平正義。

(三)辯訴交易製度充分保護了被告人的權利,宣示了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平等主體地位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刑事訴訟活動裏被告人與犯罪嫌疑人人權的保障是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我國在實踐中並沒有給予被告人其應當擁有的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無論是屢禁不止的刑訊逼供,還是被告人沉默權的缺失都標誌著我國刑事訴訟的暴力性與不公正性,我國刑事訴訟的實踐遠遠沒有跟上理論的發展腳步,還停留在過去追訴犯罪的價值取向上,根本不重視對被告人權力的保證。辯訴交易製度能夠充分體現辯方的真實意思,能讓被告人一方根據自己的真實意思決定是否承認犯罪,間接保障了被告人的沉默權。這對我國刑訴而言無疑是一大進步,能夠帶動刑事訴訟活動向正義,文明的方向邁進。

1、辯訴交易製度利於案件的公正解決,利於控方在符合正義的情況下勝訴

一個案件倘若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則檢察院必然勝訴且審判結果符合正義。然而事實往往不遂人願。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大量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的案件,有事從理性上明明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然而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入如果判其有罪則違背程序正義,判其無罪則有悖實體正義。在這種情況下,求助於辯訴交易製度無疑是最好的方式,因為辯訴雙方都在辯訴交易中讓步,也都從中獲利,那麼事實上犯罪的被告人認罪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辯訴交易看似不能達到完美的正義,但其是一種有限的正義,這種正義理念對於我國解決實際問題甚至刑事司法製度的改革都尤為重要。

2、辯訴交易製度具有司法實踐上的可行性

法的價值在於實現,這句話不無道理。法律設立得再完善,再符合正義,如果得不到實現,仍將是一紙空文。雖然刑事法律是所有法律中最嚴厲最具有剛性特征的法律,罪刑法定原則也是大綠法係國家必須遵循的綱領,但如果在具體問題上完全排斥個案的靈活處置,將使刑法的功能的不到有效發揮。在此基礎上,辯訴交易是一種妥協的產物,通過一種有限度的靈活變通換取法律價值的實現。實踐證明,適度的妥協不但不會阻礙正義的實現,反而是法律價值實現的捷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