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法律論證原理在司法判決中的應用(2 / 2)

一個好的判決,必定是為公眾所認可的。法律論證的運用分析對公眾呈現模式具有實質意義,論證是理由的辯駁,這種對應性和推動作用的實現需要我們深入思考。一個好的判決是公民福利的後續,在判決過程中法官要綜合多種因素予以考量,如在本案中二審法官基於“天意、存人倫、敬法律”三方麵綜合考慮,力求融合“法”、“情”、“理”,力求達到一種融貫性。判決隻有具備了公眾認同的基礎,才具有說服力,而對利益的考量是影響公眾認同政策決策的重要因素。公眾的可接受性是一種事實上的,可接受性的認定標準存在主體間主觀上價值判斷的差異性,不以客觀要素為轉移。司法不能對民意視而不見,這樣可以預防司法判決和民意之間的激烈衝突。司法與民意之間應該建立起聯係,實現司法與民意的良性互動,進而實現司法的民主化、民意化。

哈耶克曾說“當一個人自認為可以把一個地方變成天堂時,他實際已經把這個地方變成了地獄”,約束了自由,無法進行自由的選擇,是不符合自然法精神的。法官具有依照其主觀的價值判斷作出選擇的權利,即法律框架內的自由裁量權,此案中二審對一審的改判並不不代表一審的判決錯了,隻是法官認識的角度不一樣,這是個體與個體價值判斷的差異性,當然個體本身在不同的階段,對新生事物的認識也會隨著社會的發展,發生很大的變化。本案法官對一般規則的闡述,為形成適用於大量類似的普遍規製具有借鑒意義。

法律與道德緊密相連等。法律論證沒有科學的標準,他關注的是人們的思考的過程,因此必須對其設置一定的標準與方式,否則就會產生法官隨意裁量的情況。法律論證仍然需要進一步的檢驗來確定它的可接受性,但因為檢驗方法有限並受效率原則的製約,其本質仍是利益平衡的考量,導致社會必須承擔一定程度的不合理性。所以法律論證方法在指導司法判決的過程的最初階段是一個良方,而在對於作為後案的借鑒價值仍有待進一步的考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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