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法律論證原理在司法判決中的應用(1 / 2)

法律論證原理在司法判決中的應用

法製天地

作者:杜民

【摘要】法律論證通過發現、解釋而設定之(審判)規範與當下案件之間的內在邏輯關聯,在司法裁判中具有重要的意義,具體在判決書說理部分有所反應。本文在總結前人幾種具體的法律論證方法的基礎上,從修辭學進路和對話進路兩方麵對主要代表人物的論證原理及方法進行整合,並通過選取可適用於司法判決的證立理論,重現了我國首例冷凍胚胎案司法裁決中體現的司法裁決證立價值,以求達到更好的裁決證立的目的。

【關鍵詞】法律論證;裁決;證立;對話;融貫性;冷凍胚胎案

當冷凍胚胎這一新生法律問題出現時,法官並不能因為法律的空白就不做出判決。法官對法律問題進行反思,持一種並非確認是正確的態度,這時就要訴諸法律論證。我們知道法律論證強調的是結論,而法律推理強調的是過程,法律解釋則側重於理解。當我們分析一個裁判的合理性時,法律推理主要是根據三段論,大前提,小前提推導出結論,更多的是根據形式的有效性來判斷結果的合理性,這些對於解決一般的事實爭議來說具有一定的適用價值。冷凍胚胎案中我們無法訴諸現有的法律進行解釋和推理,這就需要法律論證對結論進行存補。隻有將法律論證古板的理論與現實生活中出現的鮮活案例融合起來,並訴諸思考其存在的意義,才能起到分析類化問題的作用。

法律裁決的證立主要有兩個層級,第一層級是演繹證立主要適用於簡明案件,法官能夠訴諸既存的,沒有歧義的法律規則作出判決,顯然法律中並沒有對胚胎屬性的界定,難以確定胚胎是物還是人,也就難以確定其歸屬的請求權基礎,如何適用法律就存在空白,隻有在新的規則創製之後或者對既存規則進行解釋之後演繹證立才有可能。而要使新規則或作出的解釋具有可接受性,就需要次級證立。胚胎定性問題的產生,是因為不清楚已經發生的“初級事實”冷凍胚胎是否能取代規則“p-q”中具有特定法律屬性的“次級事實”,而在存在定性問題的案件中,難點就在於如何將案件事實轉述為法律術語。本案中關於冷凍胚胎的屬性學界有三種觀點:一種認為胚胎屬於物;一種認為是人,還有一種折中說,認為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過渡存在,具有潛在的生命特質。定性為物則可根據繼承法、物權法,可以繼承;定性為人則也有相關法律的規製。本案判決中采第三種觀點,判決書原文指出“胚胎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過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潛質,比非生命體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應受到特殊尊重與保護”,法官將胚胎定性為一種特殊權益,根據倫理以及法律精神包括民法通則第五條中“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作出了“雙方父母與涉案胚胎具有生命倫理上的密切關聯性,亦應當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的判決。從而說明其裁決與通行的法律規則相一致來支持裁決,其裁決是和各種法律原則以及某些法律規則緊密相連且與之一致的,體現了次級證立中的融貫性論述和連貫性論述。

任何選擇的作出都是有目的性的,證呈結果的有效性才是判決考量的最終因素。例如,盜竊者與執法者之間,當執法者依照其職責對盜竊者進行抓捕時,盜竊者拿出錢包說“我們私下來解決吧”。從語用學分析的角度來看,盜竊者將自己的真實目的隱藏起來出現了很多難以理解的特征,這即是通過法律論辯優化實現對方利益的最大化。司法程序規則的隱蔽性往往是更強的,這些間接的言語表現,如何實現交往結果的共贏,在實踐中總是很受用。法官的論辯並不一定是正確的,而是在理論上能夠提供一中平等的機製,麵對日常語用原則,合作原則,對話原則,語用效力影響對方,使對方做出回應。判決結果正是在這樣一種共同商討,互動的過程中形成的,利用對話的前提,發揮擴大自己的利益——使判決更具說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