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合理使用製度在MOOC中的適用(2 / 2)

未形成的重要原因在於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的列舉式規定並不完善。北京大學計算機學院教授李曉明是我國MOOC的先行者,他早已發現了這一問題。在2013年的兩會中,為了克服MOOC教學的障礙,他提交了一個提案: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需要修改——在傳統課堂中被認為是“合理使用”的情形也應當適用於在線課堂上。“法律不應當隻是單純強調對原作者著作權的保護,我認為,它應當是在保護著作權與讓社會高效利用創新之間尋找一個平衡。如果這個問題解決了,MOOC的發展將順暢得多。”MOOC使用他人版權作品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應當有一個明確的判斷標準,並且這個判斷標準不僅應適用於MOOC,更應該適用於所有待判斷的合理使用行為。若符合該判斷標準,則該行為構成合理使用,使用者的行為不構成侵權,且使用者無須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若不符合該判斷標準,則使用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出版社的許可,且按規定支付相應報酬,否則構成侵權,使用者或組織者應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為確定一個明確的、適用於所有情形的判斷標準,我國可以參考“三步檢驗法”或者美國的“合理使用四要素”。鑒於我國已經加入了《伯爾尼公約》、TRIPs協定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就應當履行遵守“三步檢驗標準”的國際義務。僅僅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規定“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合理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是不夠的,應當直接將“三步檢驗標準”納入《著作權法》中。除此以外,在司法實踐中,遇到特殊的案例情況時,可以在判決分析時參考《美國版權法》的“合理使用四要素”。

三、結語

MOOC借助互聯網讓成千上萬的、來自世界各地的學習者受益,但MOOC是一個新事物,其可持續發展需要良好的版權製度的支持。我國現行《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製度的規定不夠合理,應當修法以獲得完善。同時,在實際司法中也要學會創新的判決方法。隻有這樣,才能使MOOC建立起屬於自己的版權保護模式,獲得進一步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李曉明.MOOC理念打開了一扇創新的大窗戶.中國網絡教育,2013,4

[2]吳漢東.知識產權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1

[3]王莉方.大規模在線開放課程(MOOC)版權特征探析.科技與出版,2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