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申請程序複雜不暢。外國人如果想在華合法就業需要經過至少六道手續:經過國內聘請單位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到勞動部門申請就業許可證。被授權單位向擬聘用的外國人發通知簽證函電及許可證書,外國人到使領館申請職業簽證,等入境後到勞動部門申請外國人就業證然後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去申請居留許可。持專家證的外國人若想在華合法,首先聘請單位必須經過外國專家部門、教育部門、公安部門三家同意後才具備聘請資格。聘請單位到外國專家部門提出擬聘外國專家的申請,被授權單位向擬聘外國人發通知簽證函電和《聘請外國專家確認件》,然後外國人到使領館申請職業簽證,入境後到外國專家部門申請外國專家證以及到出入境管理部門去申請居留許可證。這些複雜的申請程序完全不利於對外國人就業管理工作的開展,也會阻礙人才的引進與流通。
二、采取對策完善外國人就業管理製度
(一)製定專門的法律
我國於1985年製定了第一部規範外國人入出境行為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標誌著我國外國人的管理進入了有法可依的層麵。其主要是針對外國人及交通工具入出境,規範入出境居留就業行為,入出境審批、檢查等問題進行規定。從性質上這僅是一部規範外國人入出境的法律,對外國人在華就業規製沒有過多的涉及。僅有第八條和第十九條對外國人就業問題有所規製。這樣的法律在當下已嚴重落後於社會現實。2012年6月30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與之前的外國人入出境管理法而言,是一部更全麵科學的規範中國人及外國人出境入境的法律,但其並不是專門規範外國人就業方麵的法律,對外國人的就業問題也隻是有很少幾條涉及。如第三十條第三款對於居留證件有效期的規定“外國人工作類的居留證件最短為九十日,最長為五年;非工作類居留證件有效期最短為一百八十日,最長為五年。”第四十三條關於非法就業情形的規定“外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非法就業:一是未按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在中國境內工作;二是超出工作許可限定範圍在中國境內工作;三是外國留學生違反勤工助學管理規定,超出規定範圍或者時限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這些規定數量實在有限,所涉及到的問題也不能滿足當下需要。
因此,為了保護我國勞動力市場,製定專門規製外國人就業的法律是非常必要的。我國需要一部《外國人就業管理法》作為《出入境管理法》的特別法與補充法。同時,通過法律形式提高原來《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的效力位階,增強外國人就業管理的權威性和可操作性。其應以維護本國就業市場秩序、提高本國的勞動力利用效率、保護外國人就業權利為立法宗旨,同時嚴厲打擊外國人非法就業行為。
(二)完善行政許可製度,實行分類調控
當下,要完善行政許可製度,根據國家發展戰略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鼓勵高層次人才緊缺人才來華工作。加強國家對外國人就業的宏觀調控和管理,進一步細化許可製度。要詳細界定在華工作的外國人身份工作性質、行業職業,並對企業聘用外國人數量應有所限定。例如對就業簽證問題,可以針對不同外國人就業情況再做細致劃分,發放不同類別的就業簽證以便於管理。分類的具體思路有兩種,第一種是按就業模式把就業人員分成三類:一類是聘用來的,一類是隨投資主體來的,一類是投資者。對第一類人員要按照我國的就業政策從嚴審批,體現行使國家就業主權,優先保護我國公民就業權利的精神;對第二類人員可從寬審批,體現積極引資的精神;對第三類人員可免予就業審批,實行登記備案,體現我國對外商的優惠政策。第二種是按職業對就業人員進行限定:哪些職業是絕對限進的,哪些職業是適度限進或是完全開放的。應準確把握高層次與一般管理崗位的區分、國內暫缺崗位與國內有適當人選崗位的區分。對職業名稱類別的製定與國際接軌,加以統稱細化。同時為滿足本國發展的特殊需求,對持有《外國專家證》、《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海上石油作業工作準證》和《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的特批外國人員免辦就業許可的例外情況予以沿用,按照我國與外國政府間、國際組織間協議、協定,執行中外合作交流項目受聘來中國工作的外國人予以免辦就業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