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我國證券市場行政監管的完善(3 / 3)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行政監管的對策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第一,需要加強中國證監會的權威性。在《證券法》當中需要加入對於證監會權威地位的規定,並且在日常的獨立行政監管工作當中獨立出來,並且通過調研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行政監管模式以此促進我們國家證券市場行政監管模式的優化;第二就是需要通過立法的形式確定證監會派出機構的調查處罰權,細致的確定調查處罰的內容以及具體的範圍,提高執法的效率和效果;第三就是需要建立獨立的執法委員會製度,一旦涉及重大的違規違法現象就需要獨立執法委員會進行深入的調查。第四,需要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監管製度,完善自律性監管組織的職責。我國《證券法》當中僅僅規定了自律組織的地位,沒有規定具體的職責目前來看我們國家證券市場的自律組織的監管沒有起到良好的作用,在具體的行政監管過程中更像是一個執行者的角色,沒有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我們需要製定一個與《證券法》配套的《證券行業自律組織管理法案》,通過法律條文的形式細化規定證券市場的職責範圍和具體的內容。

(二)轉變證券市場行政監管理念

我們政府部門需要樹立正確的行政監管的理念,改變原來傳統的證券市場行政監管理念,需要尊重證券市場經濟的自我調節作用,積極保護證券市場投資者的利益。從前文對於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曆程的分析來看,盡管我國證券市場行政監管運用各種監管手段保障市場有序的發展,政府的行政幹預可以有效地預防市場失靈,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出現方麵具有積極的作用,但是長遠角度來看,通過製度化或者法製化的形式保障證券市場進行合法監管,並且需要加快證券市場的國際化水平,轉變證券市場行政監管理念,以符合事物的客觀發展規律。證券市場的行政監管,無論是自律性監管還是他律性監管都需要樹立正確的理念:其一就是證券市場的本質就是資本重組,企業融資,政府部門通過積極的幹預可以有效地進行資源的整合,並且推動證券市場的發展;其二就是有限的幹預,明確證券市場行政幹預的實質,有利於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有利於進一步整合資源,並且更好的服務於證券市場的發展;其三就是防止不正常的幹預,保障經濟的有序運行。隻有通過製度化和法製化的手段,才可以有效的提高對於違法違規的現象處理的效率,並且可以有效的完善自律組織的自律監管,從社會以及市場的角度積極主動地進行適當的幹預,減少不當的幹預。隻有這樣才可以使得中國證券市場更加成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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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R.H.科斯.財產權利與製度變遷[M].上海:上海二聯15店,2004

[3]周道許.現代金融監管體製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0

作者簡介:

史俊超(1987.2-),浙江象山人,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2013級在職研究生,現供職於慈溪市崇壽鎮人民政府。研究方向:行政管理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