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我國證券市場行政監管的完善(2 / 3)

二、我國證券市場行政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證券市場行政監管配套法律存在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行政監管的法律規定存在很大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第一,證券市場行政監管的法律規定不清晰,比如我國目前證券市場基礎法律就是《證券法》和《公司法》,但是沒有以這兩個作為基礎衍生的法律,從而導致法律層麵的欠缺。我國對於證券市場的行政監管規定較為繁瑣,而且又沒有進行及時的清理,對於證券市場的活動缺少有效及時的監管,這就導致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存在著很大的製約性。第二,法律規範缺乏穩定性。我國目前證券市場監督法律可預期性很低,法律規定存在矛盾衝突,這對於未來證券市場的預期沒有幫助。而且法律規範缺少穩定性,這種公平和效率的問題導致市場參與者或可以借用灰色地帶進行違規操作,獲得一些違法投資收入。第三,我國證券市場的行政監管重實體輕程序。行政程序公平公正是構建法治型政府的重要保證,但是我國目前很多的證券相關立法關於監管機構監管程序的規定都很少,主要還是由《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以及《行政複議法》進行協調。中國證監會如果沒有專門的立法部門進行製約很容易就會形成監管活動權力過大,出現權力尋租和腐敗的問題,需要我們加以重視。

(二)證券市場行政監管理念存在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行政監管理念存在很大問題,其一就是存在政府不正當的幹預。影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行為一般都是放任自流,對於日常行為的違規內容視而不見,僅僅是為了保護地方政府的利益,促進地方經濟發展。但是從長遠來看,還是需要完善監管的法律製度體係;其二就是證券市場國際化水平不高,這就體現在我們管理者的素質和能力方麵和國際水平有較大的差距,而且證券市場參與者的整體素質也不高;其三對於證券發行、交易違法以及違規查處的理念都是紙上談兵,說一套做一套,過分注重行政監管,缺少宣傳和教育,行政監管部門沒有通過宣傳構建一個全麵全民遵法守法的氛圍。

(三)證券市場行政監管權力配置存在問題

我國雖然是效仿德國形成中間型行政監管模式,但是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行政監督和自律性監管還沒有形成有效的合力,主要問題如下:

第一就是中國證監會存在權威性不足的問題,主要體現在監管的目標、監管力度以及監管效率三個方麵。現在證監會的監管目標僅僅是監管市場的漲跌,而不是市場經濟自我修複和自我完善,保護投資者的權益。這種事前監管比較缺失,一般都是等到出事以後才去解決,監管目標沒有足夠的權威性。證監會和自律組織沒有在法律框架內進行有效的協調融合,目標不明確,而且相關的配套模式沒有建立完善,比如說信息交換製度以及聯席會議製度都沒有建立。

第二就是證監會和政府其他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存在問題。證券市場行政監管權力的行使在這麼多年的改革發展過程中出現了很大的變革,但是社會發展仍然是多部門共同進行監管,多元化的監管主體導致權力分散,容易推諉責任,不利於提高監管效率。對於曆史遺留問題各個部門都會最大化的爭取自身利益,從而實現自身部門利益最大化。各部門之間你爭我奪,沒有針對證券市場發展存在的問題進行有效的分析和解決,這種不正當的競爭關係製約了整體證券市場監管管理權力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