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國基金會的管理建議
根據上文總結的我國當前基金會出現的突出問題以及分析的問題出現的原因,筆者認為,政府應該權衡對基金會“放”與“管”的力量,做到對症下藥,在該放權的地方放權,在問題症結的地方嚴管。
(一)放寬“事前管理”,加強“事後管製”
1、政府應當放寬對基金會的“事前管製”
為了促進我國基金會的發展,特別是民辦基金會的發展,政府應當適當放寬對於基金會的“事前管理”。從實質上來講,準入規則中民辦基金會最大的絆腳石—業務主管單位—對於基金會而言其實意義不大。業務主管單位設置的初衷是針對一些有著專業性如科技類、文體類的社團在專業性的層麵進行管製,登記成立的此類社團根據社團的專業性質掛靠相應的業務主管單位,但對於基金會而言,其不具備某領域的專業性,而其最本質的公益性屬性並沒有直接的可以掛靠的單位,這就讓想要登記成立的民辦基金會難以尋找相應的掛靠單位,因為其屬性不直接相關,許多單位都可以相互逶迤。並且即便找到了相應的業務主管單位,這樣的業務管理單位實質上對於基金會管製意義不大。這樣的雙重管理體製無疑成為了擋在許多民辦基金會麵前的大山。
因此,政府對於基金會的事前監管可以從以下兩方麵進行改進:一方麵可以適當降低基金會的準入規則,降低基金會原始資金的標準,從而鼓勵民辦基金會的創建,引入更多的社會公益基金;另一方麵可以改善雙重管理體製,基金會可由民政部門實行直接登記,不再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2、政府應加強對基金會的“事後管製”
(1)明確對基金會的監管製度及範圍
對於基金會的監管製度,各政府部門都應明確自身監管職責的範圍,以使整個製度體係具備可行性與可操作性。政府對於基金會而言應當做好其監管人的身份,而不能越界去幹涉基金會的活動,這樣才能保證基金會的獨立性。
(2)公平、公正、嚴格執行監督程序
監督部門對民辦基金會和官辦基金會應一視同仁,發現問題及時公布及時糾正,杜絕基金會內部腐敗等違規現象,樹立基金會的公信力。
(3)加強對基金會的信息管理
政府有權要求基金會公開其財務狀況,並且要求各基金會應及時將各個基金會的捐款過程、捐贈狀況、捐款流向、資金來源及用途等等信息及時向大眾公布,消除公眾與基金會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現象,提高基金會的公信力。
(二)完善有關法律,界定基金會產權
完善法律法規,對基金會的實質和屬性做出相關的明確規定。在法律的基礎上在製定相應的基金會管理條例,使得對基金會的管理有法可依。對於基金會的規定中,尤其是要對基金會的產權進行清晰的界定,即基金會占有、使用及收益歸誰所有的問題。從實質上來講,基金會本身具有獨立性,其資金的使用、占有、收益歸其自身所有。隻有界定清楚產權,才能根據法律界定基金會與政府及其他組織之間的界限,才能從根本上保證基金會的獨立性,以法律保證基金會的運作活動不受政府的幹涉。
(三)健全規範基金會內部管理製度
除了加強對基金會的外部管製,引導基金會健全規範其內部管理製度也同樣重要。為了建立基金會的自製模式,必須基金會內部管理製度,這需要政府的引導和基金會自身的努力。對於健全規範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製度可以從幾個方麵入手。
1、建立健全基金會的內部治理結構
一個完善的內部治理機構,應該健全基金會內部全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秘書處等機構,並且對其合理進行合理的權責劃分,以保障組織管理的有效性,強化基金會的價值公益宗旨,是實現基金會自律的重要方式。
2、健全基金會財務管理製度
首先加強對基金會資金的有效使用、投資組合以及現金流的控製,避免資源浪費。其次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和預算製度,從財務層麵做好基金會的內部控製。最後應該加強財務管理的透明度,及時向公眾披露基金會的財務狀況,提升自身公信力。
3、提高基金會信息化管理水平
在這個科技高速發展的時代,基金會應充分利用信息技術的工具改造運作流程,可以以MSN、微博等網絡平台與目標公眾進行溝通,通過新的網絡平台進行籌款、信息公布等工作。實現基金會的創新發展,迎接E-NPO(電子非盈利組織)的到來。
參考文獻:
[1]《基金會管理條例》,2004年2月4日
[2]徐宇珊.非對稱性依賴:中國基金會與政府關係研究[J].
[3]《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年度審計報告》,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官網
[4]《全國民政事業單位統計數據》,民政部官網
[5]陳中小路.中國最能籌款慈善組織的錢去哪了[N].南方周末,2011.09.01(A1)
[6]《基金會管理條例》,2004年2月4日
[7]《汶川特大地震救災捐款物及使用情況公告》(民政部公告第135號)
[8]《基金會管理條例》,2004年2月4日
[9]《非盈利法人解釋》(2010年版)[M].法律出版社,2010:208
作者簡介:
梁芸章(1994.04-),女,漢族,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研究方向:管理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