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格式的標準性
所謂標準合同,也稱格式合同,是指合同一方提供的具有合同全部內容和條件的格式,另一方當事人予以確認後合同即告成立。由於格式條款是由當事人一方提供格式條款文本,對另一方來說,很可能侵害其合法權益,因此,法律對製定標準格式合同的一方規定了很嚴格的義務。運輸合同涉及的範圍比較廣,為簡便手續,各國基本上都采取標準格式合同。
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存在的問題
運輸在整個社會經濟運行機製中起紐帶作用,不可或缺。國際貨物運輸是國際經濟交往得以實現的重要手段和保障,是國際經濟交往的重要組成部分,並且一直隨著人類社會前進的步伐在發展、進步。國際社會對運輸能力與質量的總需求始終呈向上的發展趨勢。如今,國際貨物運輸正在發生著重要的和根本性的深刻變化,各種運輸方式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緊密度進行著協調和整合。與這樣的運輸實踐相比,有關國際貨物運輸的立法已經明顯滯後。國際社會現有的關於貨物運輸的法律,基本都是針對某種單一運輸方式的。唯一的多式聯運公約不僅規定的範圍有限,而且還遲遲未能生效。方興未艾的現代國際物流業,尚缺乏完整對應的法律。客觀現實已經在熱切地呼喚對國際貨物運輸法進行整合,迫切地要求對國際貨物運輸法從整體上進行深刻的變革。但是,這種變革必須是從實際出發的,是符合現階段曆史發展需要的。法律研究的作用在於預測調整對象和相關法律的發展方向,為將來的立法提供指導和依據,因此不應該滯後。與諸如從技術、管理、經濟、效益等其他角度對現代國際貨物運輸的研究與實踐相比,這方麵的法律研究急需加強。然而,法律製度的設計卻不能脫離實際和過於“超前”。如果說以前關於國際貨物運輸法研究的最大局限性在於對各種專一運輸方式的分割,那麼,今後研究的重點,就應該從整體上進行把握,研究各種運輸方式法律規範的共性,對現有的各種運輸法律進行評估,找到適應新的運輸方式的最佳立法。
三、結語
在國際貿易中,海上運輸合同和國際貿易合同相互獨立卻又密不可分,兩者無論是從主體到具體條款都存在諸多的聯係。貿易合同總體來看是處於整個貿易鏈條的中心位置,決定運輸合同的訂立和定位,卻並不能直接作用於運輸環節。在運輸合同和貿易合同的關係中,大多體現了兩者之間的這種契合。這是由兩者之間的經濟基礎和法律基礎所決定的,它體現出法律的價值取向。本文僅就運輸合同的特征,對國際貨物運輸合同作粗淺的分析,以期能夠拋磚引玉,引起更多學者對國際貨物運輸合同領域進行協同研究,使運輸在實現貿易目的方麵充分發揮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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