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製定法律法規,加大企業不履行社會責任的懲罰力度
政府可以通過製定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法律法規來強製性的要求企業履行,對不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進行罰款,尤其是經濟性的罰款,同時可適當的增加罰款的數額。2006年,政府通過了《公司法》的修訂案,明確規定了“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接受政府和公眾的監督,履行社會責任”。此外還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等。這些法律措施可以更進一步的完善,從對企業書麵式的要求到具體的經濟處罰。對此可以使企業在理性的經濟分析下看到違法後的經濟成本,從而更好的履行社會責任。
(二)利用媒體以及公眾的力量,增加企業不履行社會責任的隱性成本
除了法律之外,媒體以及公眾的力量也會對企業產生很大的影響。媒體通過曝光企業不履行社會責任的行為,例如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使企業在社會上的形象受到惡劣的影響,最終會減少企業的市場份額,這種隱性的成本也是企業很重視的一部分。此外,公眾的力量也不容小覷,社會公眾對企業的監督對企業有著很大的影響力,企業為此也要消耗一定的成本。加大媒體和公眾的監督力度會增加不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的隱性成本。理性分析下,有助於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
(三)政府製定激勵政策,提高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經濟收益
除了增加企業不履行社會責任的成本外,還可以通過增加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收益來督促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我國政府在對企業進行激勵方麵已采取了很多措施,但多是集中於給企業頒發一些榮譽證書,獎杯等,很少從經濟利益上來對企業進行激勵。其實,一定的經濟激勵是很重要的,具體的可以通過財政撥款,財政貼息,稅收返還,無償撥付非貨幣性資產等來實施,使一些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可以以較低的利息得到貸款或者得到返還的稅款,或者是無償的使用一些土地等。這會實質性的增加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收益,企業在理性的對成本收益進行分析,最終積極的履行社會責任。
(四)建立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的評價體係,通過評價體係影響企業的成本和收益
評級體係的建立一方麵是政府對企業進行評價的一個參考,同時也是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的時候的一個依據。體係可以具體規定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對消費者,員工,社會,環境等利益相關者的權益保護,使企業有明確的經營方向。同時,通過評級體係評價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上的成績,如果企業履行的較好,可以給予一定的經濟獎勵從而增加企業的收益,如果企業不履行社會責任,危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則給予一定的經濟懲罰,增加企業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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