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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破產難以“單兵推進”

評論

作者:楊靜

近日,銀監會副主席閻慶民稱,銀監會正在醞釀加快推出銀行破產條例。此語一出,引發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討論,其影響範圍遠遠超出了銀行行業。當然,引發如此熱烈的討論也不足為奇。因為在現代經濟生活中,貨幣資金是溝通整個社會經濟生活的血液,作為籌集、融通和經營貨幣資金的銀行業,更是整個國民經濟的血液循環係統,銀行破產可謂是牽一發而動全身。

在市場經濟中,勢必會有銀行因為經營不善等因素導致資不抵債,如果任其繼續經營,隻會集聚風險,誘發銀行危機乃至金融危機。為了保障整個銀行係統健康運行,為了銀行業的健康發展,銀行破產在所難免。

但是在現實經濟生活中,銀行危機發生時往往具有很多特點。一是放大性。由於銀行是高負債行業,交易又具有虛擬性、杠杆效應,其風險經常被擴大,銀行危機的消息即使是謠言也會在短時間內四處蔓延,造成擠兌風波,使得銀行危機雪上加霜。二是蔓延性。銀行發生危機,其風險會肆虐,危機爆發會像“多米諾”骨牌一樣,危及整個銀行業、金融業乃至國民經濟的安全。三是破壞性。中國屬於銀行主導型體係的國家,社會信用集中在銀行係統,銀行係統中占較大比重的機構一旦出現流動性危機或支付性危機,就會產生難以消除的傳染效應,給國家的金融安全造成災難性危害。這就要求銀行破產要在安全的框架內進行,以防誘發銀行乃至社會危機。

1986年8月,沈陽市防爆器械廠宣布破產,成為新中國第一家宣布破產的公有製企業,被稱為“超過八級的改革地震”。普通的企業破產對社會衝擊都很大,更何況銀行。可是現在我國關於銀行破產的立法、製度準備及民眾的金融風險意識均處於缺失狀態,銀行破產難以“單兵推進”。

中國沒有專門的銀行業破產法,銀行作為特殊市場主體在破產上沒有充分體現。我國關於商業銀行的破產標準,主要見於《商業銀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公司法》等,歸納起來為:商業銀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

由此可見,我國商業銀行適用與普通工商企業一樣的破產標準,即流動性標準和資產負債標準。這樣的商業銀行破產標準太籠統,是沒有實質意義的,既不能對破產的商業銀行起到預警的作用,也無法讓決策機構對破產的商業銀行作出適時的判斷。

我國現在還未建立銀行存款保險製度。這項製度首創於美國,後來許多國家和地區相繼采用,目的是當銀行危機出現時,保護存款人的利益,進而減少或避免金融震蕩,維護金融秩序和金融穩定。該製度具有明顯的優點,銀行出現危機時,可以避免存款人的損失,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賴,防止銀行危機的惡化。

追溯世界銀行業破產的曆史,可以看到,在銀行業發展的早期,銀行沒有被人們充分認識到其在經濟中的特殊地位,結果導致大批銀行倒閉,最終釀成了大規模的金融危機。20世紀80年代以後,世界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均不同程度地發生單一或係統性的銀行危機事件。在這種曆史背景下,安全的價值取向逐漸步入人們的視野。

安全穩健是銀行經營、銀行監管乃至銀行破產的基本準則,在破產法律缺失、存款保險製度尚未建立的情況下,銀行破產難以“單兵推進”。銀行破產要真正進入政策實踐尚需時日。

(作者係金融行業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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