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9.以房養老靠譜嗎(1 / 1)

9.以房養老靠譜嗎

2014以房養老不等於放心保

“以房養老”能妥善解決未來一部分人的養老問題嗎?養老需求掛鉤房地產後,保險公司能否規避經營風險?反按揭屬於複雜金融產品,如何保護消費者利益不受侵害?

所謂“以房養老”,是指老人將自己的產權房出售、抵押或者出租,以定期取得一定數額養老錢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務的一種養老方式。通過一定的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機構,將住房蘊涵的價值尤其是自己身故後住房仍然會保留的巨大價值,在自己生前變現、套現,從而為老年人提供養老資金用來養老。這種形式正適合那些手頭有房,無子女或者不願意將房產留給子女的老人。

然而,要使“以房養老”得以實現,需要滿足3個條件:首先,擁有對房屋的產權,這樣,才有出租或者抵押房屋的權利。其次,老年人與子女分開居住,使得房屋的出租或者抵押不至於影響子女的正常生活。再者,老年人的經濟狀況適中。經濟條件若很好,就沒有“以房養老”的必要;經濟條件過低者,又不具備“以房養老”的條件。

但在中國推行“以房養老”,存在著三大障礙:首先,將財產留給子女是中國普遍存在、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此外,“以房養老”,必須輔之以透明、公正的法治環境。因為它牽涉到房地產業、金融業、社會保障、保險以及政府部門,等等,對這些領域的運作質量和監管水平要求相當高。另外,還有一條限定,那就是房屋的“70年大限”。基於目前的地權製度,我們對住宅的使用權隻有70年。根據《房地產管理法》,土地使用權的續期必須重新批準,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否則土地使用權及其附著的建築物,都將被政府無償收回。

從理論上看,“以房養老”的養老保障模式無疑可以豐富社會保障體係,但我國目前對於此類運行模式仍處於探索嚐試階段,尚無相關製度與部門予以規範與監督。

前不久,上海88歲的林老太在養老機構安排下,將自己居住的55.7平方米房產僅以55萬元低價轉讓給老年公寓“以房養老”。事後林老太兒子發現低價賣房全由老年公寓一手操辦,且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認為轉讓太不公平,於是請來律師,以林老太的名義將老年公寓訴至法院。閔行區法院確認重大失誤和顯失公平成立,判決雙方簽訂的《以房養老協議書》及《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予以撤銷,老年公寓協助將房產恢複登記至林老太名下。

同樣是在上海,另一年過八旬的獨居老人也想將自己的住房賣出後再繼續租住,而將所獲得的賣房款用於補貼自己的生活醫療費用。沒想到購房者辦理了過戶手續後,卻推翻原來的協議,不讓老人繼續租住在原來的房屋。本想“以房養老”的老人卻要落得失去住所的結局,萬般無奈的老人也被迫告上法庭。(老同誌之友2012年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