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風險社會中媒體凝聚法治共識的一般機製(2 / 3)

1、議程設置機製

現代社會中,媒體達成法治共識的第一步就是在環境認知上引導受眾,即議程設置機製。

在李某事件中,依舊遵循著“微博率先爆料—傳統媒體不斷跟進—各方議題互動—形成輿論熱潮”的模式。作為事件發端的微博爆料吸引了受眾的注意力,並對關注者進行了設置議程。隨後,傳統媒體嗅到了這條新聞的爆炸性效果。“李雙江”、“星二代”、“輪奸案”、“未成年”……一個個吸引人眼球的標簽構成了其新聞價值。媒體對事件的報道也突破了娛樂新聞的慣例,而是進一步擴展為社會新聞、法治新聞,並輔以評論文章等報道方式。在媒體的議程設置之下,受眾不得不關注此事,並在潛移默化之間加入了對事件的討論。從而,以微博為代表的新媒體輿論場和以都市報為代表的傳統媒體輿論場之間開始互動,一個嘈雜的意見自由市場形成。更為深遠的意義在於媒體成功地吸引了受眾的目光,事件也成為媒體進一步報道的靶子。

2、新聞框架機製

“框架指的是人們用來認識和闡釋外在客觀世界的認知結構,人們對於現實生活經驗的歸納、結構與闡釋都依賴一定的框架,框架使得人們能夠定位、感知、理解、歸納眾多具體信息。”③這個概念應用於新聞的選擇、加工、新聞文本和意義的建構過程,則稱為新聞框架。

新聞框架機製在法治新聞報道中的應用,有助於法治共識的形成,體現媒體的態度與責任。如《南方周末》刊發的《少年L、L某、L姓男子 現在不管怎麼叫,全國人民都知道你說的是誰》。首先,媒體對文章的定位和處理體現出了《南方周末》的一貫立場,犀利而深刻,將著眼點放在了媒體操作中對《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漠視,文中對於當前媒體的失範現象及其根源進行了反思。其次,該文在具體操作中,將台灣、香港、英國、法國等地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媒體操作慣例詳細列出,如文中寫道“依據台灣地區和香港的法律,任何人隻要發布了可以識別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就可能受到處罰。在台灣,罰款幅度在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香港的規定是,一萬港元的罰款加六個月監禁。”④文章僅用一句“舉目世界,法治先進之區的罰則分明”便表明了態度。如此一來,稿件在凝聚未成年人保護這一法律常識上,闡明了法治共識在這一點上的缺乏。

3、輿論引導機製

在價值的形成與維護階段,媒體除了利用新聞框架機製報道新聞,還可以利用輿論引導機製引導輿論走向。總體說來,“大眾傳媒提倡什麼、反對什麼,客觀上起著形成與維護社會規範和價值體係的作用。這種作用是通過傳媒的輿論導向功能發揮出來的,它可以通過輿論引導形成新的規範和價值,又可以通過輿論監督來維護既有的規範和價值。”⑤

客觀地說李某事件反映了更多的社會焦慮,成為一個宣泄社會不滿情緒的端口。伴著種種謠言的傳播,問題被無端地擴大化,並有網絡暴力之嫌。此時,有責任的媒體就應該積極調動可利用的意見領袖資源,促使其適時發聲,以引導輿論。如《新京報》發表評論《李雙江之子涉嫌強奸 屢教不改誰該反思》,文中寫道“相信法律,而不是帶著過多情緒去評判,比如避免任意傳播其照片或姓名等等信息。除了法律,任何人都不該隨意下‘判決’。”“記者李蒙眼在民意洶湧之時,發表了博文《網絡暴民,請你們不要繼續傷害一個未成年人!》,指責在案件未審判、未有定論之前,各種傳言甚囂塵上,不僅妨礙真正的司法公正,而且侵犯了L及其家屬的正當權益。”⑥媒體通過意見領袖的發聲,引導受眾用一種法治的思維和視角去理性地看待事物,積極構建法治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