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持“綠卡”人員在國內買房方麵有享受該地區居民同等政策的待遇。《辦法》第十條規定,“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規定,在工作地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離開該地區時,可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或轉移手續”,即持“綠卡”人員在住房公積金方麵與中國公民享有同等待遇。《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可不受《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中關於境外個人在境內購買自用商品住房需在境內工作、學習超過一年的限製,按照其他有關規定在境內購買自用、自住商品住房”,明確持“綠卡”人員不受外國人在中國買房必須住滿一年的限製,其他購買條件仍按有關部門或地方規定執行。
六是持“綠卡”人員按規定繳納所得稅。鑒於我國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對外國人繳納所得稅方麵已有明確規定,故《辦法》第十二條指出,“在繳納所得稅方麵,按照中國稅收法律法規以及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納稅義務”。
七是持“綠卡”人員可辦理相關金融業務。《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在國內辦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等金融方麵業務,可將《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作為身份憑證,享有中國公民同等權利、義務和統計歸屬”,提出可將“綠卡”作為有效證件,在辦理各類金融業務時與中國公民享有同等待遇。目前,相關部門正全力配合,將以《辦法》為依據,盡快製定出台針對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不同金融業務的實施細則,明確辦理各項業務的具體要求和流程。在外彙方麵,《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國內取得的收入,依法納稅並持有稅務部門出具的對外支付稅務證明後,可兌換外彙彙出境外。可以《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作為身份憑證,按照相關外彙管理規定辦理外彙業務”。
八是持“綠卡”人員有在國內商旅消費方麵的便利。《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在國內購物、購買公園及各類文體場館門票、進行文化娛樂商旅等消費活動與中國公民同等待遇,價格相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乘坐中國國內航班,可憑《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辦理有關登機手續;在國內乘坐火車,可憑《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購買火車票;在國內旅館住宿,可憑《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辦理有關入住手續”。與持外國護照相比,將“綠卡”作為有效證件,不僅攜帶方便,在登機乘車、自動購票、刷卡進站等方麵也更為方便。
九是持“綠卡”人員更方便申請機動車駕駛證。《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在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和辦理機動車登記方麵,享受中國公民同等待遇。初次申領或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符合駕駛證申領或換領條件的,可憑《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公安部門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身體條件證明,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辦理機動車登記,可以憑《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公安部門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及機動車相關證明、憑證,到公安部門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
十是持“綠卡”人員加入或恢複中國國籍可以簡化手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加入或恢複中國國籍,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簡化手續,加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