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首次圈定“保護網”
政策資訊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通報《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首次劃定個人信息保護的範圍,明確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認定,以及如何對網絡水軍進行規製。
非法刪帖的用戶和網站承擔連帶責任
《規定》第十四條明確:“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服務的協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無效。擅自篡改、刪除、屏蔽特定網絡信息或者以斷開鏈接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絡信息,發布該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實施該行為的,委托人與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個人基因、病曆等隱私不得隨意公開
《規定》第十二條作出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曆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經自然人書麵同意且在約定範圍內公開;(二)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範圍內;(三)學校、科研機構等基於公共利益為學術研究或者統計的目的,經自然人書麵同意,且公開的方式不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四)自然人自行在網絡上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五)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侵權造成財產損失最高可賠50萬元
《規定》第十八條明確規定:“被侵權人為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文/徐雋 據《人民日報》)
□本欄編輯/屈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