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非壽險業務理賠環節財務風險防範(3 / 3)

(五)加強未決賠案管理,降低未決賠款估算的隨意性

在實務中由於報案、立案操作程序不同,造成對未決賠案件數的統計存在較大差異,從而影響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取的準確性。具體來說,有兩種立案方式:一種是在接到報案之後,並不立即進行立案,直到客戶提交索賠資料,認定屬於保險責任後再進行立案,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報案則不予立案;另一種是接到報案後,不論是否屬於保險責任都進行立案。

這兩種不同的立案方式,對保險公司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提取所產生的影響是不同的。第一種立案方式是以確認為保險責任為前提的。由於案件發生與確定保險賠償責任往往有一個時間差,在案件的下一會計年度才能最後確定責任的情況時常發生,因此有可能造成少提未決賠款準備金。第二種立案方式是將所有接到的報案都進行立案,從會計核算而言,較為穩健,但勢必會把本來不屬於保險責任、不需要支付賠款的案件,一並計提未決賠款準備金,因此有可能造成多提未決賠款準備金。因此,為了準確計提未決賠款準備金,保證會計核算的準確性,保險公司必須加強對保險事故的報案、立案管理。具體來說,它包括:第一,對所有接到的報案應當在24小時內進行查勘處理,並初步確定責任,對初步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應及時進行立案登記,對初步確定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也應進行立案,但估損金額盡量從緊。第二,對立案案件積極進行跟蹤處理,對於已立案的應通知保戶及時提供事故材料;對重複登錄、撤案或拒賠的未決賠款,應及時清理;對於可以結案的案件,應及時催促客戶結案;對因客戶未能提供有關資料且長期失去聯係的未決賠案,在超過一年索賠期限後,應拒賠並以書麵形式通知客戶;對確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案件要及時注銷立案,對已支付的賠款案件,也要及時做結案處理,以盡量減少多計提的未決賠款準備金。第三,加強對立案估損金額的管理。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盡可能準確地估計保險標的損失,同時,隨著案件處理過程的深入,對估損金額變動較大的應及時調整立案的估損金額。

(六)建立應收代位追償款責任人和授權製度,切實做好催收工作

保險公司對存在追償可能性的保險事故,應積極向第三者進行追償,嚴格應收代位追償款責任製,各分支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作為應收代位追償款第一責任人,對應收代位追償款情況負有領導責任,應收代位追償款情況應納入其個人績效考核內容,與其績效工資掛鉤。明確理賠部門、業務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在應收代位追償款管理中的責任,按照“誰經辦誰清收,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建立應收代位追償款責任人製度。強化應收代位追償款關鍵控製點和流程管理,根據不同情況選擇不同的催收方法。在催收過程中,對惡意拖欠、挪用、侵占追償款的人,應采取法律手段進行追償。加強逾期應收代位追償款的清收力度,加強壞賬管理,防止壞賬重新收入小金庫。

(七)加強對損餘物資的計量管理,合理變賣和處置

損餘物資取得時應堅持“物盡其用”的原則,對受損財產的殘餘部分應根據可用程度,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從賠款中扣除。如雙方達不成協議,被保險人對殘餘部分堅持不接受時,可報經公司領導批準收回處理。收回損餘物資應按照公允價值計量,要嚴格按規定手續辦理,開列清單,並設置“損餘物資登記簿”,列明損餘物資的品名、數量、損壞程度、殘值數額,驗收完畢後移交保管部門保管。損餘物資取得後應盡快處置變現或拍賣。在拍賣時應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競爭的原則,公平合理地估計拍賣底價。另外在處理賠案時並不是所有的損餘物品都要進行拍賣,要因地製宜,事實求是,保險人要根據受損物資的性質和損失程度來確定。一般來說,損失程度太大或購買者不多或不易保存、易腐蝕失效的物品不易拍賣,應按變賣的辦法處理。另外,公司不得擅自使用損餘物資。確因經營管理需要將損餘物資轉為自用的,視同新購資產辦理相應的資產購建審批手續。

【主要參考文獻】

[1] 侯旭華.保險公司財務分析與風險防範[M].上海:複旦大學出版社,2013.

[2]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