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煤礦企業資源整合財務風險管控研究(3 / 3)

整合企業與被整合煤礦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是定價風險產生的根本原因,如何在實務操作中降低風險,是參與整合企業財務人員應該認真思考的。首先,整合企業要積極參與到對被整合煤礦的實地考察中,不僅財務人員要進駐到被整合煤礦,整合企業的技術、生產、安監人員也要積極進駐到被整合煤礦,對其進行全方位的資產評估。其次,整合企業要與會計師事務所密切配合,對被整合煤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分析。最後,還要注意在被整合煤礦的資產盤點中,被整合煤礦代表、資源整合組人員、資產評估機構三方簽字;對無法下井核實的資產,如果被整合煤礦可以提供翔實的原始資料,評估機構作出可以評估的決定後,方可評估,否則應推遲這部分資產的評估。

(二)規範資金支付流程,降低資金風險

永煤公司在安陽區域煤礦資源整合過程中,對於資金支付嚴格按照河南省煤炭兼並重組政策及永煤公司的管理規定,主要做到以下兩方麵:一是出資問題。安陽區域整合企業在新成立的合資企業中的注冊資本必須達到51%,對於被整合煤礦的出資必須是約定的經評估的資產(不含債權債務)。二是被整合煤礦超出出資部分資產的支付問題。對於這部分資產,被作為新成立合資公司對被整合煤礦的負債,根據簽訂的合作合同規定,按達到的條件分期支付。

(三)要求股東對後期投資作出承諾和保證

為保證後期所需資金的及時到位,區域公司在與被整合煤礦簽訂合作合同時明確了新成立的合資公司因技改擴能、安全投入、經營管理等原因對外融資需要股東提供擔保時,各方應當按照自己的股權比例提供擔保,不能提供擔保的一方,應將其持有合資公司的股權質押給提供擔保的一方。合資公司因技改擴能、安全投入、經營管理等原因需要股東追加出資時,各方應當按照各自的股權比例和法定或約定的程序適時對合資公司進行增資,不能按股權比例增資的一方,同意相應調整其持有合資公司的股權比例。

(四)規範合資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並對合資公司的經營管理作出特別約定

為提高決策效率,區域公司在與被整合煤礦簽訂的合資合同中明確規定,合資公司的董事會5名董事中區域公司推薦3名,被整合煤礦推薦2名。董事會決議經全體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合資公司的董事長由區域公司提名並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並兼任總經理、礦長、法人代表等職務。合資公司財務負責人及五職礦長由區域公司推薦,被整合煤礦可以推薦一名副總人選,並協助、參與監督合資公司財務部門和供銷部門的管理。在合資公司的存續期間,應足額計提安全救護費用、環境治理保證金並繳納礦井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合資公司的安全管理、煤炭銷售、物資采購、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都納入區域公司的管理體係。

在國家煤炭資源整合重組的推動下,各大型煤炭企業集團紛紛加入到這項工程中,整合過程中呈現的財務風險也成為其不可不麵對的問題。因此,參與整合重組的企業在整合重組中對每一個環節都不能忽視,相關財務人員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視,措施上要嚴謹細密,對整個整合過程中的財務風險進行科學的分析和估計,對整個整合過程進行詳盡的論證分析,並對可能的財務風險進行防範,積極促成整合的成功。

【參考文獻】

[1] 趙春榮.煤炭資源整合中的財務風險管理控製[J].會計之友,2012(8).

[2] 陳軍安.論煤炭資源整合財務風險防範[J].經濟技術協作研究,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