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凶宅”可否要求退定金
法律知識圖典
作者:王念一
所謂“重大誤解”,根據我國法律的解釋,是指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行為對象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性質等錯誤認識,致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情形。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以及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在本案中,張大爺並未提供任何有效的證據證明自己是出於重大誤解而決定買房的主張,因此依據法律的明確規定,張大爺沒有履行舉證責任,其自稱的重大誤解之說難以成立。
本案中,張大爺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理由是賣方隱瞞了房屋曾經死過人的事實。而在房屋買賣過程中,是否必須將房屋存在“不吉利”等情況告知買家存在較大爭議。而通常認為,除非買家事先有特別說明或要求,否則賣家對這一類事情沒有法定事先告知義務。因此在本案中,房主郭先生沒有事先告訴張大爺房子“不吉利”的情況不存在過錯,張大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郭先生不需要將定金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