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工作就是對企業的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監管。審計不僅關注企業財務情況的真實有效性,還要認識到社會責任對企業發展的重要意義,這也是維護經濟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方麵。
社會責任問題是一個綜合的社會經濟問題,解決這個問題需要經濟、環境、社會、行政等各個方麵相結合,其中社會責任審計是一個非常有效的手段。為了製定出科學合理的基於社會責任的準則,相關部門需要審計部門提供社會責任履行情況審計意見;為了保障各個企業有效的履行社會責任,審計部門需要進行社會責任審計,來對其進行監管;為了提高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效率,需要審計部門進行社會責任審計;為了鑒證社會責任報告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審計部門需要進行社會責任審計。可見,開展社會責任審計是一個必然的選擇。
隨著社會公眾環保意識的提高、維權意識的增強、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深入,一些利益相關者們也逐漸認識到了社會責任對市場經濟的重要影響。一方麵是來自投資者的壓力,他們為了自身利益考慮更願意將資本投到“環保型”、“慈善型”企業,當然這就需要企業出示一份真實的經過鑒證的社會責任報告;另一方麵,為了構建和諧社會和美麗中國,政府也將支持力度轉向了“綠色”企業,對社會責任履行情況優秀的企業從政策上給予扶助。最後,還有廣大消費者、媒體,也需要看到一份經過審計的社會責任報告,以此監督檢查企業的社會責任的履行狀況。
(二)社會責任審計的可行性
一是適應我國的基本國情。一方麵,社會主義公有製的性質決定了我們不能照搬西方的理論和實踐,另一方麵,我國是發展中國家,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許多企業也都處於初步發展的時期,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國有企業處於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主導地位,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力較大,國有企業應該當好履行社會責任的“領導者”,推動整個社會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
二是能強化社會責任在法律製度層麵的監管。在2005年的中國企業社會責任論壇上,製定了我國第一部《中國企業社會責任標準》,2006年9月25日,深交所發布了《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其中倡導了各個企業應該積極地披露社會責任履行的情況。雖然並沒有做強製的規定,但是我們看到了社會責任已經得到了上市公司的關注,這也意味著社會責任很可能成為一個重要指標,用於衡量企業的各項能力。2008年5月,國資委《關於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的下發,顯示出國家已經將社會責任提到了日程。2008年5月,上交所發布了“關於加強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承擔工作暨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基於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意在鼓勵上市公司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鼓勵發布社會責任報告。為了具體說明企業應盡的社會責任,在2010年5月,財政部又頒布了《企業內部控製指引第4號——社會責任》。2013年我國首次頒布了《中國中小企業社會責任指南》,進一步擴大了社會責任的範圍。這些政策的頒布強調企業不僅實現自己的財務利潤上的增長,更要關注自己的社會價值,履行社會責任。截止到2013年10月31日,1 525家企業發布了社會責任報告。隨著社會責任越來越多的受到關注,社會責任報告迅速增加,與此同時,社會責任報告審計也應運而生。
三是能完善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理論、充實社會責任報告鑒證實踐活動。從利益相關者的角度來看,社會責任報告的真實性和可信度愈來愈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對社會責任報告進行審計不僅可以提高信息披露的可信性、改善公司的社會責任績效,還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理論、充實了社會責任報告鑒證實踐活動。歐洲會計專家協會FEE認為,企業的社會責任報告的地位和重要程度應該與公司的財務報告平分秋色,但是,要做到這一點,首先要得到利益相關者的信賴,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對其進行獨立的審計。Lars-OlleLarsson曾經說過:“沒有經過審驗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比廣告好不了多少。”很多學者對這樣的觀點表示讚同,我們可以看到,在全球都開始重視環境、社會和發展問題的大背景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和可持續發展報告的數字和標準也越來越多,可是很多公司隻是把這些報告當成一種裝飾來用,這樣讓社會責任報告的作用大打折扣。作為一種對外公開的信息披露,與公司的財務報告進行審計一樣,對社會責任報告也應該實施獨立第三方的鑒證。
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社會責任報告的鑒證活動發展比較緩慢。2006年,中遠集團在其可持續發展報告中披露了鑒證報告,這份鑒證報告是由挪威船級社和中國企業家聯合會全球契約推進辦公室共同出具的。截止到 2013年10月31日,我國已有7.6%的社會責任報告經過了第三方審驗,比上年同期增長了1.9個百分點。由此看出,我國在社會責任審計方麵取得的長足的進步。如果我們能在現有的理論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審計係統化,規範社會責任審計準則,明確審計目標,擴寬審計業務範圍,結合專家組審計,發揮審計的職能作用,我國社會責任審計的前景一定非常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