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總承包方將工程分包給分包方,代扣營業稅時,借記“應付賬款”科目,貸記“應交稅費——代扣代繳營業稅”科目。工程總承包方代分包方繳納營業稅時,應借記“應交稅費——代扣代繳營業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代收代繳消費稅
消費稅屬於價內稅,其申報繳納通常計入當期成本費用,但對於確實屬於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隻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稅法規定受托方是消費稅代收代繳義務人。企業受托加工應稅消費品,代收消費稅時,賬務處理為,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交稅費——代收代繳消費稅”科目。企業受托加工應稅消費品,代繳消費稅時,應借記“應交稅費——代收代繳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完善稅費賬務處理的建議
為使報表使用者能更清楚地了解稅款的計提繳納情況及其對會計損益的影響,方便簡化納稅人申報繳納稅款,建議完善各種稅費的賬務處理。
第一,將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等目前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的稅金統一記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並設置二級會計科目“經營稅費”和“非經營稅費”,即將營業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等歸入前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等歸入後者。
第二,借鑒固定資產清理會計科目的設置,增設“無形資產清理”科目,核算處置無形資產收入、支付的相關稅費等。
第三,為了區分企業自行負擔和代扣代繳的稅金,建議在“應交稅費”科目增設二級明細科目“自負稅”、“代扣代繳稅”以及“代收代繳稅”,分別核算企業所得稅、消費稅等自負稅和個人所得稅等代扣代繳稅和代收代繳稅。例如,企業發放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可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代扣代繳稅(個人所得稅)”科目。
第四,根據增值稅條例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將自產產品用於贈送、對外投資應視同銷售收入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這與目前的會計賬務處理並不完全一致。實際上,在這些業務中,所有權和管理權均已發生改變,且企業通過捐贈或投資將收獲良好形象、知名度和投資收益等“經濟利益”,已經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確認收入的五個條件。因此,為簡化財務人員的稅費賬務處理和納稅調整,建議修改《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等,將產品用於贈送、對外投資的會計賬務處理可參照“產品作為福利發放給企業員工、分配股東、清償債務”進行,即先確認收入和銷項稅額,後結轉相應成本和進項稅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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