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我國最新修訂的職工薪酬會計準則(3 / 3)

(二)非貨幣性福利的會計核算過於粗糙

在新準則中,關於非貨幣性福利中主要采用三種方式:一是將自產產品作為職工薪酬進行發放;二是將外購的產品作為職工福利發放;三是向職工提供無償住房作為薪酬發放。但新準則沒有明確而清晰規範非貨幣性福利的適用情況;在具體的會計核算中,沒有清晰地劃定采用公允價值還是賬麵價值的適用邊界;企業將自產產品作為職工薪酬進行發放,但並沒有形成真正意義上的現金流入,依據新準則將其視為銷售處理,並確認收入結轉成本,同時在利潤表中體現出來,這種方式取得的銷售金額越大,越會造成企業利潤表失真,很可能成為企業操控利潤的新手段。

(三)長期殘疾福利製度存在偏差

新準則關於長期殘疾福利製度規定:“長期殘疾福利水平取決於職工提供服務期間長短的,計量時應當考慮長期殘疾福利支付的可能性和預期支付的期限。”在會計實務中,企業的經營情況與實際情況會截然不同,支付長期殘疾福利的標準沒有作統一硬性的規定,使企業在支付長期殘疾福利的問題上有了彈性空間,可能會產生一些問題。例如,某些企業試圖將支付長期殘疾福利的比例提高並故意縮短給付期限,從而人為調增企業成本,減少利潤,避免過多繳納企業所得稅。與此同時,某些企業在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後,為逃避責任,轉移財產,根本不向殘疾職工支付長期殘疾福利,影響企業會計信息的真實性,也嚴重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五、進一步完善職工薪酬準則的建議

(一)辭退福利中企業權限應當受到一定限製

首先,在企業的納稅征管方麵,建議應當嚴令企業必須依法積極主動的履行關於職工辭退福利的法定報批手續,同時加大對企業的抽查力度,並通過製定嚴格的違規處罰條例,引導企業自覺保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利。其次,企業在選擇折現率時,建議應當由企業與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組織本著公平合理、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正式的不可撤銷的協議,切實維護勞資雙方的合理關切。

(二)細化非貨幣性福利的會計處理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職工的非貨幣性福利涉及的情況也變得錯綜複雜。根據職工的表現,企業獎勵汽車、房產及其他高檔商品等非貨幣福利形式會越來越多,而新準則對非貨幣性福利的會計處理過於粗糙簡單,筆者建議,應進一步明確非貨幣性福利的確認條件和計量標準,尤其對標準的界定要更加細化,以便實務的可操作性。

(三)加大對長期殘疾福利的製度約束與懲戒力度

應當製定統一的支付長期殘疾福利的標準,嚴禁企業采用擅自提高支付比例壓縮支付期限的方式逃避納稅責任,對支付比例與支付期限應當設定下限,並且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一致後,報請勞動監察部門監督實施,以求擠壓企業的人為操作空間。對於惡意逃避的企業,建議參考“交強險”方式,強製每個企業交納一定的費用,形成全社會的安全生產基金,一旦發生意外,該基金能夠迅速給職工提供先行足額幫助,穩定社會生產秩序,切實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同時,對失信失德的企業及其領導者,建議國家可以通過“科學立法、嚴格執法”的方式,追究其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六、結語

我國最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對職工薪酬的定義、確認、計量、披露等的規定更加國際化、規範化、科學化、人性化,奠定了我國更加準確、完整、客觀核算企業人工成本的法律基礎,為企業科學規範地核算資產、成本及當期損益提供了製度上的保障。盡管新準則存在某些不足之處,相信在今後的社會實踐中會得到不斷的改進與完善。新準則的實施必將極大地調動廣大企業職工的積極性與創造性。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S].2012.

2.中國會計準則委員會組織(譯).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雇員福利[S].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3.

3.郭恒泰,曹曉寧.對職工薪酬準則的再思考[J].財會研究,2013.

4.吳燁.關於應付職工薪酬征求意見稿的解讀與思考[J].對外經貿,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