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提存計劃明確提出:企業應當采用預期累計福利單位法和適當的精算假設。根據設定受益計劃確定的公式,將產生的福利義務歸屬於企業職工提供服務的期間,並計入當期損益。另外,設定受益計劃薪酬包括服務成本、設定受益計劃淨負債或淨資產的利息淨額、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淨負債或淨資產導致的變動。
新準則使得離職後福利的會計處理更加平衡、統一,財務報告更加充分地反映企業職工薪酬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影響,也必將進一步促進我國社會的和諧發展。
(三)首次引入“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加強殘疾職工保護力度
新準則引入了“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概念,它主要包括長期帶薪缺勤、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利潤分享計劃等,對預期在年度報告期間結束後十二個月內不能完成支付的辭退福利,以及企業的職工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間結束後十二個月不需要全部支付利潤分享計劃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也提供了確認依據。
本次修訂重點突出了對殘疾職工的福利保護力度。新準則第五章二十四條明確指出:長期殘疾福利水平取決於職工提供服務期間的長短,企業應當在職工提供服務期間確認應付長期殘疾福利義務,計量時應當考慮長期殘疾福利支付的可能性和預期支付的期限;長期殘疾福利與職工提供服務期間長短無關的,企業應當在導致職工長期殘疾的事件發生的當期確認應付長期殘疾福利義務。
對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單獨引入,有助於涵蓋會計實務中可能存在的其他職工薪酬,加大對殘疾職工福利的保護力度,有助於規範與職工薪酬相關的會計處理,有助於讓廣大人民群眾共享改革開放的紅利,有助於實現社會公平正義與長治久安。
三、新準則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
(一)有利於企業全麵反映人工成本,積極應對反傾銷
在舊準則中,應付職工薪酬會計核算範圍比較狹窄,致使我國企業產品的人工成本在財務報表中列示的比重過低,從而導致出口產品的賬麵成本失真,這也往往成為我國外貿企業在國際市場中經常被西方國家進行反傾銷調查的“命門”。新準則清晰了職工薪酬的界限,將企業向職工支付的報酬及其他相關支出列入人工成本範疇,力求使核算內容做到具體、全麵、細化,從而將真實的人工成本客觀準確的反映出來,提高了企業會計信息質量,實現了我國企業產品成本核算的國際趨同,為我國外貿企業能夠從容應對西方反傾銷調查奠定了法律基礎。
(二)有利於保證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體係的實施
新準則將“五險一金”等福利性支出列入產品的人工成本之中,使得人工成本提高,最終提升了產品價值;同時,要求企業準確、全麵和客觀地披露職工薪酬信息,這些規定促進了政府和社會公眾對企業人工成本的監督與製約,降低了企業惡意欠薪情況發生的概率,有效規避企業變相降低職工福利和違反國家社會勞動保障政策情況的發生,有利於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和逐步提高我國的社會保障水平,有利於壓縮“血汗工廠”的生存空間及優化升級我國的產業結構,最終將有利於國家實施積極的社會保障體係。
(三)有利於我國高新科技企業優惠政策的落實
新準則在無形資產研發方麵規定,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予以資本化。這為廣大高新科技企業麵對高額的研發支出,合法合規的降低企業稅收負擔,爭取更多的優惠政策和政府補貼提供了依據。新準則的相關規定有助於企業增加研發經費的投入,平衡了研發人員待遇和企業營業利潤之間的矛盾,有利於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與凝聚力,有利於促進我國高新科技企業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四、存在的不足
(一)辭退福利的確認存在操作空間
新準則對辭退福利規定如下:企業在當期一次性的支付職工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應當認定為當期費用,借方計入管理費用,貸方計入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補償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企業應當選擇合適的折現率,在當期管理費用中的辭退福利金的折現值計量,辭退福利費與該折現值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在後期支付辭退福利時,計入管理費用。在納稅方麵,如果履行相關的法定報批手續,辭退福利在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同時,新準則在辭退福利的會計處理上也作了明確規定,但是在實務中,由於會計與稅法的顯著差異,會導致企業在具體核算時變得異常複雜。此外,企業在選擇折現率時的自由度過大,不能排除企業利用這種權限將辭退福利變相作為企業惡意調節利潤、侵害職工權益、偷逃稅款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