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國家安全”壁壘對我國電信企業國際化的影響及改善途徑(3 / 3)

(二)提升電信企業在當地的公關技巧

首先,加強對當地政府的公關。政府作為一個利益體,在作決策時有可能從自身利益出發,出台違背公眾利益的政策。而在歐美,各個階層都擁有數量眾多的院外遊說集團,它們通過各種形式去影響公共政策的製定。根據美國政治捐獻數據庫的統計,思科多年來累計投入高額資金遊說國會,以期出台有利於自身的政策。我國電信企業同樣可以借鑒這種做法,在當地政府中尋找代理人,爭取符合自身利益的政策的出台。其次,與當地產業鏈上下遊企業建立密切的合作關係,從而和本土廠商共進退,才能在後續的市場運營中擁有更多令人信服的發展理由以及談判砝碼。再次,提高與當地主流媒體的溝通和公關力度。基於國家間的不同政治製度及社會形態,我國電信企業在國際化發展中需要積極協調與當地主流媒體的關係,通過媒體讓當地政府和公眾知曉,中國電信企業的貿易和投資與政治和軍事沒有任何關係,並強調此類活動對當地社會的貢獻。此外,積極參與當地的公共事務,擴大影響力,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對我國電信企業的國際化發展也很重要。

(三)通過法律和外交等手段維權

歐美發達國家以“國家安全”為由來限製我國電信企業的國際化發展,違背了保護國家安全的原則,是對WTO“安全例外”條款的濫用。美國眾議院的報告認為,華為與中興兩家公司與中國政府關係密切,進而推斷出兩家公司對美國的貿易和投資會對美國的國家安全產生威脅,由此建議對這兩家公司的貿易與投資行為進行限製。可是,根據WTO協定“安全例外”條款的規定,“與政府關係密切”這一理由本身就不在GATT1994第21條“安全例外”規定的法定情形之中,因此援引該條例限製我國電信企業貿易與投資的行為就缺乏了法律依據。因此,我國電信企業和政府在確認該報告不當指責的基礎上,可以探索采取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利益。例如,世界銀行下設的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主要是解決《關於解決國家和其他國家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成員方之間的投資爭議,由於中美均是該公約的成員,在美國投資的我國電信企業若遇到美國的不公正待遇,可以向該中心投訴。

另外為緩解我國電信企業在國際化發展中麵臨的非難,我國政府的外交支持是非常重要的。我國政府在與夥伴國進行貿易與投資磋商時,與對方充分探討中國電信企業在當地市場的準入和非歧視待遇等問題,爭取獲得當地政府的公平待遇。

(四)適時采取反製措施

雖然我國一向堅持采取對話協商的機製來解決問題,避免出現貿易戰,但如果我國克製理性的方法不奏效,就可以在某些特定情況下,采取反製措施來震懾對方,使其權衡利弊,不能輕易使用“國家安全”壁壘。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入世以來,市場開放程度不斷提高,並且對外資企業還提供了大量優惠措施。事實上,近些年來,蘋果、摩托羅拉、IBM、微軟等美國企業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受益於我國市場的開放。反觀美國市場對我國企業的態度,準入程度非常嚴格,因此,在必要的情況下,我國也可以“國家安全”為由,對進入我國市場的外國電信企業進行審查,以此來保護我國電信企業在外國的合法權益。

從長遠來看,我國可以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做法,對涉及電信安全的貿易和投資進行嚴格的安全審查,建立和健全相應的法律法規,完善國家安全審查機製。這不僅會加強對我國國家安全的保護,而且也為我國采取反製措施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五、結語

金融危機以來,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經濟遭受重創,貿易投資保護主義愈演愈烈。在這種背景下,我國電信企業不斷遭到“國家安全”壁壘的限製,在國際化進程中困難重重。雖然這種壁壘對包括華為、中興在內的我國電信企業的國際化發展帶來了巨大的障礙,但如果這些企業能夠充分認識自身所處的競爭環境,檢視自身存在的問題,加強能力建設,以法律和外交手段來維權,變壓力為動力,就能更好地促進國際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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