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國家安全”壁壘對我國電信企業國際化的影響及改善途徑(1 / 3)

“國家安全”壁壘對我國電信企業國際化的影響及改善途徑

國際觀察

作者:張魯青

一、引言

近年來,我國電信企業發展迅速,在國際市場上的地位不斷提高。但是在已符合當地法規、通過技術檢測等前提下,我國電信企業的出口、對外投資、收購、承包等國際化行為卻屢次受阻,主要原因之一是“國家安全”壁壘的阻礙,即其它國家以“國家安全”為由對我國電信企業的貿易投資行為進行限製。歐美等發達國家一向自詡采用自由的貿易和投資政策,但在電信領域,卻頻頻對我國企業動用“國家安全”壁壘。

2007年9月,華為與貝恩聯手收購美國電信設備製造商3Com公司,美國政府擔心華為將從這次交易中獲得美國的敏感軍事技術,最終迫使3Com公司撤回了已提交給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的交易審查申請。2009年12月,出於國家安全考慮,印度國有電信運營商BSNL單方麵取消給予華為的20億美元采購訂單。2011年2月,美國政府以“國家信息安全”為由,迫使中國華為放棄對美國3Leaf公司的收購。2011年3月,澳大利亞以擔心來自中國的網絡攻擊為由,禁止華為投標該國的寬帶網項目。2011年10月,中國移動向美國政府提出在美國開展中美兩地長途電話業務、建設通信設施的申請,但遭到美國“國家安全小組”的拒絕。2012年10月8日,美國眾議院情報委員會公布了《中國電信企業華為與中興影響美國國家安全事務的調查報告》,認為華為和中興有可能對美國國家通信安全造成威脅,建議禁止華為和中興在美的收購行為,並提議美國網絡提供商或係統開發商不要與其進行業務往來。

2013年3月28日,美國國會通過並由奧巴馬總統簽署了《2013年合並與進一步持續撥款法案》,其第516條明確指出美國各政府機構考慮購買信息技術係統時,評估必須包括“信息技術係統由中國擁有、主導或資助的一個或多個實體生產、製造或組裝相關的任何風險”。該法案還規定,美國商務部、司法部、國家航空航天局和國家科學基金會不得利用任何撥款采購由中國政府擁有、管理或資助的一個或多個機構生產或組裝的信息技術係統。該法案一經公布,立刻引起巨大反響,多數人認為該法案對中國的電信企業將是一個沉重的打擊。

經過GATT與WTO的曆次談判,世界平均關稅已大幅度降低,然而非關稅壁壘卻層出不窮,從技術壁壘、綠色壁壘,再到最近幾年頻繁出現的以“國家安全”名義設立的壁壘。“國家安全”壁壘首先具有隱秘性,是以保護國家安全為名來達到限製貿易和投資的目的;其次具有形式合法性,它是WTO所肯定的、合法的保護措施;最後它所宣稱的目標內容具有合理性,因為保護國家安全對任何一個國家來說都是責無旁貸的。本文將重點研究針對我國電信企業以“國家安全”名義設定的貿易投資壁壘,首先分析這種壁壘產生的原因和對我國電信企業國際化的影響,然後給出應對措施和政策建議。

二、我國電信企業遭受“國家安全”壁壘的原因

我國電信企業在國際化過程中頻遭某些發達國家的“國家安全”壁壘限製,這種現象背後既有來自經濟方麵的考慮,也有政治方麵的原因。

(一)保護本國相關企業

當前全球經濟複蘇乏力,發達國家的經濟也麵臨著比較嚴峻的形勢,在這種背景下,阻礙其它國家的企業進入本國市場,保護本國相關企業就成了發達國家的必然選擇。在國際電信行業中,歐美發達國家一向占具優勢,但近年來中國的華為和中興兩家企業發展迅速,開始對其市場份額形成挑戰。從銷售收入來看,2012年華為排名世界第二,中興排名第五,而在2013年上半年,華為銷售收入高達1138億元人民幣(約合185.4億美元),已經超越世界電信巨頭—愛立信,成為全球銷售收入最高的電信設備製造商。相比之下,美國電信企業思科的市場份額在不斷下降。此外,2004年底華為進入歐洲市場之前,愛立信和阿爾卡特朗訊的毛利潤率達到45%-50%,然而華為的進入,大大擠壓了它們的利潤空間。由此可見,歐美國家以“國家安全”為由對中國電信企業發難,並不是真正擔心國家安全問題,而是在這個幌子下,對中國電信企業的國際化發展設置障礙,以保護本國相關企業。

(二)發達國家力圖維護高科技領域的壟斷地位

發達國家特別是美國維持其全球霸主地位的支柱之一即是高科技領域的壟斷地位,而電信產業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一個國家的技術能力,因此發達國家為維護高科技領域的壟斷地位就一定會限製其它國家該產業的發展。我國改革開放以來,逐漸成為全球低端工業品的生產基地,在高科技領域缺乏自主產權的核心技術,對歐美發達國家的依賴性較強。高科技領域的壟斷地位給歐美發達國家帶來了巨大利益,它們有動力繼續維持這種對己有利的產業分工格局。雖然目前中國電信企業的實力與歐美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但華為、中興等中國電信企業近年來迅猛地發展勢頭,具有挑戰歐美等國電信技術核心競爭力的潛力。電信行業技術含量高,一般的反傾銷、反補貼等措施難以有效地限製對手的競爭,且容易受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製的約束,而“國家安全”壁壘能使歐美發達國家更容易更簡單地把中國電信企業擋在國門之外,以維護自身在高技術領域的壟斷地位。

(三)濫用“安全例外”條款

“國家安全”壁壘來源於WTO 規則中的“安全例外”條款,即允許成員國可以國家安全為由進行貿易投資方麵的限製,但是由於這個條款抽象的措辭和寬泛的界定,在實踐中會被一些國家濫用。如美國在沒有確鑿證據和可信服理由的情況下,就認為中國電信企業華為和中興的產品會威脅到美國的國家安全,從而對其進行限製,這就是典型的濫用“安全例外”條款的情況。在我國電信企業國際化的過程中,對某些國家而言,當傳統的限製措施效果不佳時,“國家安全”壁壘就成為最佳選擇。這種壁壘表麵上具有合法性,實際上是借保護國家安全為名,行貿易保護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