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各民主黨派協商約束和激勵機製缺乏,致使其協商動員能力不足。
參政黨在與執政黨進行協商的時候,大多數都遵循了對等協商原則,在民主黨派內部通過組織行為將各成員的建議、意見集中起來,由民主黨派各級領導代表本民主黨派出麵完成場域協商,成為政黨協商最終的實施者和完成者。但民主黨派領導人實施協商的基礎是廣大民主黨派成員的集體努力,因此如何激發和保證成員參與組織活動和協商準備過程的積極性成為民主黨派必須解決的問題。
對於一個組織來說,要使成員能夠按照組織的要求提供最有力的行動支持,就必須製定相應的激勵約束措施,才能夠最大限度地動員成員參與到集體行動中來。一般來說,激勵措施和約束措施總是相應的。但“對於民主黨派成員參與的約束機製幾乎沒有,最多就是如果某位成員在過往參與過程中,態度不是很認真,不能按時完成任務的,以後就會避免把任務交給他。”約束機製的缺乏,使得民主黨派更加依賴於利用有效的激勵措施來實現政治參與目標。
現階段,民主黨派的激勵措施主要有兩種:精神表彰和物質獎勵。精神表彰一般主要體現為給參政議政態度積極、成績顯著的成員頒發榮譽證書,並向成員所在單位和當地統戰部門通報該成員的優異表現等。物質獎勵則主要是根據成員所提交成果被采納的情況、層級等進行有區別的資金獎勵。
但民主黨派的這兩種激勵方式對於成員的動員作用都是有限的。受民主黨派經費所限,對於表現積極、優秀者的物質獎勵的幅度過小,遠遠不能抵消成員為此所付出的精力、時間、金錢等方麵的花費。如有民主黨派省委會規定,被全國政協大會全文采用的建議獎勵800元。這在該民主黨派屬於最高層次的獎勵,因為對於民主黨派省級組織來說,能被全國政協大會采用的提案,已經是精品中的精品了。對於省級政協的提案,隻有200元的獎勵。能夠加入民主黨派的多是精英,不論是經濟精英,還是知識精英,他們的社會地位都至少處於社會中間階層。這點經濟上的激勵對於他們來說,是無關緊要的。
所以,對於民主黨派成員來說,物質獎勵遠遠沒有精神獎勵重要。因此,民主黨派也提出“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但民主黨派的精神獎勵同樣存在著無法回避的缺陷。精神上的滿足在於能夠看到自身價值的實現,在於勞動之後的收獲。雖然民主黨派成員在積極地參與之後,得到本黨派或者是單位的認可和讚同能夠給其帶來一定的心理滿足感,但這還遠遠不夠。其最大的滿足感應該來自於自身的研究成果能夠給社會帶來一定的效益,也即自我實現的需要。但現實參與效果中,大量的提案被立案,被交辦,但能夠使問題得到實際解決的比例卻很低。因此,成員因不能看到自身勞動的社會價值而無法獲得滿足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