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從製度被遵守的層麵來看
總的來說,製度應該是被遵守了的。不論是直接的政黨協商,還是政協會議渠道的協商,在各地、各級都被推行。但對於“製度在多大程度上被遵守”這個問題的回答,可能沒有那麼樂觀。並非所有人、所有地方都願意接受製度的約束,具體製度的不科學使得具體執行過程中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同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傳統政治文化、現行政治體製等,都對製度的遵守產生作用,使政黨協商無法跳出大環境的製約和影響。
對政黨協商領域製度化水平的三個層次所存在問題的分析,表明:我們既要加強作為政黨協商主渠道的政治協商會議和民主協商會、談心會、座談會等的建設,又要注意不斷完善製度的科學性、在建立和完善製度的時候重點關注對細節的設置,同時,還要加大製度執行的力度,才能推動製度化水平的提高。
二、對協商的認識需要深化
思想是行為的先導,主觀認識不足會影響行為主體在行動過程中投入的精力和耐力。要想搞好協商,首先就必須對協商的意義、重要性、內涵、主體、客體等要素有足夠的認識。但在實際中,參政黨及其成員對協商的認識顯得不夠深入,主要表現為:
第一,從個體來說,參政黨部分成員政黨意識和協商意識不強,在協商過程中存在隨意性。
政黨意識,是一個政黨生存和發展的精神導向,是政黨成員政治覺悟和黨性的集中體現。政黨意識正確與否、強弱如何,是評價一個政黨凝聚力、戰鬥力、號召力及介入國家政治生活程度的重要標誌。政黨意識包括對“政黨是什麼、為了什麼、幹什麼、如何去幹”等四個問題的答案。現階段的參政黨成員對於“政黨是什麼”和“為了什麼”從總的來說,有著比較清醒的認識,但對於“幹什麼”和“如何去幹”卻沒有去認真思考。整體政黨意識的正確性、全麵性、時代性、表現性,與民主民主黨派政治交接的基本要求和新時期參政黨建設的任務目標相比,還存在著一定的距離。
政治協商是我國參政黨的重要職能之一,做好協商工作的意義不言而喻。但政黨意識的不足使一些民主黨派成員對協商的意義和重要性認識不足,所以在協商過程中表現出了隨意性。如對於參政黨在協商渠道中的發起權利(即主動協商權利),各文件都進行了規定。但在實際中,各參政黨對於發起協商權利的運用存在領域差異:各參政黨對於發起協商議題的權利更多地運用在書麵建議協商領域,與此相比較,參政黨發起的麵對麵會議協商則要少很多,更多地是看到執政黨邀請民主黨派領導召開座談會、民主協商會、談心會的報道。參政黨及其成員如果認為某個問題有必要與執政黨進行溝通,向執政黨反映,基本上都會選擇以書麵建議形式呈送給執政黨。但通過考察參政黨的書麵建議,發現,對於這樣的一種發起議題的權利,有些參政黨成員會存在隨意性,對自身的發起權利不夠尊重。比如,有學者對民革中央的提案進行分析後就認為,“總體上看,大部分提案比較嚴肅,但也有部分提案是倉促提出的,沒有經過深思熟慮,沒有經過調研,不具有代表性。‘關於《中國京劇》雜誌的歸屬問題’的提案,完全屬於個別單位的問題卻拿到全國政協會議這樣的全國性政治會議上提出,顯得不太嚴肅;而像‘關於倡導健康審美情趣,防止‘選美’產生誤導的提案’,完全是日常生活中的個人觀點問題,其嚴肅性也值得懷疑。這些缺乏嚴肅性的提案無形中降低了提案表達民意的效率,也降低了民革提案的政治意義,浪費了民革提案資源,影響了民革提案能力。”這種把不太嚴肅的事情拿到非常正式、嚴肅的政協會議上來說的現象在各級都會存在,不提提案放棄建議權利或者在政協會議期間倉促提案的政協委員也大有人在。
提高政黨協商實效,就必須改變參政黨部分成員對協商活動重要性和意義的忽視,從而避免協商資源的浪費和協商行為的虛化。
第二,從整體來說,對協商內涵的認識不夠全麵,致使協商的核心環節——討論環節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