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建立的溝通機製不夠,使書麵建議協商的溝通渠道不暢,從而無法達成有效共識。
書麵建議協商是我國政黨協商的重要形式。中發[2005]5號文件規定:除會議協商外,民主民主黨派中央可向中共中央提出書麵建議;《中共廣東省委政治協商規程》規定:省各民主民主黨派和無民主黨派人士代表可就省委的重大決策措施及其他重要問題,以書麵形式向省委或有關部門提出意見或建議;《中共海南省委關於加強人民政協政治協商製度建設的意見》規定:(政協各類會議的)協商成果均以書麵形式報送。書麵建議協商具有許多優點:時間充足,如提案協商過程可持續幾個月甚至是一年或更長;它對協商空間的不限和拓展,可以滿足更多的人想要協商、更多的事需要協商的要求,在這一點上恰恰與麵對麵會議協商相對;通過文字表達或接收信息比語言要更理性、全麵等。同時,書麵建議協商也有缺點。與麵對麵會議協商一樣,書麵建議協商也要以達成共識為直接目標。但實際中不需謀麵的書麵協商阻隔了協商雙方對彼此觀點的及時反饋,並由此在共識形成上產生了隔閡。如到民主黨派調研時,民主黨派會反應在如今的提案工作中,會存在“高立案率、高辦複率、高采納率和低落實率(低解決率)”之間的矛盾,認為相關部門沒有認真對待民主黨派提出的建議;同時也能聽到執政黨相關部門對於民主黨派提案工作的不滿:學術氣太濃、選題不好、分析不透、論證不清、建議不準等,因此所提建議在實際中無法執行和操作。彼此的異議在提案協商過程中並未得到有效傳遞:參政黨總是要到了協商過程快要結束時(也即提案辦理複文送達民主黨派或委員之時)才能知曉對方對己方所提建議的意見,才能知道自己的哪些建議被采納,哪些建議是正確的、是合理的、是現階段具有可行性的,哪些問題和建議在現階段不能解決的,不能解決的原因是什麼;有時參政黨及其成員對於執政黨及其職能部門的答複並不滿意,覺得有的答複過於簡單、缺乏落實的措施、對於不能接受的建議沒有做出解釋、有的答複與所提建議相差甚遠。
因此,建立起有效的書麵建議協商的溝通機製非常必要。但在各類文件中,對這種溝通機製的規定非常少,僅僅是有一些如“要加強提案、建議、調研報告、視察報告等書麵協商意見的協商辦理”、“承辦單位應當主動加強與提案者的溝通,共商解決問題的辦法,並征詢提案者對辦理複文的意見”、“在辦理提案過程中,提案者可以通過提案委員會了解有關提案辦理情況,參與提案的辦理”、“如提案者對辦理工作不滿意,或在《征詢意見表》中對辦理工作提出補充建議的,承辦單位要切實做好再辦理和再答複工作”等原則上的規定。所以雖有上述規定,但在實際中卻出於個中原因很少有提案人或提案單位將此情況反饋給相關部門,反而對職能部門的辦理情況作出了“滿意”評分。這樣的交流實況不利於在協商過程中形成對相關問題的科學的、深入的、全麵的、正確的認識,無法形成共識,無法付諸實踐,當然更談不上對經濟社會發展有所助益了。所以才會出現“同一提案多年來一提再提”現象,才會出現“一紙複文”現象,這些都表明特定的協商過程沒有達成有效的共識。要想實現書麵建議協商的原有目標,就必須建立起相應的協商主體間的有效溝通機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