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章 政黨協商與參政黨實踐(10)(3 / 3)

與製度相比,慣例具有以下幾個特征:首先,並無成文規定,但有實質內容;其次,各項內容得到大家的認可和遵守;第三,它主要依靠主觀自覺或公眾輿論來保證其實施。慣例與製度相同,都可對主體行為形成約束。但兩者的約束機製建立在兩種不同的理論假設之上:製度假設“人性本惡”,人天生地有“趨利避害”的本能,我們不能保證某件事情會對某人永遠有利,也不能保證某件事情會對所有人有利,因此必須在還不能確定該事項對哪些人有利、對哪些人無利的“原初狀態”中,將該事項以製度形式固定下來;慣例假設“人性本善”,隻要該事項是好的、就會得到所有人的遵從,隻要習慣一經形成、人們就不會去破壞它,如果對該事項有破壞,破壞者會屈服於輿論的壓力。製度依賴於外在的強製力量對公眾實施約束,慣例依賴行為主體的自我約束,依賴於輿論、文化等外在精神力量的軟約束。兩者各有利弊,無論好壞。但製度化更符合當前建設法治國家的要求,更符合在統一戰線領域乃至全國各行各業推行的“規範化、程序化、製度化”趨勢。因此,在現階段,實現直接協商渠道的製度化發展是其前進的方向。在現有基礎上,淘汰不好的、不適應新形勢的慣例,將在實際直接政黨協商過程中形成的好的慣例以製度形式表現出來。

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民主黨派先是“親密友黨”,然後才有“執政黨”和“參政黨”的職能區分;先有朋友之間的交心談心、互相了解、互相支持,然後才有站於國家、人民高度的各種重大事務協商;先有各種非製度化的商談形式,然後才有正式的會議或書麵建議形式。製度化渠道都起源於非製度化的交流,在非製度化的交往過程中,一些得到實踐檢驗的、符合社會發展和需要的平台不斷得到鞏固,由非正式的、非主流的渠道逐漸變為常規化、製度化的渠道;非製度化渠道的存在起源於現實的需要,它們有效彌補了原有製度體係的不足,在一定時期內會起到一定作用,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它們必須沿著製度化的方向發展,否則將會被曆史所淘汰。

(二)從具體製度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層麵來看

現有製度的科學性不夠,對相關內容、程序、形式的規定過於模糊、不具體、靈活度太大等,使協商過程中臨時發起協商、討論不夠充分和深入、溝通反饋不夠暢通、與決策脫節等問題層出不窮,從而使得製度執行出現漏洞,協商流於形式。現有具體製度的科學性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麵:

第一,協商內容的規定過於模糊。從國家層麵來說,政黨協商內容可以羅列如下:中共文件協商、重要決定協商、發展規劃協商、重大問題協商、立法協商、人事協商、重要問題協商、人民政協工作的共同性事務和政協內部的重要事務。在此八項內容中,有三項內容用了“重要”或“重大”這樣的修飾詞和限定詞,哪些問題是重要的?哪些問題是重大的?這個判斷標準並沒有明確。中央層麵的這種模糊規定延續到了省市各級,中共佛山市委關於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政治協商規程》的意見中規定,市委同各民主民主黨派、無民主黨派人士政治協商的內容包括以下八個方麵:中共佛山市代表大會和委員會全體會議的重要文件、重要地方性法規和重要政府規章的製定和修改建議、市委提請民主協商的重要人事安排和其他需要協商的幹部任免事項、本市推進改革開放的重要決策、本市推進經濟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事關民生和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問題、通報重要文件和重要情況並聽取意見、其他需要協商的重要問題。八個方麵中有七個用了“重大”或“重要”的修飾詞。“重大”或“重要”的使用也許是為了表現所協商問題的重要性,但它們的使用同時帶來了相關部門對於協商內容的靈活把握,“想協商就協商”、“不想協商就不協商”,導致參政黨或無民主黨派人士無法提前預期特定關注點,為高質量的協商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