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類型的協商形式各有利弊,在實踐過程中也可能存在交叉:在麵對麵會議協商中,參政黨會準備文字材料,除在會議上以口頭語言陳述自身觀點外,也會將發言內容整合成書麵材料呈送給相關組織和部門;在書麵建議協商中發現的重要問題也會在眾多協商場域中被參與者以口頭語言表達出來;在同一協商過程的不同階段,兩種協商形式會被交替使用。另外,新世紀以來,隨著網絡的全覆蓋,各參政黨也實現了日常工作的網絡化,網絡溝通方式也隨之出現於政黨協商領域,如建立網上黨內人才庫,通過網絡與領辦提案的政府部門進行互動、在網上進行提案辦理滿意度評價等等。網絡協商是一種全新的、新興起的協商形式,目前在政黨協商領域並未占據主導地位,但因網絡本身所具有的公開、便捷、廣泛、互動、高效、節約等特點,它將會成為最有前景的形式。
三、協商的程序和原則
(一)參政黨參與政黨協商的程序
協商過程由許多具體協商環節構成,這些環節之間的科學組合與科學排序就形成了協商程序。協商程序對於政黨協商來說,與協商結果同等重要。甚至在推行協商的初期階段中,程序的科學性遠比協商結果要重要得多。正如有學者所言:“參與的利益是政治活動的副產品,而且,它們在本質上是副產品,在這種意義上,任何將其轉變成這些活動的主要目的的企圖都會使它們消失。”與協商中所產生的理解、信任、共同的善等深層次的影響相比較,物質利益上的收獲變得不那麼重要,精神性產品會帶給我們更長遠的收益。協商民主實踐能推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就是民主程序的本體價值,即程序帶來的正義或合法性,而非協商結果帶來的物的公平或正義。因此,執政黨一直將多黨合作領域的“程序化”建設作為推進多黨合作實效的有力抓手,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參政黨在各個領域的協商參與程序已比較規範。
協商程序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協商程序應包括從確定協商議題到協商共識得以執行的整個過程,綜觀所有對政黨協商作出了規定的文件,我國政黨協商主要包括四個階段:協商議題的發起階段、協商的準備階段、協商的實施階段(即會議的召開或書麵建議的往來直至形成共識)以及協商共識的執行階段。狹義的協商程序主要是指協商主體會議召開中或書麵建議協商往來中各個環節的安排。因協商共識的執行主要是涉及到執政黨,雖有文件規定,“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執行之中”,但現階段我國各參政黨對於決策的影響主要在於政策議題的發起或形成階段,對於決策執行主要起監督作用而非協商作用,因此參政黨參與的協商程序主要包括協商的發起、準備、實施三個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