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性質的協商渠道體係的存在,使得參政黨與執政黨之間的政黨協商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實用性,使參政黨實現政黨協商的途徑更為豐富與合理,使參政黨更能適應現實社會的快速變化以及多元需要。
(四)參政黨參與政黨協商的方式
與協商渠道的體係性、豐富性相適應,我國參政黨參與政黨協商的具體表現形式也是多樣的。根據協商過程中所依賴的技術手段的不同,可將參政黨參與政黨協商的形式分為麵對麵會議協商和書麵建議協商兩種。
麵對麵會議協商是指協商各方麵對麵地、以口頭言語交流為主的會議形式,它是世界各國在協商過程中最經常采用的協商形式,也是我國現階段參政黨參與政黨協商的最為主要的形式。在我國,不論是政協全會、政協主席會議、政協常委會議或秘書長會議、專題會議,還是執政黨與參政黨高層領導人之間的民主協商會、談心會、座談會,都以麵對麵的交流溝通為主,已經形成了一套比較固定的會議協商程序:通報、重點發言、自由發言、總結、發文反饋。協商與麵對麵的會議密不可分,存在協商就必然存在協商會議,因此此種形式具有不可替代性。雖然隨著科技的發展,更多的參與形式被運用於協商過程,但麵對麵會議協商的優點不可被忽視。首先,麵對麵的會議是一個多方意見交融的平台。一般會議參與人數都至少在3人以上,有的會議甚至達到幾十至幾百人。參與人數的規模決定了意見來源的多寡,能讓參與方彼此之間了解更多的信息,更多的不同觀點,避免參會者形成狹隘的觀點或共識。其次,更易使協商的參與方互相直接了解彼此對於協商的真誠度和責任心,從而增進彼此對協商過程、協商內容、協商結果的認同感。第三,麵對麵的溝通交流更易於對於彼此之間不同意見的及時反饋,提高協商效率。對於協商議題,協商各方之間存在的分歧在所難免,因此如何達成最大限度的共識,需要大家更多的討論和相互說服,麵對麵的溝通交流為此創造了條件。當然,麵對麵會議交流也會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不足,如較大規模的麵對麵會議協商的組織難度、對組織者協調能力的高要求、對參與者口頭表達能力、反應能力、控製自身情緒能力的高要求等等,但這絲毫不能影響麵對麵會議協商在政黨協商中的地位。
書麵建議協商是指協商雙方主要采用文字、書麵語言進行交流、溝通。中發〔1989〕14號文件和中發〔2005〕5號文件都規定:“除會議協商外,民主民主黨派中央可向中共中央提出書麵建議。”在實際中,書麵建議協商甚至從協商次量上超過了麵對麵會議協商。這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協商形式,擴展、突破了西方協商實踐界和理論界對於協商僅限於會議模式的思想。參政黨的書麵建議包括對執政黨各種征求意見稿的書麵回複以及參政黨主動提交給執政黨的各種建議案和提案,但以提案為主。提案是各參政黨在調查研究基礎上向各級政治協商會議(包括會議期間和休會期間)提交的對國家或地方重大事務提出的各種建議、意見,分為民主黨派集體提案和民主黨派政協委員個人提案。參政黨提交的提案一般會經過政協的審查立項和分辦,然後由相關政府職能部門領辦,其中一部分優秀提案、重點提案會被執政黨主要領導督辦,在一段時間後(經常為幾個月甚至是一年),領辦單位需要向政協和各參政黨回複提案辦理情況,得到參政黨或者個體提案人的認可之後,一個提案的辦理流程才宣告結束。這也是提案協商的全過程。與麵對麵會議協商相比,提案協商持續的時間更長,從最初的選題到最後的提案辦理結束,至少會經曆幾個月到一年甚至更長的時間;提案協商參與的主體更為廣泛,除民主黨派的領導人之外,更多的參政黨成員加入到了協商過程;提案協商的評價機製更為完善,提案是否辦複、提案人的滿意度如何,已經成為衡量相關職能部門工作業績的標準之一。執政黨對於書麵建議案或提案的要求較高,通常那些提出的問題切中時弊、分析比較到位、提出的對策和建議比較具有可行性的書麵建議才會得到重視。在書麵建議協商過程中,協商雙方並不進行麵對麵的口頭語言交流和溝通,大家依靠的是文字。文字與口頭語言相比,它更具有理性:表達的時候有更多的思考和修改完善自己觀點或領會、理解對方觀點並作出恰當反應的時間,沒有各種具有強烈傾向的肢體語言的的刺激,能使對方更準確、全麵理解己方觀點。當然,書麵建議形式也有其不足之處,就是相對於會議協商形式,書麵建議協商更具有私密性。一般來說,一份提案或建議案所設協商主體僅為議題提出者和議題相關者(也即問題解決者),即使在提案協商過程中有政協組織的參與,但政協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僅為組織和協調,並未起到判斷建議是否合理或提出新觀點新建議的作用,因此如何保證建議意見的科學性、正確性,如何保證共識的全麵性等是在提案協商過程中必須要注意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