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 政黨協商與參政黨實踐(1)(3 / 3)

1.對大政方針的協商。從政黨協商實踐來看,可以從對中共文件的協商來考察大政方針的協商情況,因為重要決定、發展規劃、重大問題等議題內容同時也表現為對中共文件的協商。

對中共文件的協商。這裏的重要文件,不是普泛意義上的文件,不是公文往來的文件,而是有特定所指。就相關規定來說,中發[2005]5號文件明確規定對中共文件的協商是就中共全國代表大會、中共中央委員會的重要文件進行協商;就實踐來說,對中共有關文件的協商已經形成協商慣例,這一協商慣例包括文件協商會涉及到的文件項、地方對中央協商的效仿、政府對黨委協商的效仿。文件協商就是指中共中央、地方黨委就中共黨員代表大會文件及黨委其它文件的醞釀、起草、製定,或文件的征求意見稿向參政黨征求意見、建議,以完善中共文件的行為過程。這些中共文件,就其內容來說主要是研究和解決全局性、戰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問題,涉及形勢判斷、總體部署和原則要求,具有很強的指導性,是中共黨委、政府製定具體政策、開展實際工作所要遵循的重要依據。

中發[2005]5號文件規定,對於“中共全國代表大會、中共中央委員會的重要文件”要進行協商,要通報重要文件並聽取意見,對於前者來說,是在文件定稿之前的協商,以助益於文件的形成;對於後者來說,是文件形成之後的通報,以使參政黨了解文件的最終樣式及相關情況,以使文件發揮出應有效益,其中意見的聽取也應當是助益於文件的實施以及今後的改進。就政治生活來講這兩個方麵的內容都很重要,前者事關參政黨的意見向政策法規的輸入,後者事關參政黨對於政策法規的知曉及可能有的相關溝通,但在兩者行為過程中,就“協商”所必須有的意見的表達來看,前者更合於協商本義。

因為是對中共中央文件或中共地方黨委文件的協商,從協商的發起人來說,無疑是中共;從協商方式來說,無疑是中共與各參政黨之間的直接協商,一般采取座談會的形式展開。

對中共文件協商的具體實踐情況,從中央層級看,會進行協商的文件項是中共全國代表大會的中央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中共中央委員會的有關多黨合作、統一戰線的文件、有關中共黨建的文件、有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的文件、有關改革或重大決定的文件等諸項文件。中共中央委員會的文件涉及與參政黨協商的相比於中共全國代表大會的更為廣泛。

在對中共中央兩方麵的文件協商中,黨派意見貫穿“從醞釀、起草、修改到定稿”的全過程的是有關多黨合作、統一戰線的文件協商。因為參政黨是多黨合作、統一戰線的重要主體之一,多黨合作、統一戰線的發展與參政黨密切相關,凡有這方麵的文件出台,都會征求、聽取參政黨的意見,參政黨意見在其中會受到充分的重視,發揮重要作用。中發[1989]14號文件和中發[2005]5號文件這兩個有關多黨合作的綱領性文件是新時期以來的協商實例典型,是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產物,是集體智慧的結晶。比如中發[1989]14號文件的製定,緣起於民主黨派人士的建議;中發[1989]14號文件的起草,其專門小組包括了參政黨領導人、無黨派代表人士,他們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共中央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一起,充分協商、深刻總結曆史經驗,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文件初稿;中發[1989]14號文件的定稿發布,經由反複征求意見和討論,並經由中共中央邀請各民主黨派和全國工商聯負責人及無黨派代表人士進行座談協商。可以說,中發[1989]14號文件、中發[2005]5號文件等有關多黨合作和統一戰線的文件,一般都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共同意誌。這方麵的協商及相應文件的製定都因應時事需要,既可能是中共應時提出製定文件,也可能是參政黨推動製定文件。比如中發[1989]14號文件的產生,就是因為民主黨派成員對多黨合作問題的建議,鄧小平批示“可組織一個專門小組(成員要有民主黨派的),專門擬訂民主黨派成員參政和履行監督職責的方案”而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