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在政府及司法機關中的任職情況。包括在政府以及司法機關等部門中任職。截至2006年底,參政黨成員和無黨派人士擔任地方縣處級以上職務的黨外人士共3.1萬人。其中,級別達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務院部委辦、直屬局擔任領導職務副職18人;地方副省長、直轄市副市長、自治區副主席24人;中央正部級官員2人。此外,參政黨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出任市(州、盟、區)副職者356人;擔任省級法院副院長和副檢察長35人;地市級法院副院長和副檢察長141人。參政黨幹部的任職也從以往主要集中教科文衛等部門,逐步向關係國計民生的經濟領域和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執法監督領域拓展。截至2012年4月,全國有30個省(區、市)政府配備了黨外副省長(副主席、副市長),14個副省級城市配備了黨外副市長15名,近90%的市縣兩級政府配備了黨外副職,在政府、高法、高檢中擔任處級以上職務的達3.2萬人。
(二)組織機構狀況
第一,各黨派中央機構設置大體一致。以民革中央機構為例,它的構成可以分為四塊,其一是領導機構,按職權層級由上至下依次為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秘書長;其二是職能部門,按橫向職責展開有辦公廳、組織部、宣傳部、聯絡部、社會服務部、調研部;其三是專職部門,即各專門委員會;其四是所屬研究會,有中華中山文化交流協會、民革中央孫中山研究會、民革中央畫院;其五是所屬報社、出版社,即團結報社、團結出版社。各參政黨中央機構大體上都是這五大塊。其它黨派中央的機構設置與民革相比,其中,完全相同的是領導機構職權層級的設置,大多相類的是職能部門的設置,既有相類又有區別的是專門委員會的設置,所屬研究會、報社出版社則各有特色和名目。
從職能部門的設置來看,隻或在名稱有區別,或在職能部門的內部處室設置上有區別,職能部門設置的多少上略有增減,比如民盟中央的職能部門除辦公廳、組織部、宣傳部、社會服務部,另外部門名為參政議政部、研究室;台盟職能部門設置較少,沒有社會服務部。在其中承擔協商意見凝練工作的往往是調研室(或參政議政部)。
從專門委員會的設置來看,各黨派的名目設置從總體上看多相類,但也有些名目上的不同,這些不同的名目設置往往與該黨派參政議政的重點領域相關,突顯出了該黨派的特色,體現比較突出的比如民革的祖國和平統一促進委員會,致公的留學人員聯絡工作委員會,九三學社的院士工作委員會,台盟的涉台政策策略谘詢委員會、兩岸關係研究委員會等。各專門委員會在協商意見的凝練中也發揮重要作用,比如民革中央《反分裂國家法》的提出離不開其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第二,各民主黨派省級組織機構基本上是遵照黨派中央組織機構設置,隻是層級降低、規模較小、有些機構酌減而已,基本上可以看作是本黨派中央機構模式的縮微。
在省一級組織,因為有的黨派成立時間不長的原因,其機構的設置更為精簡,比如致公黨湖北省委會。盡管機構精簡,致公黨湖北省委會還是努力體現了黨派特色,並在政黨協商中發揮了良好的作用。
對於省級組織來說,其承擔起協商調研工作的職能部門往往是政研室或調研室。比如湖北民建省委會在《機關各工作部門職責》規定中,對於調研室的職責,第二條規定要“完成民建中央、中共湖北省委、省政府、省政協部署的年度重點課題、專題調研、課題招標、和社情民意等參政議政工作任務。按照省委統戰部下達的雙月座談會選題,向全會各級組織布置、征集並整理發言材料。負責應急研究,組織召開‘經濟形勢分析’座談會等”,第三條規定要“負責擬定省委會年度調研課題招標方案,並做好課題評審、驗收和成果轉化等組織、協調和服務工作”,第四條規定要“完成省委會領導在全國、省‘兩會’上的大會發言、提案和議案的征集、整理、撰寫和上報工作。掌握提案、議案的立案情況、協助做好提案、議案的答複工作,及時向執筆人和有關方麵進行反饋和通報”。169這些規定從專職機構的工作上很好地保障了參政黨協商的組織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