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協商民主與社會主義協商民主(3)(2 / 3)

(二)協商民意測驗。協商民意測驗由斯坦福大學協商民主研究中心主任菲什金教授首創。在菲什金看來,一個完整有效的民主需要同時兼顧三種原則:政治平等原則、非暴政原則和協商原則。然而這三大原則內部本身就存在著矛盾性:一方麵,政治平等在一定程度上對協商有所削弱;另一方麵,缺乏協商的政治平等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導致暴政的產生。菲什金設計協商式民意調查的重要原因就是試圖解決在民主實踐過程中如何有效的將“政治平等”與“協商”兼顧和平衡。

協商民意測驗開始之初,組織者首先會對他們做一個最初的民意調查。此後,參與者將會被邀請參加周末麵對麵的協商,進行建立在原始觀點基礎上的再對話。組織者會向參與者送發說明材料讓其充分了解協商議題的相關背景和信息。人們將被隨機分配進有主持人的小組討論,然後鼓勵其從小組討論轉向在更大會議上向專家和政客發問。主持人努力營造一個讓參與者互相傾聽、無人掌控討論的氛圍。在最後,參與者做一份與最初同樣的機密調查問卷,在二次問卷中的判斷經常與協商結果所反映的一致。

由菲什金所設想的這種協商式民意測驗己經在美國、英國、保加利亞、丹麥、希臘、意大利、北愛爾蘭和澳大利亞等國家進行了多次實踐和運用:全國性的實踐在英國,美國和澳大利亞等舉辦了6次以上,丹麥針對是否加入歐盟的議題,舉行了第一次協商式民意測驗;地方性的實踐僅在美國就舉辦了9次以上,希臘針對某市長的候選人於2006年6月4日進行第一次協商式民意測驗;意大利針對預算議題也舉辦過協商民意測驗。

由於協商民意測驗有著比較嚴格的程序設計,因此,一方麵協商民意測驗有利於能夠更好的了解民意和提高政府機構對公共事務決策的質量和品質;另一方麵,通過促使公民積極參與公共協商這樣的形式,對於提高普通公民參與公共協商的熱情和參與公共事務的能力以及更好的了解和認識公共政策也具有重要而積極的作用。

協商民意測驗的缺陷也是十分明顯地。一是這種協商形式往往需要消耗大量的資金;二是其質量和可靠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兩次民意調查問卷的決定,所以協商民意測驗往往對相關領域的專家十分依賴。這就導致了它適用範圍相對狹小,一般而言,通常在較大規模的規劃製定問題時使用,適用於地方重大事項的決策。在需要解決有爭議的問題時,因為其一係列規範的程序可以避免對立看法的偏激化,使得協商民意測驗往往也受到決策者的青睞。

(三)公民陪審團。公民陪審團源於美國曆史上的陪審製,現發展成為一種現代公民參政形式。它的基本理念是每個人都有相同的選擇機會,而通過提供這樣的可能性,我們也能獲得符合社會公利的結果。

公民陪審團一般是由一個政府委員會創設而成的,並由該委員會對專家、證人進行選擇並隨機抽選出陪審團成員,從而促成公民、證人和政府機構之間的對話。公民陪審團所舉行的會議和會議所討論的議題公開向社會發布,讓更多的人關注所要討論的議題,以便將政府的政策置於更廣泛的社會中。經過陪審團協商和討論後,他們將根據協商的結果做出一份建議或決議,並且該建議或決議將以公民報告的形式出現。通常情況下,發起公民陪審團的政府部門會被要求按照公民報告的決議或建議實施政策,如果政府部門拒絕實施,那麼將被要求說明拒絕的理由。

美國實踐公民陪審團製度的典型代表是傑弗遜中心,自70年代成立以來該中心己經運用公民陪審團的方式討論過多項重要的公共政策議題。此外,丹麥、英國、澳大利亞、西班牙等國也結合本國的實際情況探索出類似的公民陪審團製度,並進行了多次實踐,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在澳大利亞,公房租客曆來是處於邊緣的政治團體,近年來,有關地方政府開始利用公民陪審團為公房租客們提供了一個表達心聲、參與決策的機會。丹麥在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開始發展的“共識會議”與傑斐遜中心的公民陪審團類似,但細節有所差別。近幾年,加拿大溫哥華使用公民議會討論修改地方選舉方法,也是協商民主成功的經驗之一。

與協商民意測驗不同,公民陪審團參與者人數較少(一般為10—25人),參與麵不廣,而且不搞兩次民意調查,不能夠聲稱其結果是在統計意義上代表某個地域的民意,但因為參與人數相對於協商民意測驗要少,協商可以更加深入和全麵;它要求參與者像處理法律案件時一樣進行激烈辯論,所以技術性更強,協商辯論層次更高;公民陪審團需要獨立的受過培訓的主持人或協調者的參與,要求的專業性也較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