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西方國家政黨協商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執政黨同反對黨和在野黨之間的協商。在西方國家,盡管反對黨和在野黨並未取得執政地位,但它們並非完全不參與政治,相反,甚至可能在國家政權中占有相當的分量,尤其是在實行總統製和半總統製的國家。如在美國這樣的總統製國家,總統所在的政黨可能在議會中並不占多數席位,總統決策時往往需要同議會中的多數黨進行協商;而在法國這樣的半總統製國家,如果總統與總理分屬不同的政黨,他們之間需要更頻繁的協商。日本更為典型。1976年大選中自民黨得票沒有過半數,但由於在野的社會黨、共產黨、公明黨、民主黨各自為戰,沒有組成強大的反對黨聯盟,使得自民黨的執政地位仍然持續下來。然而,這種執政黨與在野黨勢均力敵局麵給自民黨單獨執政帶來很大困難,每年的財政預算和一些重要提案如得不到在野黨的支持就很難通過。為此,自民黨又不得不尋求同一些反對黨、在野黨妥協。
2.政黨聯盟內部的協商。西方多黨製國家如德國、意大利、法國等由於主流政黨往往難以在大選中獲得絕對優勢,因而通常以政黨聯盟形式執政。這時候的政黨協商體現為兩方麵:在選舉中,許多政黨會結成聯盟,政黨協商往往體現於聯盟內部競選綱領的製定、選舉過程的設計、候選人的推薦等方麵;在選舉後,執政黨聯盟內部需要通過政黨之間的協商進行政治利益協調與政府職位的分配,在議會中通過談判、辯論、協商、表決等形式進行政策和法律的製定。
3.執政黨內部不同派別之間的協商。西方國家政黨協商還體現在同一政黨內部各個不同派別之間。如日本自1955年以後,國家政權從由進步黨、社會黨、自由黨、民主黨、自民黨等不同政黨輪流進行,演變為由自民黨不同派係之間交替執掌的局麵,自民黨內部各派係之間總的目標和訴求是一致的,同時在執政派係的主導下就各自的具體利益進行協商、討論和交流,以求達成黨內共識。
4.政黨跨國協商。西方國家的政黨協商還體現在國家間政治活動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歐盟。為解決歐盟各成員國的分歧,各國執政黨領袖都要進行廣泛的協商。卡特琳·霍斯金斯認為,正是協商民主的價值理念和程序才能最大程度地解決歐盟當前麵臨的問題;在既有成員國忠誠於自身民主實踐和價值的基礎上,協商民主能夠解決當前的參與問題,甚至包容差異性觀點。
5.政黨與各社會團體的協商。隨著二戰後西方國家各種非政府、非營利組織的迅速增長,政黨不得不與之對話、協商,以謀求支持。政府在製定政策時,往往同社會利益集團進行協商,尤其是奧地利、瑞典等一些歐洲國家十分強調政府同社會利益集團如工會、雇主協會等非政府組織進行協商,以此作為決策的依據。法國社會黨認為,每一項重大的社會改革都應通過事先與議會和工會等社會夥伴進行協商。
西方國家的政黨協商通過全國範圍內主要政黨之間的溝通與協調,使得社會各主要階級、階層、團體的利益都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表達與實現,因此降低了發生衝突、甚至暴動的可能性。另外,由於參加政黨協商的都是各黨派的負責人和精英分子,所以協商結果往往具有很大的社會影響力和可執行性,一旦達成一致協定,往往便能使相關決定、措施得到有效的貫徹與執行。但是也正由此,導致西方國家的政黨協商代表性有限,無法照顧和考慮到其他小黨派、弱勢群體的利益和要求。另外,由於與會人員大多是以某某黨派代表的身份參加的,參與人受本黨派宗旨、價值觀、意識形態、組織紀律的約束較大,由此在協商中不會輕易妥協和退讓,這便增加了達成共識的難度,更使得協商往往帶有政黨交易、利益博弈的性質,而這正是西方協商民主理論所反對的。一般說來,西方主要政黨都代表資產階級內部不同派別的利益,通過協商、妥協實現聯合是為了更有效地把無產階級排斥在資產階級國家政權之外,以維護本集團的利益。隨著社會多元化的到來,這種傾向性更加明顯。如美國2013年9月由於共和黨與民主黨在奧巴馬力推的美國醫療保險改革問題上無法達成妥協,掌握眾議院的共和黨提出的預算方案無法得到民主黨掌握的參議院的通過,最終導致美國聯邦政府的非核心部門於10月1日關門。這次政黨鬥爭源於奧巴馬代表的民主黨試圖將醫保範圍提高到全國人口的95%以上,從而引起了代表美國上層資本家的共和黨的強烈反對。盡管共和黨最終暫時妥協,但美國政府關門16日,仍然造成了至少240億美元的經濟損失,給美國社會和全球經濟帶來了陰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