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協商民主及政黨協商在中國的緣起及曆史演進(6)(3 / 3)

中國共產黨對於麵臨的重大問題,通過同民主黨派和各界各團體對話與討論的方式製定共識性和科學化的決策,是中國式協商民主和政黨協商的主要實踐路徑。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曆次會議的議案都要經過全國政協的協商討論,如《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婚姻法》等議案的製定。在人民政協以外,中國共產黨還采取多種組織形式和協商機製容納不同利益群體,充分體現以協商達成共識的民主精神,根據當時的形勢和任務,創造出雙周座談會、協商座談會和最高國務會議等行之有效的協商方式,就抗美援朝、農業合作化、公私合營、社會主義改造、文字改革、民族地區民主改革等問題進行充分協商。盡管階級關係已發生深刻變化,但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通過多種協商方式協調階級關係和民族關係,為加強社會團結、實現和平改造、順利過渡作出了突出貢獻,對建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恢複和發展國民經濟發揮了重要作用。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舉行,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國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憲法,為中國社會從新民主主義過渡到社會主義提供了法律保證,標誌著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確立,結束了人民政協代行國家政權機關職能的過渡期。從第一屆政協到第一屆全國人大期間,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具備雙重身份和性質,一是代行全國人大職權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二是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組織,作為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擔負著參政議政和民主協商的職責。人民政協在代行全國人大政權期間,不僅審議通過了一係列法律、法案,同時經過協商製定多項重要製度和政策,為恢複和發展國民經濟、鞏固新生的人民政權、促進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

第一屆全國人大召開之前,中共中央統戰部就已對人民政協在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建立後的職能進行重新定位。1953年7月製定的《關於人民代表大會製實行後統一戰線組織問題的意見》指出,“在人民代表大會製實行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不再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在此以後它應作為獨立的統一戰線組織而繼續存在,並須在一切必要的地方設立地方組織。”

1954年12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該章程將政協性質定為:“團結全國各民族、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國外華僑和其他愛國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組織”。章程總綱調整了人民政協的組織體係,將“政協全體會議”改之為“全國委員會”、“全國委員會常委會”兩個層次,還規定了參加人民政協的各單位和個人共同遵守的七項準則、人民政協地方委員會的構成和工作任務等。因此,人民政協既不是國家權力機關,也不同於一般的人民團體,而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的統一戰線組織,也是協商民主的重要載體。

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建立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作為政治協商機構和統一戰線組織繼續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重要作用,對於穩定社會主義過渡時期的政治秩序、進一步擴大人民民主有著積極意義。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人民政協和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同時存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同時發揮鞏固民主政治的作用,成為中國社會主義政治製度的重要特色。毛澤東也明確指出:“有了人大,並不妨礙我們成立人民政協進行政治協商。各黨派、各民族、各團

體的領導人物一起來協商新中國的大事非常重要”。一切大政方針都要先經過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商討,然後建議政府具體實施,人民政協以向國家政權機關提交建議、民主監督等方式實現人民民主,有助於緩和社會衝突,加強階級和黨派團結。

新民主主義社會時期,我國的政黨政治和協商民主製度,從思想認識到內容形式都發生重大變化,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得到鞏固,中國人民民主統一戰線工作進入一個新的階段。這一時期,民主黨派在中國共產黨的幫助下,組織隊伍逐漸擴大,在1950年重新登記的民主黨派成員中,民革1500餘人,民盟5800餘人,民建1600餘人,農工黨1500餘人,民進200餘人,九三學社120餘人,總計11000餘人。在1951年的第二次全國統戰工作會議,周恩來與李維漢代表中共中央正式提出幫助民主黨派發展的建議獲得通過,此後,民主黨派規模在整體上呈現快速發展的趨勢,由1951年初的2萬人,發展到1953年初的3.2萬人,再到1956年的10多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