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3 / 3)

1.開展普查,收集整理資料,建立完整的資料數據庫。

普查工作是搶救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首要任務。普查中的一項重要工作是采集作品和記述民俗。全麵而科學地采集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作品,忠實地記錄下各種民俗文化事象,才能保存下流傳至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麵貌,從而為我們從民間文化角度研究民眾的思想和世界觀提供了可能,為黨和政府製定、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乃至文化發展國策,提供可靠而科學的依據。

所以,做好普查,摸清底數,才談得上保護,搶救與保護也才更有針對性。普查是對現在還在流行的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形態、作品,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進行調查、登記、采錄、建檔工作,並按照全國統一編碼進行登記並分級建檔。凡具有曆史、科學、藝術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均在普查和保護之列。普查要覆蓋全國,深入到每一處偏遠的山鄉。要充分尊重民眾的創造性,以全麵性、代表性、真實性為普查的指導原則。

普查之後,是對遺產的登記、分類、整理、出版,將普查的結果係統化、規範化、檔案化,確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對遺產設定不同的保護級別。除了圖片和文字性的成果出版之外,還應建立以照片和磁帶為主的“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影像檔案”和用計算機管理的“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以及民間傳承人檔案館。各省(市)、地、縣要努力創造條件,更多更好地建立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或民俗博物館。這類博物館既能保存大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又能對其收藏物進行生動的展示,是進行傳統文化教育、民間藝術教育和中外民間文化交流的最佳場所之一。

2.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國家級和省、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係。

2006年,在我國首個“文化遺產日”前夕,國務院公布了第一批共518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這些經過層層甄選出來的且具有典型意義和傑出價值的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成為全民關注的熱點,各地隨之掀起了前所未有的保護熱潮。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首要目的是推動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保護與傳承,並在此基礎上,逐步完善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體係,最終形成國家、省、市、縣四級的寶塔形的名錄體係。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由國務院批準公布;省、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由同級政府批準公布,並報上一級政府備案。今後我國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項目,將從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產生。與此同時,政府應定期公布重要的、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3.做好遺產的評估鑒定工作,認定和命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傑出傳承人。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開展的建立《人類口頭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命名和《關於建立“人類活珍寶”製度的指導性意見》,在理論和實踐上給予了支持和保障,並有力地促進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弘揚。我國應以此為借鑒和指導,建立重要及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評估認定製度,即在普查的基礎上,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曆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確立其中重要的、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重點保護。國家、省、市、縣四級政府在認定重要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同時,應重視認定傳承人,將傳承人納入“人類活珍寶”的範圍。要依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於建立“人類活珍寶”製度的指導性意見》,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人保護製度,為他們創造好的生活、工作條件。要對他們的傳承進行檔案登記、數字化存錄,建立專門的圖文影像數據庫;組織專家對傳承人的成就和傳承工作進行學術性、專業性的分析和總結;對其優秀成果舉辦展演、展覽和展示;同時安排他們通過授課、帶徒等方式培養接班人,使其技藝得到完好地傳承。

4.製定和落實相關政策,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利用的管理。

政策措施是加強政府宏觀管理職能的重要手段,有了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的保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與利用才能更加科學合理。在政府相關政策的規約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與利用首先應遵循適度性原則,因為各民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都是有限的,有的開發與利用的條件是成熟的,稍加市場運作就可以開發;有的還不太成熟,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培育成熟後,才可以利用。要不斷強化保護意識,開發利用一定要有利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尤其是作為旅遊資源來開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更應該在相關政策的指引下,把開發與保護融為一體,有效地防止對遺產的過度開發和損毀性的利用。其次應堅持多樣性原則,我國少數民族眾多,遺產開發要有利於各民族間的理解和溝通,有利於促進各民族間的信賴和尊重,有利於各民族間的團結和社會穩定,要避免在保護、開發和利用上厚此薄彼,引起不必要的民族糾紛。(作者單位:萊蕪市藝術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