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交通十分發達,以長安為中心的陸路交通網,以及由大運河和南方水鄉構成的水路交通網四通八達,同時,驛站製度建全,陸有陸驛,水有水驛,陸驛有車馬,水驛有舟船,為公私行旅和商賈往來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條件。唐代養馬經曆了一個衰而盛的過程,開元盛時,不僅政府擁有許多官馬,民間私馬數量也相當可觀,馬車成為重要的交通工具。
車乘方麵的尊卑貴賤十分明顯,皇帝有供服乘之用的五輅(玉輅、金輅、象輅、革輅、木輅)及耕根車、安車、四望車,還有供儀仗之用的指南車、記裏鼓車、白鷺車、辟惡車等十二屬車。皇後有重翟、厭翟、翟車、安車、四望車、金根車六等。
皇太子和王公大臣也各有車乘。民間馬車則主要用於運輸。馬車而外,牛車、驢車的使用也比較普遍。肩舁和簷子也是重要的交通工具。肩舁又叫肩輿、軟輿、軟舁等,簷子也叫竹輿、兜籠,均要以肩抬扛。
這年頭想出門很不方便,首先是“手實”,也就是戶口本,戶籍要一共抄三份,往首都長安的戶部送一份存檔,州郡再留一份,縣裏也留一份。跟後世的戶口簿差不多,朝廷若幹年時間是要人口普查的,到時如果拿不出來的話,就是黑戶,打板子充軍是一定的。
唐朝的老百姓,隻要走出本縣,就得去開單位介紹信,也就是“公驗”。“公驗”有很多種,當官上任用的“告身”,民兵開拔用的“總曆”,驛站工作人員用的“符券”,甚至買賣土地財物的憑據,隻要是加蓋了公章的官方憑證,都可以叫“公驗”。
對於一般的白丁百姓來說,要去開具的“公驗”叫“過所”,用途很單一,就是證明是一個良民,有籍貫,有家業,來路正派,全國各地都應予放行。
理論上,唐代所有的成年男丁,負有繳稅和服役的責任,是不能脫離責任田到處遊蕩的,當地官府也不應該為百姓開具“過所”。這時候,如果想離開縣城範圍,串個門走個親戚看看朋友,或者突發感慨想來一個旅遊周邊大江南北三山五嶽什麼的,自然要到所在官府洽談,甚至行個賄,準許自己外出上路上路,這就是“過所”了。
按唐朝的規定,行人過險要地方的關卡和過河碼頭的時候,守衛必須要查勘每個人的“公驗”,查完沒有問題就簽字蓋章留記錄,以備萬一出事後追究責任。然後,行人進入州縣、城市,也有可能被要求出示“公驗”勘察。
一般情況下,“過所”的有效期是從簽發日期開始的三十天之內,過期無效,抓住就打。不過好在申請延期比較容易,隻要有正當理由,往所在地官府上報一下,官府一般都給批準延期。
百姓出門很麻煩,所以一生都可能沒有離開過縣城範圍,但是官員和士子出門就方便多了,一來是因為官身,二來美其名曰遊學,不是說“行百裏路讀萬卷書”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