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高校“三公”經費公開的症結及治理(3 / 3)

在製度建設方麵,筆者根據十餘年高校財務工作的經驗,認為有以下幾個方麵需加強和改進:一是在公務差旅報銷上,實行“包幹製”,即單位應首先製定一個合理化的報銷標準,在此基礎上對出差人員實行“超支不補,結餘留用”,以激勵出差人員節約費用。二是在公務用車上,實行“貨幣化”補貼的方式。有調查結果顯示,在一些地區的嚐試中,改革後公車費用支出大幅減少,降低了開支。三是在公務接待上,實行“上限製”,即根據不同規格製定不同的“上限”,以有利於管控經費開支。

2.設立相應的會計科目。“三公”經費公開的數據來源於年終單位決算數據,而單位決算數據又是根據會計科目中相關數據統計出來的,這就要求高校會計科目的設置應做到與預算、決算無縫對接。在設置會計科目時,建議首先應根據高校會計製度的要求設置一級科目,根據部門預算和決算的項目類別設置二級會計科目,根據支出的經濟性質(如差旅費、會議費、公務接待費、車輛費用等)設立三級會計科目,甚至根據需要還可以再細分為四級科目,以確保公開的數據有據可查、有據可依。

3.嚴格審批支出,做到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各高校應在全麵理解“三公”經費支出核算範圍的基礎上,認真梳理、真實準確歸集與反映支出。支出中應嚴格審批程序,仔細審核票據,防止利用公差之便進行旅遊,防止利用接待之際私夾票據。對不真實、手續不全、無預算、超預算、違反法律法規的支出嚴格把關、拒絕支付。嚴禁在科目間相互調劑,變相報銷與調整“三公”經費。

4.樹立“零現金”理念。各高校要進一步推進國庫集中收付、政府采購及公務卡結算製度,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暫行規定》,凡達到轉賬起點金額的一律采用轉賬方式,推動結算逐步實行“零現金”,使結算環節成為綠色環節,杜絕其中的貪汙腐敗現象。

(三)建立審計問責機製,對“三公”經費實行事後監督

1.建立審計監督機製,防止弄虛作假。從內容上看,應對預算執行的全過程進行審計。首先,要加強對“三公”經費預算的審計。迫於“三公”經費公開的壓力,有些高校在編製預算時會本能地加大預算基數,以免在期末決算時造成被動,或者將預算基數專門放小,將其支出分散在其他預算科目之中,如將出國費預計在差旅費或培訓費科目之中,從而虛減預算數。因此要加強審計事前監督功能,提前介入,防止上述現象發生。其次,要對經費開支環節進行不定期的審計監督與控製,主要審查有無超預算、非預算支出,有無鋪張浪費,有無混用會計科目以達到隱匿“三公”經費之目的,嚴肅“三公”開支。最後,更重要的是做好“三公”經費的事後審計,主要審查其開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在“三公”公開前要做出審計的基本結論,以提升公開信息的公信力。

從形式上看,應做到日常審計與專項審計相結合。審計與監督的重點不僅要放在日常經濟活動中,更應放在一些重大活動中。如對學校重大的政治、外事、慶典活動等,要開展專項審計與治理,重點審查有無為了比排場、講闊氣而超預算支出,追加預算是否為業務管理所必需,是否巧設名目虛列支出以達到中飽私囊之目的。對審計中發現的違法亂紀現象應予以披露,維護預算紀律。

從人員構成上看,既要有學校內部的監督,還要引入獨立的第三方外部審計,隻有內外結合,才能標本兼治。學校應當建立由監察處、審計處負責,包括主要領導、教工代表、學生代表、退休職工代表的內部監督隊伍,對本校“三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同時,還應引入獨立的第三方審計機構來從事這項工作,從而使民主監督真正發揮其最大功效,使監督更加客觀、公正。

2.建立問責與績效考評相結合的製度。開展問責與績效審計是對“三公”經費進行審計監督的根本要義所在,所以必須建立嚴格的問責機製。《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應當將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幹部崗位責任考核內容。”據此建議學校上述內部監督機構對“三公”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分析、考評,在此基礎上製定出完善的績效考評體係。嚴格查處違規開支,對違規人員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並給予一定的處罰,同時對優秀的部門和個人應給予獎勵。這樣,在“三公”經費的管理上能夠變外部壓力為自我施壓,變“我要浪費”為“我要節約”,增強降低“三公”經費的動力,從而建立“三公”經費公開的長效機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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