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內部控製信息披露探討
內部控製
作者:黃金曦 高齊升
【摘要】文章從科斯定理的推廣定義入手,結合2011年我國滬市上市公司內部控製信息資料,分析了上市公司內部控製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指出了投資者和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市場監管者以及上市公司對內部控製信息披露的需求。在此基礎上運用科斯定理的推廣定義構建了一套上市公司內部控製信息披露體係,以期利用雲計算的優勢,充分發揮內部控製信息的價值。
【關鍵詞】科斯定理;內部控製;信息披露
一、推廣的科斯定理及其定義
科斯在1960年研究“社會成本問題”時提出了狹義的科斯定理思想,即“如果交易成本為零,那麼無論初始權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過市場交易實現產量最大化”,但其本人從未將該定理形成文字。1960年斯蒂格勒在其論著《價格理論》中首次使用“科斯定理”一詞,並將之表述為“……在完全競爭條件下,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相等”。張五常在《關於新製度經濟學》中提出了科斯定理的三種表述。第一種表述是:“產權的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必要前提。這是標準意義上的科斯定理。”第二種表述是:“如果產權被清晰地界定,且所有的交易成本為零,那麼,資源的利用效率與誰擁有產權無關。”第三種表述是:“如果權利能被清晰地界定且交易成本為零,那麼帕累托條件(或經濟效率)將能夠實現。”高鴻業教授在其《西方經濟學》教材中將科斯定理定義為:“隻要財產權是明確的,並且其交易成本為零或者很小,則無論在開始時將財產權賦予誰,市場均衡的最終結果都是有效率的。”由以上定義可以看出科斯定理是盡力把有害的外部效應最小化,其途徑就是明確產權的分配,使外部成本內部化。
在此,筆者綜合以上各種表述,給出科斯定理的推廣定義:“如果通過權利的明確分配,使外部成本順利地內部化,那麼就能夠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
二、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控製信息披露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據2011年上交所資本市場研究所年報專題小組的分析顯示,該年上交所共有933家滬市上市公司在年報中披露了其自身內部控製建設基本情況,其中656家公司表示已經設立了內部控製體係建設部門,占全部公司數的70.3%,較2010年同比增長20%左右。上交所資本市場研究所認為“絕大多數公司已建立起符合自身特點的內控製度,體係建設取得顯著成效”。但是目前我國內部控製信息披露體係尚處於起步階段,《企業內部控製基本規範》作為我國的“薩班斯法案”雛形還未發展成熟,具體實施過程中顯露出諸多問題。
(一)信息披露簡單,缺乏實質性內容
所有公司在談及“內部控製的缺陷及其整改情況”時,均表示自身的財務報告內部控製不存在重大缺陷。首先,對於內部控製建設情況,隻是作一般的陳述,缺少實質性的內容,仍有流於形式、應付監管的嫌疑,部分公司披露的“無用”信息過多,既沒有突出自身的個性化特點,也沒有顯露內控係統中存在的問題和缺陷;其次,對“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及“一般缺陷”的認定標準和具體劃分不清楚。
(二)內容格式不統一,可比性不強
因為《企業內部控製自我評價指引》、《上市公司內部控製指引》等隻是對上市公司內部控製自我評價報告的內容作了框架性的規範,而未對披露信息的詳盡程度作出統一要求,所以上市公司在進行內部控製信息披露時內容格式不統一,對各要素的信息披露詳細程度也不一致,導致信息使用者在使用信息時缺乏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