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章 溝通事情,應使用郵件(1 / 1)

裝修公司小趙還是新人時,接手了一項工程。對方公司委托他發的一批貨無法申報,小趙將這一情況用電話方式向對方告知說明,並聲明如在固定時間內不能將貨物的材料備齊,耽誤了工作進程由對方承擔一切責任。

起初對方答應馬上準備材料,可一直到指定時間過去,對方卻依然沒有動靜。再三催促下,對方依然隻是推脫。最後,因為貨物無法申報,對方老板投訴小趙工作不利。雖然,小趙將事情的前因後果向老板做了反映,但因沒有憑證,損失隻能由公司承擔。

事後老板告訴他,對於這類客戶,隻打電話是行不通的。應該事先給對方發送 E-mail 告知,並將內容再發送至其主要負責人,以防對方推脫責任。

這件事情告訴我們,工作上應時刻留有“後手”。做任何事情,都應有“跡”可尋,以避免因對方的無理抵賴,而造成己方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