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式農村金融機構的功能應該回歸和強化
正式農村金融機構在成立之初,其宗旨是服務於農村經濟的發展。但是隨著經濟的轉軌,這些機構的功能也在悄悄的發生著變化,由最初的“輸血”功能演變為後來的“抽血”功能,給農村特別是寧夏農村發展造成了很大的負麵影響。鑒於此,為了促進寧夏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有效解決寧夏“三農”問題,不僅必須使正式農村金融組織回歸到服務農村的功能上來,而且還要對這一功能進行強化。改變其主營存貸款的單一功能,使它們的功能逐漸擴展到現代金融領域,比如,結算、同業往來、信息谘詢以及信用卡服務等。讓正式農村金融組織具有現代意義上的金融機構的特點,以便滿足農村經濟的多樣化需求。
(二) 賦予非正式金融組織合法的地位
正式農村金融組織的功能回歸和強化,在某種意義上來講隻是對其功能扭曲的一種糾正,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製度變遷。根據製度經濟學原理,製度變遷能否實現,取決於選擇的路徑是否改變了既有的製度結構,是否開拓了製度選擇的集合以及製度的空間。因為一種創新的製度安排,隻能從可供選擇的製度安排集合中挑選出來。製度選擇的集合越大,製度變遷成功的可能性越大。寧夏農村金融製度變遷的路徑如果隻在現有的農村金融框架和利益結構中進行選擇,那最多是做些“技術性的改進”而已。
金融製度結構反映了金融資源的各種配置關係,金融製度運行本身並不僅僅依賴於某些有形的經濟部門(如銀行等),而且還依賴於很多經濟部門(包括家庭、企業等)之間的市場聯係與資金交易關係的確立。因此,寧夏農村金融製度變遷的主要內容是農村金融資源的配置關係。顯然,這意味著我們在選擇寧夏農村金融製度變遷路徑時,就要在現存製度框架之外去尋找答案,即賦予非正式金融組織合法的地位。從理論上講,寧夏農村金融製度的變遷需要多種金融產權形式的並存。因為,製度變遷的本身就是不同的產權之間進行競爭與重新界定產權邊界的過程。在隻有一種金融產權(正式農村金融產權)的情況下,不管人們作何努力,都不會出現令人滿意的農村金融製度變遷的結果。在此情況下,寧夏農村金融製度變遷最多是在現存的製度結構和利益框架內進行一些修補,而不會從根本上形成真正意義上的變遷。允許和鼓勵非正式農村金融組織發展,是寧夏農村金融製度變遷的要害之處。因為作為一種製度選擇的一個增量,它具有完整的、明晰的和可交易的產權。而且它還是“輕裝”上陣,沒有太多的曆史“包袱”,製度創新的餘地大。根據製度經濟學理論,金融製度的實質是金融運行的規則,金融運行的規則又內生於金融產權交易,金融產權交易本身又是不同金融產權主體之間“私人利益”的衝突過程。
因此,發展非正式金融組織並鼓勵其產權交易對於確立寧夏農村金融製度變遷的路徑具有重要意義。首先,在完善的正式農村金融製度遲遲不能夠建立的時候,非正式農村金融製度的確立能夠有效地彌補正式金融製度所留下的空白點。其次,當非正式農村金融組織以合法化的身份進入到農村金融領域參與競爭時,對正式金融的功能回歸和強化有著促進作用。最後,非正式農村金融製度的合法化,能把在國家和地方政府控製之下的農村金融供求的強製性均衡轉變為在市場機製調節下的自發均衡,從而降低農村金融交易的成本和費用,提高西北農村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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