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時,駕駛員應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多數車上危險報警閃光燈與前小燈和尾燈並用,為黃色或紅色。夜間還應打開車大燈和防霧燈,以增強危險報警信號。將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是指車行道以外的路肩、緊急停車帶或者道路的外麵。
如果車輛無法行駛,駕乘人員又無法推動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時,除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外,還要在車後設置警告標誌。警告標誌是指隨車攜帶的白底、紅邊、紅色歎號的反光標誌。該標誌規定每車必須配置攜帶。一般來說,在高速公路上,警告標誌應設置在停車後方150米以外之處,以提示後續車輛注意。當故障車無法移動妨礙交通或者駕駛員自行不能聯係救援車輛時,應迅速聯係交警請求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