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車輛停放,是指駕駛人離開車輛,一般不受停車時間限製,不妨礙交通、相對長時間的停留,必須在停車場或準許停放車輛的地點依次停放;不得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放。機動車停放時,需關閉電路,拉緊手製動器,鎖好車門。
臨時停車,是指車輛在非禁停路段,在駕駛人不離開車輛的情況下,靠道路右邊按順序方向的短暫停留。汽車在停車場以外的其他地點需臨時停車時,還必須注意以下事項:(1)按順行方向靠道路右邊停留,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妨礙交通時須迅速駛離。
(2)車輛沒停穩前,禁止開車門和上下人;開車門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3)在設有人行道護欄的路段、人行橫道、施工地段、障礙物對麵,不得停車。
(4)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5)公共汽車站、電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隊門前以及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車輛外,不得停車;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車站以外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6)在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不得停車。
車輛停放時,不僅要注意選擇安全的、法規允許的停放地點,還要注意做好停放時的安全防範措施,以防發生意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