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章 法治政府--陽光政府(3 / 3)

2.簡析

“三公”經費一直是人民群眾心中的一個謎。政府公布“三公”開支體現了我國建設陽光政府的努力,體現了政府對人民群眾知情權的保障,實際上也是遏製權力腐敗和社會不正之風的有益嚐試。這一做法給民主監督創造了一個重要平台。正如《人民日報》所說:三公經費公開釋放了一個政府打造“陽光政府”的積極信號,也是政府身體力行貫徹信息公開條例的實際步驟,不僅讓公眾對陽光政府有了更多期待,也對法治政府有了更多憧憬。

1.相關鏈接

(1)立法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黨和政府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問題。早在1995年就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在此基礎上,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7月8日國務院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安全法是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為了從製度上解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問題,更好地保證食品安全而製定的。

《食品安全法》分十章一百零四條,內容包括總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食品檢驗、食品進出口、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自2009年6月1起施行。該法明確了國家領導、地方政府負總責的食品安全監管體製,規定了食品安全製度框架,包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機製,食品安全標準製定、發布體係,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機製,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機製,餐飲環節的監管機製,國家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製度等。2010年2月,我國設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為盡可能地消除分段監管的弊端,解決在現實生活中遇到的各種監管扯皮問題,各地人民政府也分別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來負責協調本地區的食品安全問題。

(2)行動

地溝油專項治理:為有效解決“地溝油”回流餐桌問題,切實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2010年7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公布了《關於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意見》,緊接著2010年9月至10月,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結合督導檢查食品安全整頓工作,對各地開展的“地溝油”整治情況進行督導檢查。2011年9月,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公室、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在全國部署開展嚴厲打擊“地溝油”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更是在全國掀起了打擊地溝油的風暴,同月公安部指揮偵破一起跨14省製售食用地溝油特大案件,嚴厲打擊了違法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

徹查瘦肉精:根據CCTV等媒體報道,河南省孟州市等地養豬場采用違禁動物藥品“瘦肉精”飼養生豬,有毒豬肉流入濟源雙彙食品有限公司,隨後國務院派出聯合工作組徹查“瘦肉精”事件。2011年11月,河南省人民法院審理59起“瘦肉精”案,114人涉案。其中,判處“瘦肉精”製售者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77人,其中判處死緩1人、無期徒刑1人、9年以上有期徒刑9人、5年至9年有期徒刑20人、3年至5年有期徒刑23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23人;判處生豬養殖戶36人,其中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下至拘役的29人、緩刑7人。2011年4月28日,湖南省嶽陽市雲溪區截獲一箱含苯乙醇胺A的小包營養素,經查,該營養素為“瘦肉精”新品種。2012年3月1日,湖南省嶽陽市雲溪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震驚全國的“新型瘦肉精案”,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單位龍海市海新飼料預混有限公司罰金100萬元;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蔡某、黃某等5人12年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追繳被告單位龍海市海新飼料預混有限公司違法所得163萬元,上繳國庫。

2.簡析

食品安全生產、流通、加工、餐飲保障關係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身體健康。近年來,媒體接二連三爆出瘦肉精、蘇丹紅、毒奶粉、地溝油、皮革奶等食品安全事件,部分百姓甚至感到“沒什麼可吃了,吃什麼都不安全”。2009年2月2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被稱為“我國食品監管法製化進程中的重要裏程碑”。北京大學法學院薑明安教授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食品安全法》的作用體現在四個方麵:確定統一的監管標準;完善風險評估機製與召回製度;強化安全事故的處理方式;加強食品安全事故的法律責任。他認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迅速,但在經濟發展的同時,少部分人道德感淪喪,良心泯滅;地方政府發展理念落後,官員依舊熱衷於單純GDP的增長,忽視民生發展。食品安全涉及各個部門,具體製度的製定落實需要一個過程,解決食品安全問題,還需全社會加強對民眾的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使整個社會形成一種強烈的道德感和誠信氛圍。

《食品安全法》的頒布和各種專項治理行動的開展是保證食品安全的重要舉措,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改善民生的高度關注。食品安全所麵臨的形勢依然十分嚴峻,發案數量居高不下,一些不法分子頂風作案,影響極其惡劣。鑒於此,《刑法修正案(八)》以從嚴懲處的刑事政策為指導,對食品安全犯罪的相關條文作出重大修改(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處罰起刑點從“拘役”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司法實踐依法嚴懲此類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

麗水泡皮“美容師”被判刑

2011年3月,王某在浙江麗水市市區汽車東站後麵的臨時棚內開設一家加工廠,加工、生產泡皮,然後拿到府前菜市場銷售或批發給景寧菜場的一個商戶。為了使泡皮的顏色好看、不易腐爛,王某指使員工在加工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過氧化氫,俗稱雙氧水。

2011年10月31日,麗水市工商管理局執法人員在王某開設的加工廠當場查獲上述用雙氧水浸泡的泡皮218斤,經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檢測院抽樣檢測,該批泡皮殘留過氧化氫93.6mg/kg。至案發時,王某經營的加工廠累計生產並銷售用雙氧水浸泡的泡皮1151.52斤,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4489.3元。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同時,加工廠的員工也分別被判緩刑。

三、如何對待法治社會政府角色的轉變

蘇州大學政治與管理學院副教授餘敏江對南京市公民參與意識狀況曾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對於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公民是否願意“擔任人大代表參政議政”的調查中,有41.6%的公民表示“比較願意”,3.2%的公民表示“很願意”。但也有15.2%、37.8%與2.1%的公民對這兩種說法表示“無所謂”、“不太願意”或“很不願意”。當問到公民“是否願意參加政府舉辦的各種聽證會(如價格聽證會)”時,有46.4%的公民表示“比較願意”或“很願意”,41%的公民則表示“無所謂”,此外有9.7%與3%的公民則表示“不太願意”或“很不願意”。

對於“我會主動關心南京市政府的重大舉措(如構建和諧南京等)”這種說法,有54.4%的公民表示“比較同意”或“非常同意”。但也有近一半的公民對這兩種說法表示“無所謂”、“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而對於“為了有效監督公共政策的執行,我必須在平時多參與公共事務”這種說法,則分別有38.1%和12.4%的公民表示“比較同意”或“非常同意”;但也分別有26.6%、18.4%與4.5%的公民對這種說法表示“無所謂”、“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

此外,對於“我樂於和我周圍熟悉的人討論國家和社會最近發生的大事”這種說法,有50.3%的公民表示“比較同意”,5.1%的公民表示“非常同意”;表示“無所謂”的有18.6%;表示“不太同意”和“很不同意”的則分別有24%和1.9%。對於“我的意見對當地公共事務的決定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力”這種說法,則隻有24.4%的公民表示“比較同意”,9.2%的公民表示“非常同意”,35.8%的公民表示“無所謂”;表示“不太同意”與“很不同意”的分別有23.8%與6.9%。而當問到公民是否同意“我關心時事的程度越高,越能促進社會民主化”這種說法時,則有近半數的公民表示“比較同意”或“非常同意”。對於“我是我居住地方的主人,這個地方的大事小事我都得關心”這種說法,也是半數左右的公民表示“比較同意”或“非常同意”。

南京市公民政治參與意識的現狀可以歸結為以下兩點:其一,當前公民參與意識不斷增強。主要表現為:參與意識在南京市公民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參與意識已涉及整個政治過程,既有對決策過程的參與意識,也有對執行過程的參與意識,還有對決策和執行進行監督過程的參與。其二,南京市公民對某些公共事務不參與的行為也仍然存在,公民參與態度消極與參與意識冷漠現象仍有一定程度的存在。例如對於“我樂於和我周圍熟悉的人討論國家和社會最近發生的大事”、“我關心時事的程度越高,越能促進社會民主化”、“我是我居住地方的主人,這個地方的大事小事我都得關心”這些說法,有半數左右的公民表示“比較同意”或“非常同意”,但仍有半數左右的公民表示“不太同意”或“很不同意”。

2011年2月,溫家寶總理在英國接受《金融時報》采訪時曾強調,中國政府今後將盡力讓人民群眾更高程度地參與政府活動,適應後者不斷提高的政治參與積極性,讓其通過參與民主管理去實施監督,製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政策原則上都要公開聽取意見,由“部門製定”轉向“民主製定”。中國今後還將進一步拓寬人民群眾的訴求表達渠道,人大,政協,司法,信訪,接待,人民團體,以及傳統媒體和網絡媒體等渠道,都將被疏通拓寬,以保障人民的表達權。在我國法治社會建設中,政府必將會開放越來越多的途徑,鼓勵公眾參與政府事務、監督政府是大勢所趨。對於政府而言,鼓勵公眾充分參與政府的立法和政策製定,是提高政府決策民主化、科學化水平,以及政府工作透明度與公信力的基本程序要求。近年來,我國已經開辟了大量公眾參與政府事務的途徑,諸如開通網上舉報電話、開通中紀委舉報網站、領導上網與網民溝通等。在良好的社會民主法治氛圍中,公民應當增強政治使命感和社會責任感,認識到自己對於國家民主政治發展的責任,關心國家政治的發展,增強對我國民主政治的信賴度,從而形成強烈的政治參與意識,廣泛參與國家政治生活中來。

公眾參與政府事務應當選擇適當的參與途徑,否則,事倍功半。以行政複議途徑為例,2011年3月,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中指出,要在深入研究把握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和成因的基礎上,更加注重依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特別要完善行政複議製度,加大複議糾錯力度,充分發揮行政複議作為解決行政爭議主渠道的作用。2010年,我國縣級以上各級政府不斷完善行政複議工作機製,提升行政複議能力,提高行政複議案件辦理的質量和效率,及時糾正了大量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有效保護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據了解,國務院2010年共收到行政複議申請814件,完成695件,有力發揮了行政複議“渠道暢通、案結事了”的功能。

近年來,互聯網成為中國公民行使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的重要渠道。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最新發布的《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當前,微博作為新興的自媒體平台,受到網民的強烈推崇,用戶數呈現出“爆發”式增長。2011年上半年,我國微博用戶數量從2010年的6311萬快速增長到1.95億,半年增幅高達208.9%,微博在網民中的使用率從13.8%提升到40.2%。微博等新興媒體的快速發展,使民意表達有了新通道,公共治理有了新平台。這樣一個“微時代”的來臨,給網絡問政增加了許多需要麵對的新課題。網絡問政是群眾“問事於政府”與政府“問計於人民”的有機統一。隨著“微時代”的來臨,整個社會網絡化生存的特征日益明顯。網民熱捧網絡問政,是希望通過網絡反映的問題得到領導批示,更為關鍵的是批示能否落實,問題能否得到解決。各級政府官員應當積極順應時代潮流,在利用互聯網了解民情、彙聚民智的過程中,將網絡問政模式科學化、製度化、縱深化,使網絡民意最終在現實的公共決策和政策執行過程中有效展現。

“民告官”,是行政訴訟或行政官司的俗稱。在法治社會,公眾一方麵參與政府事務、監督政府,另一方麵要受政府行為約束,但當政府行為侵害公眾合法權益的時候,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複議或者向法院起訴,甚至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屬於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隻要符合上述條件,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都有對其合法權益保護的救濟功能。但兩者有區別,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製度,由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進行複議,複議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做出決定的活動。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定程序與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做出裁決的活動。對於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除了複議前置的情形,二者其實並沒有前後的問題,隻是當事人的選擇問題,選擇了複議就是暫時排除了訴訟,對複議不服的才可以進行訴訟,選擇訴訟就等於徹底排除複議。當事人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維權方式,以達到預期的維權效果。

行政複議的具體程序

行政複議程序是行政複議申請人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至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的各項步驟、形式、順序和時限的總和。行政複議程序是行政複議行為的重要環節,也是行政複議合法、高效進行的重要保證。行政複議的具體流程:

一、複議申請

申請人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二、複議受理

1.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2.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麵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複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行政複議

1.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2.複議機關自複議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複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麵答複,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複議機關法製工作機構進行書麵審查,必要時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提出複議意見,報經複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通過。

5.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複議申請,複議同時終止。

6.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的,經複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並書麵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8.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四、執行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2.申請人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