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我國構建法治政府的進展
1999年11月,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全麵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2004年3月,國務院發布《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建設法治政府的奮鬥目標,爭取經過十年左右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我國法治政府的總體要求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要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認真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進一步加大《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實施力度,以建設法治政府為奮鬥目標,以事關依法行政全局的體製機製創新為突破口,以增強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提高製度建設質量、規範行政權力運行、保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為著力點,全麵推進依法行政,不斷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為保障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發揮更大的作用。
近年來,我國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已經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
(1)法治政府製度框架初步形成。我國出台了《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複議法》、《公務員法》、《國家賠償法》、《行政監察法》、《審計法》、《行政強製法》等多部規範政府行為的法律,形成了以行政組織與人員法、行政行為與程序法、行政監督與救濟法為框架的法治政府製度框架。
(2)政府及工作人員的法治意識初步形成。隨著建設法治政府的推進,全國各地區、各部門積極開展學法、遵法、守法、用法活動,法治氛圍逐漸形成。政府工作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也越來越重視運用法律意識和法律手段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政府依法行政逐漸從外在要求轉化為內在標準。這些法律意識都將成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政府的強大動力,也是法治政府建設的基石。
(3)政府行使權力日漸規範。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成為各級政府的行為準則和常態模式。政府機構設置、人員編製管理逐步規範化。行政審批製度改革步伐加快,政府應急機製、製度不斷完善。
(4)政府工作人員程序意識日益增強。《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等規範行政程序的法律規定明確,行政程序越來越健全,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在執法中更加注重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政府工作人員程序意識日漸增強。
(5)行政權力監督和行政問責力度明顯加強。各級政府自覺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和人民法院監督,審計、監察等監督的作用以及新聞媒體和社會輿論監督的作用不斷加強。各級政府大力推行政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得到了人民群眾的廣泛支持和擁護。
盡管我國法治政府取得了如此輝煌的成就,我國在建設法治政府的道路上仍然障礙重重。原發改委主任馬凱曾撰文《加快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政府》指出,我國建設法治國家麵臨的障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一是,行政法律製度有待進一步完善,立法質量需進一步提高。二是,政府職能轉變還不到位,體製性障礙尚未徹底消除。三是,行政程序有待進一步健全,一些行政決策不講程序甚至違反法律。四是,行政執法問題仍然突出,亂作為、不作為甚至濫用權力的現象仍然存在。五是,行政監督和問責力度不夠,一些行政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糾正和懲處。六是,一些政府工作人員權為民所用的理念尚未樹立,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不強。當前,我國推動法治政府建設任務依然很繁重,時間也很緊迫,還需要進一步努力。
行政法典三部曲
《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強製法》並稱為“行政法典三部曲”。《行政處罰法》主要解決的是亂處罰問題。《行政許可法》主要解決的是亂審批問題,《行政強製法》主要解決的是亂強製問題。
《行政處罰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來,對於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持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各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實施。
《行政許可法》於2003年8月27日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的貫徹實施,對政府管理工作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這種影響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麵:其一,有利於促進政府管理理念的更新,確立以民為本、公開透明、誠實信用、權責一致等管理理念;其二,有利於促進政府管理方式的創新,真正把政府不該管的事交給企業,市場、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減少政府不必要的事前審批;其三,有利於促進政府職能的根本性轉變,使政府職能切實轉變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上來。
《行政強製法》於2011年6月30日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並於2012年1月1日施行。在《行政強製法》頒布之前,行政強製實踐中存在著“散”和“亂”的問題,行政強製的設定主體比較散,法律可以設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中央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也可以設定,甚至少量的政府規範性文件也設定。實施當中也比較亂,因為沒有統一的行政強製法,在實踐當中實施主體、程序等沒有嚴格的限製,行政強製權容易被濫用(國務院法製辦副主任袁曙宏解釋)。該法明確了設定和實施行政強製的原則,規範了行政強製的種類、設定權限、實施主體和實施程序,為規範行政強製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袁曙宏表示,從本質上講,行政強製法更多的是規範、限製行政機關的行政強製權,同時也是依法保障行政機關的行政強製權。
《行政強製法》的通過,標誌著我國對行政權力的限製、公民權利的保障構成了完整的法律體係。
在法治社會,公民有知曉政府信息的權利以及政府有應公民要求公開相關信息的義務。政府應當在民眾的監督之下行使權力,否則失去監督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而公眾對權力的監督猶如陽光,是政府最高的防腐劑。
1.何謂陽光政府
陽光政府實際上就是透明的政府,實行政務公開,使人民充分享受知情權和監督權。作為社會信息最大的擁有者和控製者,政府信息的公開與共享,能夠確保每個公民和組織最大限度地利用政府信息資源,保證政府機構有效、公正、透明地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2010年8月27日,溫家寶總理在國務院召開的全國依法行政工作會議上所作的重要講話中強調:“全麵推進政務公開,使公開透明成為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項基本製度。”“凡是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會公開。要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社會公益事業等領域的信息公開。政府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設支出、行政經費支出預算和執行情況都要公開透明,讓老百姓清清楚楚地知道政府花了多少錢、辦了什麼事。麵向社會服務的政府部門以及醫院、學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事業領域,都要全麵推進辦事公開製度。”溫總理的講話深刻揭示了陽光政府的內涵,陽光政府就是信息最大限度公開的政府。
2.政府信息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是推進政務公開的有效載體,也是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的有效方式。從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起,我國開始推行政務公開等各項公開製度的試點工作。2006年1月1日,中央政府門戶網站就正式開通,到2006年底,國務院74個部門建立新聞發布和新聞發言人製度,中央政府以身作則,信息公開逐漸深入人心。
從1998年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法治化作為立法研究課題立項,到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實施,其所走過的“十年破冰”曆程,體現了我國建設陽光政府的決心。依據該《條例》,除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外的政府信息,原則上都應向社會公開。各級行政機關必須按法定的重點範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公民、法人等也可以根據自身需要申請獲取政府信息。如果政府部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的義務,公民、法人可以通過舉報、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途徑予以監督和追究。《條例》實施四年來,我國各地區、各部門強化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機製,統籌推進政務服務建設,信息公開工作呈現全麵推進、逐步深入、健康發展的良好態勢,目前全國80%縣級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門已建立了門戶網站。政府新聞發言人製度亦在中央各部委和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全麵建立起來。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須公開的政府信息
(1)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4)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5)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6)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7)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8)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9)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麵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10)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11)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3.我國陽光政府推行的四項重要製度
這四項製度包括:重大決策聽證製、重要事項公示製、重點工作通報製、政務信息查詢製。重大決策聽證製主要目的是為了進一步完善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製,規範重大決策行為,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其實施形式主要是各種聽證會。重要事項公示製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行政重要事項要公開透明運行,向人民群眾公示。重點工作通報製主要目的是進一步提高行政機關工作的透明度,通過重點工作通報,推動政府各項工作的落實,提高政府公信力。政務信息查詢製主要是政務信息要方便公眾獲取,以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各個政府部門都應公布政務信息查詢電話和投訴、信訪、舉報監督電話。
安徽省合肥市實施行政處罰案件群眾公議製
2010年6月4日,安徽省合肥市政府出台《合肥市行政處罰案件群眾公議製度實施辦法(試行)》。通過從全市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有關社會團體中選取,市直機關和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單位推薦,向社會公開招募等方式招募公議員,對一些涉及自由裁量權行使的行政處罰案件,經群眾公議團開會討論後方可實施。這是合肥市為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而推行的製度。2010年以來,合肥市采取先試點、再推廣的方式,探索建立了行政處罰案件群眾公議製,開創了群眾參與行政處罰工作的先河,對於規範行政執法行為、防範廉政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公議製的核心是行政執法權的“陽光”運行。截止2011年9月,除部分不宜進行群眾公議的單位外,安徽省合肥市共有39家行政單位製訂了實施方案,召開群眾公議會議60多次,公議案件180多起。合肥市開展的行政處罰案件群眾公議製,深化了行政執法體製的改革,創新了群眾監督行政執法行為的新模式,防止了執法過程中的腐敗,對於科學有效地防範廉政風險具有深刻啟示。
二、典型事例分析
1.相關鏈接
據國務院法製辦公室“法製網”的報道,2011年是寧夏回族自治區青銅峽市人民政府重點建設項目最多、拆遷量最大的一年。青銅峽市政府部門依法解決和處理拆遷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的主要做法是:
(1)堅持輿論先導,宣傳形式立體化。一是從全市6個部門抽調機關幹部,登門入戶,向群眾進行反複的宣傳解釋拆遷法規政策。二是通過在拆遷現場、街道辦事處、村頭路口、村兩委製作版麵、懸掛標語廣泛宣傳,出動宣傳車巡回播放拆遷法規政策,廣造聲勢,形成濃厚的拆遷氛圍。三是發放《致居民群眾一封信》、《拆遷公告》等。通過多種形式,努力把思想工作做在前、做上門、做到家、做到位,使政府和群眾之間少一點誤會,多一些理解;少一點隔閡,多一些融洽;少一點分歧,多一點和諧。
(2)堅持依法操作,拆遷行為規範化。一是政府成立重點項目政策法規組。要求拆遷辦牽頭,全麵負責該組的各項工作,確保整個拆遷工作規範運作,合法有序進行。二是加強對全市重點項目部工作人員專題培訓。重點學習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行政法規規章,強化依法拆遷理念,增強依法行政意識。三是嚴格執行拆遷程序。每個項目從辦理拆遷許可到公示、評估、聽證、補償、拆除、建設等環節,都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四是嚴把拆遷補償資金關。市政府從監察、審計等部門抽調專人,依法加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確保資金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和專款專用,並及時向被拆遷人足額發放。通過嚴格執行拆遷法規,全市每個拆遷項目都做到了“四合法一到位”,即項目合法、程序合法、主體合法、補償標準合法和補償資金到位。
(3)堅持調解裁決並用,拆遷安置人性化。一是對群眾反映的拆遷信訪問題,做到不推不拖、不扯皮,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責任製,確保群眾反映的問題得到妥善解決。二是對漫天要價,提出無理要求,拒不搬遷的被拆遷人,及時申請市建委依法進行行政裁決。三是慎用強製措施。針對裁決後仍拒絕搬遷的被拆遷人,市政府依法申請辦理了《強製拆除決定書》。依法送達後,工作人員仍然堅持耐心細致地做工作,多次登門動員,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努力把強製拆遷戶數降到最低,最終實行強製拆除的隻剩3戶,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矛盾,減少了社會不穩定因素。四是堅持拆遷安置人性化。在拆遷安置方案的製訂上,既有利於促進城市建設,又以人為本,尊重被拆遷人的利益;妥善解決好部分困難、弱勢群眾的實際問題,為他們及時解決低保救助、就業創業、子女入學、就醫等問題,最大限度地保證困難家庭基本的居住生活條件,使群眾拆得順心、搬得安心;對一些采取回遷安置方式的舊城區改造項目,市政府跟蹤督促建設單位盡快進行安置房建設,解除被拆遷戶的後顧之憂。
2.簡析
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新拆遷條例”)。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新拆遷條例”開宗明義指出,“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新拆遷條例”以取消行政強拆為標誌,宣布野蠻暴力拆遷的終結。條例呈現出統籌兼顧、公平補償、陽光征收的鮮明特征,從中我們可以看到立法者力圖找準公益維護與私權捍衛契合點的努力。新拆遷條例采用列舉式明確了“公共利益”的範圍,明確了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範圍。寧夏青銅峽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破解拆遷難題的做法,值得各地推廣。
1.相關鏈接
所謂“三公”經費是指,財政撥款開支的出國(境)經費、車輛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
2011年8月3日,《人民日報》發表《“三公”經費公開意義非凡的“第一次”》一文。該文指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三年多來,陽光政府建設成績有目共睹。2011年3月23日,國務院決定,公開“三公”經費支出情況;5月4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研究部署進一步推進財政預算公開工作;6月30日,財政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決算報告:2010年中央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三公”支出合計94.7億元。截止2011年7月30日,98個中央部門中,除外交部、國務院港澳辦和僑辦以涉密為由尚未公布外,其餘95個部門均已公開。2011年11月21日,國務院法製辦公布《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要求將“三公”經費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製其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
中央政府以身作則,地方政府也逐漸在政府信息公開中將“三公”經費情況向全社會通報。2011年4月1日,北京市財政局首度公布了北京市公車數量,7月21日公布了2010年市級黨政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陝西、上海、廣東、山東、四川、河北、天津等省市或地區也逐漸開始將地方“三公”經費開支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