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章 法律至上--法治信仰(3 / 3)

齊玉苓與被告陳曉琪均是被告滕州八中的90屆應屆初中畢業生,當時同在滕州八中駐地滕州市鮑溝鎮圈裏村居住,二人相貌有明顯差異,齊玉苓在90屆統考中取得成績441分,雖未達到當年錄取分數線,但超過了委培生的錄取分數線。當年錄取工作結束後,被告濟寧商校發出了錄取齊玉苓為該校90級財會專業委培生的通知書,該通知書由滕州八中轉交。而陳曉琪從被告滕州八中將原告齊玉苓的錄取通知書領走。陳曉琪以齊玉苓的名義在濟寧商校就讀,陳曉琪在濟寧商校就讀期間的學生檔案,仍然是齊玉苓初中階段及中考期間形成的考生資料,其中包括貼有齊玉苓照片的體格檢查表,學期評語表以及齊玉苓參加統考的試卷等相關材料。1993年,陳曉琪從濟寧商校畢業,自帶檔案到委培單位中國銀行滕州支行參加工作,1993年,陳克政利用陳曉琪畢業自帶檔案的機會,將原齊玉苓檔案中的材料抽出,換上自己材料。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齊玉苓所訴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侵犯姓名權、受教育權一案,存在著適用法律方麵的疑難問題,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研究後認為,當事人齊玉苓主張的受教育權,來源於我國《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本案事實,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並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01)25號司法解釋批複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憲法》第四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2001)法釋25號批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於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賠償上訴人齊玉苓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7000元,被上訴人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於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賠償上訴人齊玉苓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按陳曉琪以齊玉苓名義領取的工資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費後計算,自1993年8月計算至陳曉琪停止使用齊玉苓姓名時止;其中1993年8月至2001年8月,共計41045元),被上訴人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上訴人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於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賠償上訴人齊玉苓精神損害費50000元;駁回上訴人齊玉苓的其他訴訟請求。

2.簡析

齊玉苓案是我國首次憲法司法化的法律判決,亦有中國21世紀憲法第一大案之稱。本案由於首度引用憲法法條進行判決,在我國法學界造成很大反響,司法界、學術界、媒體多稱此案為“憲法司法化第一案”。從此案的發生經過看,對於齊玉苓而言,關鍵之處在於法院是否支持其關於受教育權被侵犯的訴求,因為這決定了齊玉苓可以得到的賠償數額。按照初審法院、二審法院對待侵權賠償救濟的方法,若法院不予支持(恰如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所為),齊玉苓隻能得到其姓名權的損害賠償,即精神損害賠償;若法院予以支持(恰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所為),齊玉苓就可以得到一切與其受教育權被侵害有著因果關係的物質損失、精神損失。然而,由於《民法通則》沒有規定受教育權,而此案又是一個民事訴訟案件,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故而認為法律的適用是疑難問題,向最高人民法院請求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於是作出了上述《批複》,認定陳曉琪等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享有的受教育權。此案的公正裁決,有利於對公民憲法權利的保護,更有助於樹立憲法權威。本案使得憲法規定的權利得以落到實處,有助於公眾加強對憲法和法律的信任,形成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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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誌剛,男,1976年生,湖北黃岡人,2001年武漢科技學院畢業。2003年3月17日,任職於廣州市達奇服裝公司的孫誌剛因未能提供暫住證,被送往廣州收容遣送中轉站,次日又被送往廣州收容人員救治站,在這裏孫誌剛遭遇毒打。3月20日,孫誌剛在該救治站死亡。經鑒定證實,被害人孫誌剛係因背部遭受鈍性工具反複打擊,造成背部大麵積軟組織損傷致創傷性休克死亡。5月18日,孫誌剛的遺體在廣州被火化。

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報》刊登《一大學畢業生因無暫住證被收容並遭毒打致死》一文。整個事件在社會各界引起巨大震動,各界人士呼籲嚴懲凶手並呼喚社會公平正義。5月14日,許誌永、俞江、滕彪三位法學博士以普通公民身份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建議。5月23日,著名法學專家賀衛方、盛洪、沈巋、蕭瀚、何海波等聯合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就孫誌剛案及收容遣送製度實施狀況依照《憲法》啟動特別調查程序。

6月5日至6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喬燕琴等12人傷害(致死)孫誌剛一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主犯喬燕琴被判處死刑;第二主犯李海嬰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其餘十名罪犯胡金豔、喬誌軍、李文星、何家紅、韋延良、李龍生、呂二朋、張明君、周利偉、鍾遼國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無期徒刑。6月9日,涉案的原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輝,原廣州市腦科醫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張耀輝,原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負責人彭紅軍,醫生任浩強,護士鄒麗萍、曾偉林等6人,以玩忽職守罪,被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和白雲區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至3年。6月10日,涉案的其他23名違反黨紀政紀的有關責任人員分別被給予黨紀、政紀嚴肅處分。6月2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刑事裁定書終審裁定孫誌剛案維持原判。

2003年6月20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第381號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7月21日,國務院民政部門發布《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民政部令2003年第24號),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2.簡析

孫誌剛案經媒體披露後在法學界引起了巨大波瀾,法學界展開一場關於“良法”之治的大討論。應當說,當時孫誌剛案所適用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難以稱上“良法”,是導致孫誌剛之死一案的重大製度缺陷。學者上書提出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建議,其中心有三點:一是收容遣送製度有違法治精神,應予廢除。二是《收容遣送辦法》違反了《憲法》和《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應予改變或撤銷。三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盡快啟動違憲審查機製。另外全國人大代表建議修改《收容遣送辦法》,增加錯誤收容賠償機製;五位法學家也提請人大啟動特別程序調查孫誌剛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牛龍雲在《瞭望》雜誌上撰文指出,“孫誌剛事件”和三博士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事件,也許將被記入中國依法治國的曆史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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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4日,《法製日報》報道了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郝勁鬆(男,1972年出生,山西忻州人)對法律的執著追求。2005年,郝勁鬆被《環球財經》雜誌評選為“2004年構建經濟和諧十大受尊崇人物”。其入選理由是:郝勁鬆以火車餐車無發票侵犯乘客合法權益為由,把北京鐵路分局起訴到了法院,為打破行業“霸王條款”起到了一定作用。郝勁鬆認為:“法律是我的工具,我想用這個工具改變社會上的一些不合理的東西。雖然當今社會上不合理的現象很多,我不可能全部都改變,畢竟我隻是一個普通的公民,但是我會盡最大的努力,改變一個是一個。”

2005年2月5日,郝勁鬆乘坐北京西開往太原的N275次列車。途中,他先後在列車上購買了水果、紀念卡和襪子,共消費人民幣60元整。三次購物時,他均向列車服務人員索要發票,但列車服務人員都稱沒有發票,於是韓勁鬆將鐵路局告上法庭。2005年6月9日,北京鐵路運輸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該案,被告北京鐵路局向原告郝勁鬆補開六十元正式發票。

2006年4月27日,郝勁鬆買到漲價的火車票,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鐵道部2006年春運漲價不開聽證會程序違法。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書麵裁定不予立案。郝勁鬆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6年9月1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06年10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12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郝勁鬆敗訴。12月7日,郝勁鬆上訴。20天之後,鐵道部發言人宣布,2007年春運漲價幅度將在1月中下旬公布。2007年1月7日,郝勁鬆在《檢察日報》發表致鐵道部部長的公開信,要求停止春運漲價。2007年1月10日,鐵道部發言人宣布,春運火車票今後不再漲價。

2.簡析

像郝勁鬆這樣勇於依法維護自身權利的公民,在實施依法治國、公民法治意識日益提高的中國已經越來越多。隨著我國法治社會建設的推進,公民的法律意識有了顯著提高,越來越多的公民在遇到糾紛時,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權益,依法維權已成為眾多公民維權的首選。此外,國家也日益重視並采取了多種手段對公民進行法製教育和法律普及,鼓勵提倡公民通過法律渠道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可以說,“依法維權”的時代已經來臨,全社會已經形成了一種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的法治氛圍,這種氛圍有助於增添公民依法維權的信心和勇氣。

三、如何提升自身的法律素養

隨著我國法治社會建設水平逐漸提高,人民群眾對法律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人民群眾的維權意識不斷增強,對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期待越來越高,對享有更多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的呼聲越來越強烈。法律將越來越廣泛地運用於我們的現實社會關係中。在現代社會,公民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律素養,才能立足社會。法律素養是指認識和運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質。一個人的法律素養如何,是通過其掌握、運用法律知識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識表現出來的。

法律信仰的基礎是社會公眾知法。“法律作為一種行動指南,如果不為人知,而且也無法為人所知,那麼就會成為一紙空話”。隻有知法才能守法,才能判斷他人行為的合法與否,形成自身的價值判斷,在此基礎上形成對法律的信仰。

法律實際上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知識門類。如果想全麵係統地學習法律,則先要從理論入手,學習憲政理論、法理學、法史學、刑法學、民法學、國際法學等重要學科的理論基礎,還要研讀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國際法等各部門法的具體規定,同時還要結合法律實踐,思考吸收學習的理論。因此,真正學好法律需要花費很大的精力。法律知識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製定法中關於規則的知識,即所謂的法律條文體係;二是法律學問中關於原理的知識,即所謂的法律原理或法律理論。一般意義上的學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條文,同時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適用的法律原理。對於普通老百姓,以下兩方麵法律知識是必須掌握的:一是我國公民的主要權利和主要義務。公民隻有知曉法律規定的基本權利,才能在權利受到侵害時維護自身權利;也隻有明確自身義務,才能依法履行義務,不會因不知曉義務而受處罰。二是基本的法律常識,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學會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並能明確法律的邊界。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識能驅動公民積極守法。法律意識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觀念、法律理論、法律信仰等要素構成,是人們的法律觀點和法律情感的總和,其內容包括對法的本質、作用的看法,對現行法律的要求和態度,對法律現象的評價,對自己權利和義務的認識等。公民隻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識,才能使守法由國家力量的外在強製轉化為公民對法律的權威以及法律所內含的價值要素的認同,從而就會嚴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權利和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就會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權利和自由;就會積極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和爭議,自覺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就會主動抵製破壞法律和秩序的行為。因此,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識能驅動公民理性守法,實現建設法治社會的目標。

講法律是前提。在行為時依據法律判斷是否合法。如果屬於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則屬於違法,要承擔法律責任;法律鼓勵的就屬於合法;而法律並未明確禁止的屬於中性的行為,在行為時要注意是否符合道德等社會規範。

講證據是依據。證據是能夠證明案件客觀事實的材料,法律規定證據要具備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合法性,證據的形式、內容和獲得方式必須合法;二是真實性,證據必須是客觀真實的,不得偽造,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三是關聯性,證據必須與案件有實質性聯係,能夠證明案件的某些情況。公民在思考和處理法律問題時要依據證據,不得隨意言行,否則要承擔相應責任。

講程序是方式。程序就是法律所規定的公民實施法律行為的方式和過程,主要是告訴人們在實施法律行為時,應當先做什麼、後做什麼以及如何做事情。違反程序往往得不到客觀公正的結果。因此,程序錯誤也可能導致實施法律錯誤。

講法理是緣由。法理是法律實施的理由,是具有法律上說服力的論證。講法理是社會秩序的支撐。公民應當在運用法律的過程中注意對法理的理解和運用,否則難以深入理解法律,甚至難以接受法律實施的後果。

不能因“有法律依據”而漠視生命

6月14日23時許,在合肥市桐城路與紅星路交口附近,一個水很淺的觀賞水池內發生悲劇。一名疑似喝了酒的中年男子不慎麵朝下跌入其中,因無法翻身,最終溺水身亡。有人曾試圖將他救起,卻被一名路人勸阻,“不要破壞現場,應立即報警。”結果急救人員趕到後,男子已不幸身亡。急救人員連稱遺憾,“如果有人將他拉起,排出體內積水,或能救下一命”。

“別破壞現場”是一句典型的法律用語,經常使用於執法和司法的場合,對及時查明案件事實,完整收集各種證據,尋找還原事件真相,有著舉足輕重的意義。在此案中,“別破壞現場”這句極為重要的法律警示語,雖然反映了普通公眾法律意識的增強和對執法機關的尊重,但是它絕不能優先於保護生命。換句話說,就是在事故或者案發現場出現人員受傷,生命健康受到嚴重威脅時,應當把拯救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而不能為了“保護現場”而置人的生命於不顧。

現代法治是以人為本、權利本位的法治。人的生命健康相對於財產或其他利益總是處於絕對優先的地位。公共管理、行政執法、公正司法和公眾守法,都必須把保護人的生命健康放在非常突出的位置上,不得以任何理由漠視人的生命。這是現代法治的核心價值,在我國的整個法律體係中都有充分的體現,特別是在一些與公民生命健康權益密切相關的幾部重要法律中,如《刑法》、《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都體現了現代法治的這一核心價值。具體來說,刑法民法中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製度,《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製度的建立以及發生交通事故若有人員傷亡要求車輛駕駛人和交警應先搶救受傷人員的規定等,都是人的生命健康優先的具體體現。

對照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和基本精神,以“不要破壞現場”為由而置人的生命安危於不顧,並不是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而是對法律精神和基本價值取向的誤解,也是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的片麵理解。雖然發生在合肥市的一句“別破壞現場”斷送一條性命的悲劇是一個極端事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它提示我們,一部分人對生命的敬畏遠遠不夠,對法律的理解很是支離破碎,亟須更加有力的生命教育和更加有效的法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