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章 法律至上--法治信仰(2 / 3)

1.有法必依

有法必依就是製定出來的法律必須嚴格實施。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這隻是萬裏長征走完的第一步。實際上,確保法律的實施,做到有法必依,其難度要高於做到有法可依。很顯然,如果製定出來的法律沒有人遵守,法律的權威將蕩然無存,整個社會的法律信仰也將受到損害。實踐中,有法不依的事例仍然存在,如個別官員規避法律尋求無障礙辦事,個別上訪者以纏訪、鬧訪等方式代替尋求正規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前者助長了長官意識和人治思想,同時也打開了權力尋租的方便之門,導致腐敗滋生;後者則破壞了法律的權威,以不正規的解決方式代替正規的解決方式,嚴重影響了社會管理的有效性,無論是官員規避法律還是上訪者尋求法外途徑,均動搖了我國法治社會的根基,導致法治社會離我們漸行漸遠。

2.執法必嚴

執法必嚴指的是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在執行法律時要“嚴”。此處的“嚴”一個意思是要求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在對一切違法犯罪行為都要認真辦理,不容許放縱任何一個違法犯罪分子,也不可以冤枉一個無辜者,即要做到不枉不縱。另一個意思是要求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程序實施法律,不營私舞弊、徇贓枉法、徇情枉法,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當然,嚴不代表嚴厲,更不意味著對違法犯罪分子要嚴懲,而是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客觀、公正地實施法律,同時應當采取各種執法形式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近些年,“執法難”的問題已成為法治社會建設過程中一個巨大的障礙。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就全國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答《人民法院報》記者問時指出,“中央為解決‘執行難’問題曾於1999年專門下發11號文件,從那時到現在十年時間,‘執行難’問題沒有得到明顯的改善”。2008年11月19日,由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牽頭,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國務院辦公廳等19個中央部委參加組織的全國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正式拉開序幕。到2009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截至2007年底,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執行案件中,債務人有財產或部分財產而未能執行的難案還有33萬多件。通過集中清理工作,到2009年10月,2007年12月31日前受理的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基本執結。全國累計執結有財產案件333369件,執結標的額約3430億。集中清理期間,全國共執結六類重點案件220680件。實現執法必嚴是一項複雜的係統工程,需要協調社會的各個方麵,同時這項工作的開展也事關整個社會法治意識的形成和我國法治社會的最終實現。

3.違法必究

違法必究是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體現,也是法律權威的保障。違法必究要求任何組織、個人隻要是違反了法律就必須受到追究,不允許任何人有淩駕於法律之上或超脫於法律之外的特權而免於追究。在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無論身份、地位、民族、黨派、宗教等因素,隻要存在違法行為,就應當受到相應的處罰。實際上,違法必究主要是增強法律的強製力,進而樹立法律權威和尊嚴。近些年,我國對違法犯罪追究力度不斷加強,以確保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最高人民檢察院查處2009年全年共立案偵查各類職務犯罪案件32439件41531人,立案偵查貪汙賄賂大案18191件、重特大瀆職侵權案件3175件;查辦涉嫌犯罪的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2670人,其中廳局級204人、省部級8人;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年共立案偵查各類職務犯罪案件32909件44085人,其中,立案偵查貪汙賄賂大案18224件,同比增加0.2%;查辦涉嫌犯罪的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2723人,其中含廳局級188人、省部級6人;201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嚴肅查辦貪汙賄賂等職務犯罪,全年共立案偵查各類職務犯罪案件32567件44506人,其中貪汙賄賂大案18464件,涉嫌犯罪的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2524人,其中廳局級198人、省部級7人。

在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被雅典民眾大會判處極刑,其學生柏拉圖等人不滿法庭判決,要救出蘇格拉底,但蘇格拉底堅持判決對他已經生效,法庭作出的裁決應當遵守,因此出於對法律的信仰,蘇格拉底堅持服從判決。後世常用“蘇格拉底之死”來詮釋對法律的信仰。法律信仰實質上是整個社會各種主體對法律的一種根深蒂固的認同感,是對法律的信任和推崇。伯爾曼教授在《法律與宗教》一書中指出:“法律隻有在受到信任,並且因而並不是要求強製力製裁的時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統治者無須處處都依賴警察,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傳統,這種傳統又根植於深切而熱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還是生活終極目的和意義的一部分。”在法治社會中,法律信仰有著極強的社會心理基礎。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聖經”。然而,由於長久以來我國受人治傳統影響,缺乏形成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礎,對法律信仰的錯誤認識成為阻礙著我國法治社會進程的重要因素之一。

1.破壞法律信仰的錯誤認識

(1)法律工具論

“法者,治之具也。”中國自古將法律視為治理的工具。在我國現實生活中,無論是政府官員還是社會公眾中持“法律是一種工具”論者仍不占少數。他們將法律視為一種任人擺弄的物件或任人玩弄的工具。他們參與法律、實施法律、遵守法律隻是為滿足自己的某些利益。法律對其有利就遵守法律,法律對其不利則任意踐踏法律。當然,在任何一個社會,法律都有其作為工具而存在的意義。在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法律應當給社會公眾、政府治理提供好處或便利,也要保障社會公眾的自由和權利。否則,法律喪失了這種工具價值,誰還願意相信法律?尤其是對我國這樣一個法治根基較差的國家來說,必須讓公眾在遵守、實施、運用法律的過程中切實得到好處、方便,才能引導公眾逐漸地認同法律、遵守法律乃至形成法律信仰。

在法治社會,法律需要政府來貫徹實施。政府應當是法律實施的工具。相反,如果將法律當成政府治理社會的工具,那很容易偏離甚至違背法律的精神和要求。將法律僅僅視為工具不是現代法治社會的理念。為加快我國法治社會建設步伐,必須破除這種觀念。反對法律工具論,一方麵能夠保障社會公眾的自由和權利;另一方麵有利於限製公權力,使得法律真正為社會主體帶來利益,進而在全社會形成尊法、崇法的良好氛圍。

(2)法律不如人情論

在某種意義上,中國是“人情社會”。人情本意指人的感情,人之常情,後來引申為人與人的情分,也指交情。講人情原本沒什麼錯,畢竟人有七情六欲,有感情,講情分也是可以理解的。在一個過分講人情的社會中,不可避免會滋生腐敗。有的官員受賄的“起點”隻是一條煙、兩瓶酒、些許人情而已,而後收“人情禮金”成為不少貪官斂財的重要手段。

人情社會中起關鍵作用的是情,而法治社會中起關鍵作用的是法。因此,人情社會與建設法治社會背道而馳,其不可避免地會影響社會的公平公正。在現代社會中,隻有賦予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才能規範社會秩序,有效約束社會主體的行為,促進經濟社會有效、健康發展。實現從人情社會到法治社會的轉型至關重要,關係到社會的和諧穩定。隻有認識到這一點,才能在改革開放的大潮中占據主動,才能創造公平公正的社會環境,才能有助於全社會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圍。

(3)唯法律強製論

很多人遵守法律是懾於“法律以國家機器為後盾的強大的強製力”。法律的威嚴來源於其強製力。然而,在法治社會,國家強製力不是法律得到實施的動力,強製力在法律實施上的作用實際上是很有限的,單純依賴國家機器很難保障法律的實施。因為國家資源和管理能力是有限的,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不可能都依賴法律獨有的強製力去實現規製,達到秩序。因此,法律不能也不可能完全依賴國家強製力得到實施。在法治社會,法律得到遵守、實施,依賴的是公民對法律的信仰。

2.全社會法治觀念大洗禮--普法

法律信仰形成的基礎和前提是全民對法律的深入了解。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了中宣部、司法部《關於向全體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識的五年規劃》。隨後,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相關決議,全民普法開始。25年來,我國實施完成五個普法五年規劃。

(1)“一五”普法。從1986年至1990年,該階段以“十法一條例”(《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兵役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合同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為主要學習內容,截至1990年,“一五”普法結束時,全國有7億多人參加了普法學習,占普法對象總數的93%,“一五”普法初步填補了廣大公民法律知識的空白。

(2)“二五”普法。從1991年至1995年,該階段以普及憲法和兩百多部專業法作為重點,推動了各層次、各行業的依法治理,普法工作開始逐漸向法治實踐的方向延伸。到1993年底,全國有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了依法治理工作;由黨委、人大、政府作出決議並製訂實施方案,正式提出並開展了依法治市的省轄市、地級市已達113個,縣級市120個,約占全國城市總數的40%;約有600多個縣(區)正式開展了依法治理工作。

(3)“三五”普法。從1996年至2000年,該階段將普法工作的最終目標確定為“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普法工作開始走上法製化、規範化管理的軌道。一支具備較高法律素質的專、兼職結合的法製宣傳員隊伍已經形成,全國總人數達到700多萬。有25個省、自治區成立了省級普法講師團,成員700多人,全國地市、縣級成立的普法講師團成員有61000多人,法製宣傳教育從此有了高素質的宣講骨幹隊伍。

(4)“四五”普法。從2001年至2005年,該階段提出了“兩個轉變、兩個提高”(努力實現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質的轉變,全麵提高全體公民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的法律素質;實現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轉變,不斷提高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的工作目標,標誌著法製宣傳教育工作開始進入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5)“五五”普法。從2006年至2010年,該階段提出了“兩個增強、三個提高”(進一步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進一步增強公務員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進一步增強政府和社會組織依法治理的自覺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務社會的水平)的主要工作目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全麵建設小康社會提供了有力的法製保障。

2011年4月2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做出《關於進一步加強法製宣傳教育的決議》,要求從2011年到2015年在全體公民中組織實施法製宣傳教育第六個五年規劃。這一階段的主要目標是通過深入紮實的法製宣傳教育和法治實踐,深入宣傳憲法,廣泛傳播法律知識,進一步堅定法治建設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方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提高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促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推動形成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環境。

在將近三十年的普法曆程中,黨和國家采取各種形式針對領導幹部、普通職工、農村居民普遍開展普法活動,廣泛開展法律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活動,普及法律知識,提升全社會法治意識。國家將每年的12月4日定為全國法製宣傳日,國家法製宣傳陣地也日益壯大,全國省地級電視台開辟法治欄目的就有260多個,建立普法網站300多個,電子顯示屏、樓宇電視、移動電視、手機報等等新的平台也不斷湧現,在法製宣傳中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越來越多的人主動學法用法,參與法治實踐,有效地提高了全民族的法律意識水平,在相當程度上減少了法盲違法的現象,全社會的法治氛圍日漸濃厚。

3.法律信仰如何形成

法律信仰的形成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較長的曆史積澱、文化熏陶和一個係統的法治工程支撐。總的來說,形成法律信仰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法律體係逐步科學、健全

法律是國家、社會意識的產物,有一個逐漸完善的過程。人們依據不健全的法律,自身的權利很難得到周延保護,也就不利於法律信仰的形成。我國真正重視法製建設的時間還很短暫,盡管我國已經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係,但是我國的法製體係尚不成熟,現有的立法尚有可完善的空間,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這也是任何一個法治社會形成過程中必然經曆的階段。

(2)法製宣傳教育深入人心

2011年4月2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法製宣傳教育的決議》中指出:“現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已經形成,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製建設史上的重要裏程碑,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標誌。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形成後,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任務更為突出、更加緊迫,對加強法製宣傳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實際上,通過廣泛的法製宣傳教育,通過進一步增強法製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使得法律深入人心,對於形成法律文化,進而形成法律信仰意義重大。

(3)權利意識勃興

在法治社會,法律的一個重要職能就是對權利提供保護。權利意識意味著公眾能夠清楚自身擁有的權利,並能夠在自身權利受到侵害時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身權利。權利意識勃興是形成法律信仰的基本條件,法律信仰有反過來強化權利意識。相反,如果缺乏對權利的訴求,也就無法產生對法律的要求以及以法律維權的願望,自然也無法產生法律信仰。而當人們缺乏法律信仰時,遇到權利受到侵害也不願訴諸法律,久而久之也就對法律規定的權利持有漠然的態度。

(4)司法公正的實現

司法公正對法律信仰的形成至關重要。實踐中,司法不公現象對司法權威造成一係列的負麵影響。社會上“打官司就是打關係”、“官司才進門,雙方都托人”等民間順口溜,充分反映出普通民眾對司法裁判結果的懷疑態度。近年來,由於對生效判決不滿而引發的涉訴信訪問題也越來越嚴重。以北京市為例,2007年北京市政法係統涉訴信訪的問題中,與法院有關的就占到74.7%。

培根對於司法不公的危害深惡痛絕。他曾指出:“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起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隻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判決則把水源汙染了。”隻有司法是高度公正的,人們才能對司法產生信賴和尊重。即古人所說的“公生明,廉生威”。如果司法不公,裁判缺乏公信力,司法權威便無從談起。因而,司法工作要始終堅持以公正和效率為主題,以實現公平和正義為目的,做到司法公正,充分保障人民的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

二、案例分析

1.相關鏈接

1990年的夏天,山東省棗莊市滕州鮑溝鎮圈裏村17歲的姑娘齊玉苓參加中考,預考通過後,她按照要求進行了體檢。7月份,她又參加了全省的統考。到8月初,學校張榜公布了錄取名單,齊玉苓沒有看到自己的名字。直到1999年,聽朋友說朋友工作的銀行也有一個齊玉苓,姓和名跟她都一樣。經過仔細調查,齊玉苓發現,那個已經是銀行儲蓄所主任、已為人母的“齊玉苓”就是原圈裏村黨支部書記陳克政的女兒陳恒燕(現名陳曉琪)。其實陳恒燕早在自己預考落選之後就開始了冒名齊玉苓的行為。沒資格參加統考的陳恒燕已用齊玉苓的名義取得了鮑溝鎮政府的委培合同,偷偷拿走了她的錄取通知書,搖身一變,成了“齊玉苓”,上了齊玉苓考上的濟寧商校。1999年1月29日,齊玉苓在家人的幫助下將陳恒燕、山東省濟寧商業學校、滕州第八中學、滕州市教委等推上棗莊中級法院被告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