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宣傳立法
公眾參與立法有利於立法獲得廣泛的社會基礎,使法律規範得到公眾的認同,從而有利於法律規範的實施。公眾參與立法,不僅僅是一次意誌表達的過程,而且是一次深入人心的普法過程。它不僅能使法律規範更好地體現人民的意願和要求,維護人民的利益,而且能夠向民眾普及法律理念。在公眾參與下產生的法律規範,容易獲取社會公眾的認同和擁護,至少能夠促使公眾更好地理解法律規範。
實踐中,各種公眾參與的形式在我國立法活動的各個方麵和環節均有所體現,根據立法的一般程序,這些形式主要有以下表現:
1.在立法規劃的製定上,公眾參與立法的主要形式有:公開征集立法項目,允許單位或個人向立法機關提出有關立法項目建議。如:2002年8月,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在全國首次作出決定,向社會長期公開征集立法項目和法規草案稿,以聽取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立法規劃製定後,立法機關還將其在各種新聞媒體上公布,使公眾能夠及時了解立法的動態。
2.在立法提案和立法起草階段,有立法提案權的國家機關,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經常召開各種類型的座談會,征集有關單位、群眾和專家學者的意見,以及允許公民、利害關係人和團體等以適當的方式發表意見,讓社會各界闡述對法律提案或草案的看法,以便更加廣泛地彙集民意。一般情況下,事關人民切身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立法,立法機構往往把立法草案全文在報刊上加以公布,在收集公眾的意見以後,立法起草機構加以修改,最後才形成正式法律草案,再提交立法機關討論、通過。
3.在草案審議階段,常見的公眾參與立法的方式有:一是聘請立法顧問,對草案進行論證。立法機關從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及司法部門中聘請法學專家和實踐工作者擔任其立法顧問,邀請他們參與立法,對草案中的疑難問題進行研究,提出論證意見;二是公開征求對草案的意見。將草案在有關報紙、網站上公布,征求公眾的意見;三是書麵征求有關部門和人員對草案的意見。將草案及有關立法說明資料寄給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專家學者,征求他們的意見;四是召開座談會。在立法過程中,隨時根據需要舉行座談會,邀請與草案有利害關係的部門、人員及法學專家參加,以使各方麵的意見特別是不同意見都能得到反映;五是一些地方立法允許公民申請旁聽常委會會議,旁聽提案人關於草案的說明;六是舉行立法聽證會。有關部門就重大的、與廣大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且有關各方存在較大爭議的立法事項舉行立法聽證會,公開聽取各方麵的意見,為立法機關審議法律規範提供依據。如,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在全國就《個人所得稅法》中的工薪所得的減除費用標準問題舉行立法聽證會,直接聽取公眾和有關方麵的意見。《個人所得稅法》最終將個人工薪所得減除標準由原草案的1500元提高到1600元。此舉是全國人大在公眾參與立法方麵進行的有益探索。
4.在法律規範實施階段,采取的公眾參與立法的方式有:舉行監督聽證會公開聽取公眾對法律規範實施情況的意見以及對法律規範修改的建議,以了解法律規範實施情況和反映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便適時對法律規範進行修改、清理或廢止等,從而完善立法。
2006年4月,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在武昌召開立法聽證會,就《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城管條例草案”)立法“零距離”傾聽公眾意見。
1.透明通暢的聽證通道
4月初,湖北省人大常委會為了暢通聽證渠道,曾就聽證時間、聽證內容和聽證方式在省內主要媒體上“廣而告之”:《湖北日報》刊登了聽證公告,《楚天都市報》、《楚天金報》、湖北電台、楚天電台、湖北電視台、湖北電視經濟頻道連續發布了聽證消息;《湖北日報》、湖北人大信息網、湖北地方法規信息網公布了“城管條例草案”,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4月3日-13日,湖北省人大常委會設兩部電話專線受理“城管條例草案”立法聽證會報名。由於城管條例涉及千家萬戶,因此從發布立法聽證公告到報名截止日的短短十天時間裏,上百人打來電話谘詢,68人報名參加聽證會。最小的隻有18歲,最大的74歲,他們代表了社會多個層麵。報名者中有武漢市民,也有孝感、隨州、襄樊、荊州、黃岡、天門等地的市民;有工人、律師、高校學生、離退休幹部,也有執法人員。報名者中有39人申請參加陳述,29人申請參加旁聽。對聽證的內容,有的持讚同意見,有的則提出不同意見和修改建議,工作人員一一作了記錄。
2.麵向市民的立法聽證
4月21日上午,來自社會各方麵的17名聽證陳述人(68名自願報名者中根據報名順序、報名所持主要觀點和理由、代表性、與聽證事項的關聯性等原則遴選確定的)走進了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室。其中退休人員4人,教師1人,學生3人,經商人員2人,職員3人,執法人員2人,律師2人,具有較廣泛的代表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秘書長、省人大法製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負責人等作為聽證人與市民代表麵對麵。
除5名向社會征集的報名旁聽者參加旁聽外,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法規工作室、研究室、立法顧問組和有關專門(工作)委員會的負責人,省交通廳、公安廳、衛生廳、工商局、環保局的有關負責人參加了旁聽。
聽證會上,聽證陳述人圍繞聽證主題,各抒己見,暢所欲言,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許多陳述人還遞交了書麵材料。來自省政府法製辦、省建設廳的法規草案提案人代表不時被要求回答有關問題。陳述人發言的內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麵:
(1)建築物上物品如何擺放
“草案”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和重點地區的建築物的屋頂、陽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或者堆放影響市容的贅加物品,平台、陽台內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護欄的高度。
有的陳述人認為,草案中“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概念模糊,在老城區中這一問題尤為突出,建議授權縣級人民政府劃定本行政區域內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的範圍,並予以公布,為具體行政執法提供依據,也起到告知廣大市民的作用。平台和陽台屬於居民的私人空間,他們有自由布置其物品的權利,造成危害後果的可根據《民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理。堆放物品是否超過護欄高度也很難判斷,環衛部門無權上門檢查,建議隻作引導性規定,修改為:“平台、陽台內的物品應安全整齊擺放,避免危及行人安全。”此外,對什麼是“贅加物品”應有便於操作的規定,要充分考慮市民晾衣曬被的正常生活必須。
(2)進城不潔車輛怎樣清洗
“草案”第十五條規定,車輛進入市區前,車身不清潔的,應由駕駛人員自行衝洗除塵或到衝洗站衝洗除塵。
有的陳述人認為,對進城車輛車身是否清潔應有明確的標準。從湖北省目前情況看,一些中小城市特別是經濟落後城市沒有設立進城車輛清洗站,不具備清洗條件。此外,要考慮垃圾車等特種行業車輛以及下雨天等特殊情況。建議對進入大中城市的車輛和縣級市市區的車輛區別對待。
(3)規定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是否可行“草案”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
有的陳述人認為,對單位和個人傾倒垃圾作出規定,可以減少環衛工人的工作量,有利於執法單位監管,有利於垃圾分類,有利於美化城市環境。但傾倒垃圾的時間不宜作硬性規定,應充分考慮居民生活、學習、工作的便利。為降低環衛工人勞動強度,建議收撿垃圾時間根據氣候作靈活規定。如夏天垃圾容易腐爛,早晚各收一次;冬天則可以考慮放寬周期。
(4)能否禁止在市區飼養家禽家畜
“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在城市市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食用鴿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有的陳述人認為,在城市市區內飼養家禽家畜,不僅影響環境衛生,影響交通秩序,而且容易傳播病源,采取限製措施十分必要。“草案”的規定在大中城市比較可行,但在縣城現階段還不現實,可考慮隻對家禽家畜散放、散養的作出相關規定。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考慮到武漢市等城市周邊家禽家畜飼養的現實,建議將狗、貓、牛等列入家禽家畜範圍,以防止侵害居民安全。
根據《湖北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聽證規則》的規定,省人大法製委員會將在聽證會後對聽證陳述人的意見、建議進行認真整理,寫出聽證報告,報省人大常委會,作為審議和修改法規草案的重要依據。
3.以民為本的“陽光立法”
立法聽證,充分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老百姓從中感受到了實實在在又直接關係自身利益的民主。作為聽證會旁聽人員的全國人大代表洪可柱說,立法的活力和源泉在於人民,任何法規脫離了便民、利民的原則都是沒有意義的。聽證中的激烈交鋒凸顯了立法民主,拉近了立法機關與公眾之間的距離,增強了立法的親和力和民意基礎。同時,此次立法聽證也顯示,立法聽證已經成為一種行之有效的民主宣傳、民主教育的課堂。
正如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朱純宣所說,民主立法是現代法治精神的集中體現。他希望通過召開聽證會等舉措,進一步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的渠道,推進立法的科學化和民主化,使立法更科學、合理和貼近實際,反映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
安徽省合肥市杏花鎮農婦薑廣元獲政府立法建議獎據新華社報道,家住合肥市杏花鎮的農村婦女薑廣元在報紙上看到安徽省政府向社會公開征集2007年度立法項目建議後,根據自己調查了解的情況,提出了加強職業技術教育和培訓的立法建議。她沒有想到的是:安徽省政府將製定職業技術學校促進辦法列入2007年底地方性法規立法計劃。薑廣元的這條立法建議也因為有采用價值、實用性強,被評上安徽省立法建議獎。普通農婦主動向政府法製部門提出立法建議,得到有關部門的認可,並受到表彰和獎勵,這雖然隻是一個個案,但從這條新聞事實裏折射出的內涵,卻給我們有益的啟示。
一個識字不多的普通農家婦女,能夠通過向政府提出立法建議的形式,表達自己的權利和利益訴求,這既反映了這些年來我國公民教育特別是普法教育取得的實際成效,也表明隨著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發展,群眾對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的參與意識、對權利和利益的保護要求,正呈現著越來越積極的發展趨勢。積極主動地適應這一發展趨勢,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人民當家做主的各項權利,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客觀要求,也給各級政府部門如何進一步提高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能力提出了新課題。
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部門主動適應群眾民主法製意識不斷增強和政治參與積極性不斷提高的趨勢,深化政務公開,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開放度,對涉及有關公共事務的決策、政策和措施予以公開,並以多種形式不斷推進公眾對公共事務決策和執行過程的參與,引導公眾依法表達自己的意願、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安徽省堅持“開門立法”的理念,公開向社會征集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項目,就是一個成功的舉措。此舉不但有效地保證了立法的公正性,杜絕了把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的不良傾向,也順應了普通群眾民主訴求,拓展了群眾民主權利的內涵,大大改進了政府機關的工作。
如此立法,順應民意、貼近民心、凝聚民力,從而真正做到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