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9日,某檢察院以李、張二人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為由,對該案兩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的處理意見。在訴訟過程中,兩名犯罪嫌疑人均寫了“認錯書”,檢察官對被害方違法占地的行為也進行了批評教育,對於行政執法部門不及時處理該占地糾紛而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不作為行為提出了檢察建議。不起訴後,案件雙方當事人對檢察機關的處理比較滿意,對檢察官的釋法說理表示信服,相關機關單位對檢察機關的處理表示認同,收到了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統一的良好執法效果。
2.簡析
某檢察院在辦案中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給我們以如下幾點啟示。
啟示一:要正確處理嚴格執法與服務大局的關係。嚴格執法是政法機關的重要使命,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要內容之一。嚴格執法的根本目標是保障和服務大局,在處理二者關係時,一方麵,不能不顧大局去“發揮”職能。作為執法機關,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辦案才能真正為大局服務。如本案在對待違法占地問題時,檢察機關考慮到占地雖然沒有審批,但也是為了響應政府號召,與政府簽訂有發展經濟責任書,政府部門知情等實際情況,沒有對該錯誤作法律追究,隻是批評教育了相關當事人。另一方麵,要正確理解服務大局中的“大局”二字。這個大局是保障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大局,而不是從地方和部門的局部利益出發,以犧牲社會公正為代價搞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嚴格執法是真正講大局的體現。如果拋開法律標準而把地方利益作為“大局”,國家利益就會被破壞,是本末倒置。從長遠利益來看,對法治的損害也就是對大局的破壞。在本案的處理中,如果檢察機關認同一些領導提倡的“不惜一切代價發展經濟,隻要是上項目促發展,即使在程序上違點法也是正常的”等觀點,將何某不辦理用地手續就違法占地的行為視同“先上車後買票”,那麼國家對土地的管理法律規範將遭到破壞。因此,在執法中,政法部門應當做到既嚴格執法,又服從和服務於發展這個第一要務,為全麵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
啟示二:要正確處理檢察獨立與黨的領導之間的關係。目前,我國由於檢察機關人財物管理受製於檢察係統之外的資源,對檢察官獨立辦案產生了某些不利影響。檢察機關作為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在行使法律監督權時應當依法獨立。檢察官隻有忠於國家的法律,而不是聽命於地方政府的旨意,才是正確把握了“黨的領導”這一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才能正確處理檢察獨立與黨的領導二者之間的關係。這就要求,檢察官要擔當起法律守護人的責任和義務。檢察官的法定性義務要求,對於權傾一時的高官與無權無勢的平民必須履行平等的追訴和息訴義務,這裏尤其要強調後者。本案在處理中,檢察官沒有照顧鎮政府發展經濟的迫切要求和對村幹部違法占地的保護請求,而是果斷地對違法占地行為作出了否定性評價,對推牆事件作了去罪化處理,體現了對“黨的領導”這一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正確把握。
啟示三:應當處理好公正執法與執法為民二者之間的關係。法律是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和意誌的體現,嚴格執法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和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從根本上說,政法機關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是由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所決定的。檢察官在履行職責中應當以發現案件真實、維護公平正義為最高追求,並確保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在本案訴訟中,檢察官不僅調查走訪了涉案的幹部群眾,而且充分聽取了廣大村民的意願,不僅查明了不利於被告人的“推牆”行為,而且發現了有利被告人的“違法占地在先”事實。在得到“絕大多數村民反對占用該地建設彩瓦廠”的調查結果後,檢察官緊緊抓住“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這一犯罪本質特征,對該案作出了不起訴處理,使該案的處理既體現了公平正義的執法觀,也詮釋了執法為民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1.相關鏈接
2009年的雲南“躲貓貓”事件,警方將死於看守所的青年李蕎明的死因解釋為做遊戲而死,引起輿論嘩然。雲南省委宣傳部為此組織了“網友調查團”以查明真相。這是公民觀察團首次出現在國人視線。
2010年浙江溫州樂清縣蒲岐鎮村幹部錢雲會被車輛碾壓致死,當地村民及輿論普遍相信錢死於謀殺,當地政府經查將其確認為普通的交通事故。事發後,國內網民先後組織了三個公民獨立觀察團(由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教授於建嶸領銜的“學界公民樂清觀察團”、“許誌永觀察團”和“王小山觀察團”等)前往事發地,實現“求真相”的破冰之旅,以化解官民互不信任的困局。
2.簡析
“法治”不僅是一種依法辦事的原則,而且意味著全體民眾共同守法、崇法和護法的社會狀態。也就是說,法治社會不僅要以完善的法律體係作為前提條件,還要有普遍的公民意識作為人文基礎。雲南省委宣傳部對2009年的雲南“躲貓貓”事件所組織的“網友調查團”是官方組織和招募的產物,而“樂清”事件觀察團則來自民間力量的自發組織。相比之下,後者更能體現第三方中立立場,有人因此還認為公民觀察團昭示著我國公民意識的全麵覺醒。盡管這些“維權領袖”、“意見領袖”的言論對於公民意識的覺醒有一定啟蒙作用,而我們更應關注的是公民意識對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作用。在法治社會,法治秩序的形成有賴於法律製度的內在價值和公民意識的作用,它是一種內在自覺、普遍有效的理性秩序。社會成員通過對法律價值的認同和內化,使法律規範由外在規則轉化為內在價值準則,將法律視為個體存在並獲得安全保障及處理社會關係的準則,進而形成尊崇、信賴、依靠和服從法律的積極守法行動。公民意識通過對社會價值規範的整合產生了社會凝聚力,從而為法治秩序提供了信仰基礎。重塑公民意識,充分發揮公民意識的功能是法治社會進程中的關鍵環節。而“公民觀察團”,雖然是民意自發的產物,作為中立第三方的介入,有助於緩和局勢,為衝突雙方建立理性溝通渠道,但這隻是少數“維權者”的自發行動,並不能算是公民意識的全麵覺醒,當然它對於公民意識覺醒的啟蒙作用是不可忽視的。基於公民意識對於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作用,我國應該通過多種途徑加強對公民意識的培養。
三、如何在法治社會中不斷提升公民意識
自改革開放尤其是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民主法治進程不斷加快,諸如程序意識、參與意識、平等意識、權利意識、民主意識等公民意識有了很大提升,特別是在地震、洪水等災害麵前,民間所迸發出來的公共理性、參與激情和生命倫理,日益彰顯出我國公民意識的逐步覺醒。同時,公民開始有意識地利用憲法、法律所規定的自治製度、聽證製度、信息公開製度、參與立法製度以及批評建議製度等,積極地參與國家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現代法治社會的形成,不僅需要“良法”,還需要全體公民對“良法”自覺的、普遍的遵從。這種意識的“自覺”具有很大的內在驅動性,因此要加快我國法治社會建設,就必須加強公民主體意識、權利意識、參與意識、平等意識、理性意識、社會責任意識等現代公民意識的培育和依法辦事行為習慣的養成。
我國公民要明確認識到自己是社會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主體,是有獨立意識和獨立地位的政治權利主體,而不是無足輕重的客體;自己是一個公民,而不是臣民,應當積極主動地參與經濟、政治、思想、文化和社會領域的建設,充分發揮自己的主體作用。同時,公民還必須清醒地意識到自己對他人、社會和國家負有相應的義務和責任。既要承擔法定的義務,按照法律規定作為或者不作為,履行納稅、計劃生育、接受教育、服兵役等基本義務;也要履行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方麵的道德責任。當前,公民主體意識欠缺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法治社會的建設進程。通過培育公民主體意識,有利於建設一個公民平等參與國家管理的民主自由、公正和諧的法治社會。
權利意識是公民意識的核心。公民權利意識不但可以促進公民權利的實現,還可以推動民主政治的發展和法治的現代化進程以及監督權力的運行,使權力處於陽光狀態,遏製腐敗現象。但是,由於受中國傳統思想的影響以及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水平的製約,我國公民權利意識的現狀不容樂觀,從整體上看,公民權利意識還比較淡薄。例如,雖然公民自身的權利意識已經覺醒,越來越重視自身的權利,但是漠視他人權利,侵害他人權利的事情卻時有發生;公民對權利的實現缺乏理性認識,當其權利受到侵害時,不知道如何為權利而鬥爭、如何進行權利救濟。保障公民權利是我國法治社會的價值取向,公民權利意識的發展是健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法製建設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國方略得到有效實施的觀念基礎。公民權利意識的發展將有利於改善我國的法治環境,有利於構建社會主義法治文明,有利於我國法治目標的實現。在法治社會建設中,應該通過大力發展民主政治,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樹立公民正確的權利觀念,不斷提高公民的權利意識。
公民意識的本質在於參與。在法治社會,參與社會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凡是有集體生活的地方,就有公民參與的領域。首先是參與國家的政治生活,如選舉各級人民代表、討論政府政策、舉報違法行為、管理公共事務等。其次是參與社會的經濟生活和文化生活,如參與工廠管理、發起環境保護行動、組織公益文化活動、救助弱勢群體等。最後是參與居民的社區生活,如社區管理人員的選舉、社區的互助合作、社區的治安保衛和環境衛生等。公民參與有多種不同的形式,而且隨著信息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參與的形式也在不斷增加。凡是旨在影響公共決策和公共生活的行為,都屬於公民參與的範疇。投票、競選、檢舉、對話、辯論、協商、聽證等,是公民參與的常用方式。在信息和網絡技術日益發達的今天,一些新的公民參與形式正在出現,如電視辯論、網絡論壇、網絡組織、手機短信等。
在法治社會,公民積極而有序地參與社會的公共生活,應當注意以下幾點:第一,要充分認識到公民參與對於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重要性,增強參與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第二,公民在參與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使參與具有合法性和有序性;第三,公民需要不斷提高自身的參與能力,講究參與技巧,提高參與的有效性;第四,公民應當具有合作精神,在參與中不僅要與政府合作,也要與其他公民合作;第五,公民在參與中要有足夠的理性,既要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也要為對方的權益考慮,防止因失去理智而導致秩序的失控。
黨在十七大報告中明確強調,要加快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不僅要求具有日益完備的社會主義法律體係,而且要求國民具備一定的社會主義法律意識,切實保證社會主義法律的貫徹實施。因此,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是法治得以實現的思想前提。
近年來,我國普法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國民的法律意識也日漸豐富,街頭巷尾,田間地頭,法律已成為老百姓熱論的話題,業主對開發商違規收費的訴訟、鄉民對製售偽劣假冒農藥種子化肥的抵製屢見不鮮。不可否認,當前公民的法律意識仍然存在不足。據廣東法治環境調查顯示,1萬名普通公民當中,認為“法律能夠保障自己的權益”的公民隻占52.7%,認為不能的占20.3%,不清楚的占27%。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現實中,相當一部分公民仍習慣於按傳統觀念參與社會生活,評判他人與社會,仍尋求法律途徑以外的行政手段、輿論監督甚至私了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一些“官本位”觀念仍然得到相當多公民的認同。
法律意識作為現代法治精神的內核,其形成和發展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表現為社會成員懂得遇到問題找法,可以將之稱為工具意識;第二層次表現為社會成員能夠自覺按照法律辦事,可以將之稱為實踐意識;第三個層次表現為社會成員對法律的信仰,可以將之稱為價值意識。這三個層次既呈現由低向高依次演進的特點,又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對法律的信仰作為公民法律意識的最高層次,既是公民法律意識的核心,又是衡量公民法律意識是否真正健全的標誌,也是社會真正實現法治的前提和關鍵。對法律的信仰並不意味著對某種法律製度或規範的簡單的盲從,而是對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社會功能和價值的尊重、認可和接受,對法製建設進程的積極參與,是理性與信仰的高度統一。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識,關鍵就是要使他們牢固樹立對法律的信仰。